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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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 按照 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 “一带一路 ”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 2016 4 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 2017 2 号 )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 目主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 重点引进并培养一批掌握国际尖端技术、引领新兴科学突破、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2、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智项目坚持 “以智力促产业、以人才谋创新 ”的工作主线,按照 “聚焦重大战略,紧盯国际前沿,突出高精尖缺,加快创新发展 ”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紧密围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追赶超越,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目的。 2 第二章 海外高层次 人才的认定 第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等领域的 外籍 人才和留学回 国人员及创新创业团队。 外籍 人才:来我市工作的 外籍 专家和紧缺人才,包括: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

3、、专业人才;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其他具有特殊专长或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 1 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 或者在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 2 年以上的人员。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 外籍 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及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组成 , 团队包括 1 名技术创新带头人和 2 名以上核心成员,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三章 引进 外籍 人才资助项目 第 五 条 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围

4、绕我市产业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3 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 六 条 市级 外籍 人才创新团队产学研项目。 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重点行业、战略新兴性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我市企业和科研院 所大力引进国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或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加快我市产业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打造精品引智项目。 第 七 条 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积极支持和扶持我市主要粮食作物、畜禽品种、水产品优良品种以及先进实用种养技术、卫生健康等公共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和示

5、范推广。 第四章 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项目 第 八 条 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要面对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团队,每年 通过 创业大赛 或专家评审等方式 遴选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留学回国人员创新 创业项目进行资助扶持。 第 九 条 建设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加快发展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合作项目 第十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重点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国(境)知识更新培训项目,提高人才创新能

6、力。 第十 一 条 举办 “专家大讲堂 ”。邀请海内外专家、著名学者4 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讲座、技术交流。 第十 二 条 鼓励支持我市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外推介宣传 、海外项目洽谈、会展以及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支持和积极组织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等与国(境)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适时适度给予资助。 第十 三 条 扩大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积极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赴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更好利用国际人才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 四 条 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引智部门要切实

7、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具体组 织实施。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截止期限为 2018年 12 月 31 日。 5 附件 1 西安市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 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引进境外技 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引智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外籍 人才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引智经费的合理使用, 参照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 2008 2 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

8、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 2010 87 号)、关于印发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 2015 306 号)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 2016 85号)等规定,结 合全市 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智经费, 是指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资金 。 引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经费标准及 我 市6 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条 西安 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作为全市引智项目管理的实施部门, 负责编制引智项目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资助方

9、案,负责引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考评、监督管理引智经费及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对市外专局引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核算 、监督。 第二章 年度经费开支总额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引智经费的补助对象为获得市 级 项目的外籍 人才。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五条 国际旅费指 外籍 人才从国(境)外到中 国出(入)境口岸之间,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专家工薪指用人单位与外籍 人才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

10、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 外籍 人才,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 讲课费指用人单位邀请 外籍 人才(与用人单位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 外籍 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7 第八条 专家补贴指 外籍 人才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按照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 住宿费指 外籍 人才在华工作期间实 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 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 凭 外籍 人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条

11、城市间交通费指 外籍 人才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 一 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 二 条 所列费用按照聘请 外籍 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执行 。市级引智项目 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用人单位报 市外专局审核后,由 市 人社局、财政局 批准 。 第十 三 条 项目单位协助 外籍 人才开展工作人员的差旅、交通等费用,以及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支付,不得在引智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条件、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十 四 条 申报 市级 引智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

12、单位”)要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8 队伍,具备引进外籍 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条件,并且具有规模以上程度且引才平台建设具备较高层次标准、确需引进 外籍 高层次人才。 市外专局每年市级引智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在线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 五 条 市 外专局收到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后 , 对拟由市级引智经费资助的 市级引进境外技术 及 管理人才项目 、市级外籍 人才创新团队项目及市级引智成果示范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市外专局审核 , 由 市人社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 六 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 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 市级

13、 外籍 人才创新团队产学研项目 及 市级 引智示范推广项目 的重要性、拟引进 外籍 人才的必要性、预期作用与效益、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通过的国家重点项目,不再参与市级评审。 第 十 七 条 对评审通过的市级项目, 分批下达市级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和 资助经费 。引智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外专局提交总结材料。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 外籍 人才变更或项目名称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须及时报市外专局批准。 第 十 八 条 申报引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

14、等内容。市外专局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9 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 十九 条 市外专局按照引智工作“扶优、扶强、创新、提升”的原则,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引智成果不 明显、引智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 市财政 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市外专局不定期对项目单位经费和项目管理进行抽查,严禁使用引智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四章 项目审批、立项和下达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单位申请引智项目,须邀请 3-5名行业专家

15、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专家评价意见按要求填写在项目申请评审意见栏内。 第二十 二 条 市外专局负 责引智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年度立项的市级项目 。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 、 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 委员 4 名 , 由 市外专局从 专家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立项的具体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调研考察、局务会审定。形式审查指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进行排除;专家评审指对项目的必要性、10 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调研

16、考察指相关业务人员通过实地调研考察,结合专家评审结论最终提出立项名单 , 报局务会研究 做出 立项决定。 第二十 四 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由市外专局于当年 6 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 五 条 引智经费由 市人社局 负责管理,坚持科学评估(评审)、突出重点、公平竞争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预决算制度和合同制管理。 市财政按规定给予 市级引智项目资金 补贴 。 第 二十 六 条 引智经费实行流程化管理,按照项目进展阶段和 外籍 专家来华天数精细化监管和使用。 (一)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根据 外籍 人才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和开支额度,给市外专 局上报项目预算和 外籍 人才来华日程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年度人才项目计划立项。项目单位在外籍 人才使用、从事的项目进度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将整个项目的核销成本控制在批准的预算目标之内。 (二) 项目执行阶段:项目单位在 外籍 人才来华后,应严格按照其行程安排工作、食宿交通和其他事宜,并保留花费原始票据。所有原始票据在单位财务留存、单独列支、台帐管理; 外籍专家来华和离境时应保留出(入)境记录(护照记录)、国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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