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上半年全区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象州县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象州县中学,项目负责人:韦政坚;施工单位: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汉池;监理单位: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卫忠明。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的试验复检报告,现场未提供土工试验记录及电渣压力焊试焊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第 3.0.3 条、第 3.0.6条的规定。 二是混 凝土试块管理混乱,未及时送检。 5 月 18 日制作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至 5 月 21 日仍未送检;二层楼板
2、浇注混凝土日期为 4 月 3 日,混凝土试验报告中试块成型日期为 4 月 5 日,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 211 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未提供上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记录;缺检验批原始记录,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第 3.0.3 条、第 3.0.6 条的规定。 四是当地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模板单层支撑进行整改。经复 查,现场整改不彻底,回顶不规范,容易造成梁板开裂。 五是部分构造柱留槎不合格,主筋搭接区的箍筋未加密,部分拉结筋间距达 6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
3、3-2011 第 8.2.3 条的规定。 六是现场砂浆搅拌站计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4.0.8 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在建工程与学校食堂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现场采用安全网隔离,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2.3 第 5条第 1 款的规定。 二是施工主要出入口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非施工作业人员随意进出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2 条第 1 款的规定。 三是总配电箱未安装总隔离开关,线路混乱,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4、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8.2.2 条第 1 款的规定。 四是未认真按照 5 月 17 日象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案例二:金秀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桐木门市部、教材仓库危房拆除 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唐爱武;施工单位: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钟星明;监理单位:广西正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应球。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个人,与个人签订协议,将款项转给个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形,涉嫌违
5、法分包。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主体工程已经验收,未能提供页岩砖、水泥、砂子复检报告和砂浆 试验报告,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第 3.0.3 条、3.0.6 条的规定。 二是斜屋面梁箍筋未设置 135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1.1 条、 5.3.3 条的规定;斜屋面框架柱锚固长度不足,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5.2、 5.5.3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发现 4 月 2 日的同条件试块未按时送样,检查同条件试块送样记录,分别发现累
6、计温度达到 872、 787、 721才送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C.0.1 条的规定。 四是楼梯间模板支架立杆直接架在钢管上,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第 6.1.2条第 2 款、第 3 款的规定。 五是混凝土构造柱未按规范及图纸施工,先砌砖未绑扎构造柱钢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2.3 条的规定。 六是卫生间部分墙体未设置混凝土翻边,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第 8.3.1 条的规定;部分砌块外观尺寸较差,砖墙表面不平直,有砖块
7、开裂脱落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5.3 条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第 6.2.14条的规定。 七是一二层部分砌体留置直槎、未正确留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第 10.2.7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临时用电混乱,线路沿着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7.1.2 条的规定。 二是悬挑工字钢预埋拉环采用螺纹钢,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3.5.2条的规定。 三是模板支撑系
8、统违规采用叠层搭设的施工方法。 案例三:防城区春江嘉园 31#楼。建设单位: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明东;施工单位: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雪文;监理单位: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黄培洪。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劳 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给个人(将 31#楼模板工程分包给蔡罗生),有多笔民工班组工资直接付给蔡罗生,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其他物资采购、设备租赁费用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9、(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施工单位未提供桩基础验收报告,未进行基础分部验收,违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第 8.0.1 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提供钢筋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2.1条的规定。 三是剪力墙暗柱竖向钢筋搭接区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15)第 5.5.2条的规定。 四是砌体灰缝局部不平直,灰缝厚度不符合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9.3.5
10、条的规定。 五是现场为梁柱同时浇筑,但未提供经专家论证的施 工方案,违反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 2014 42 号)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模板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第 8.0.4 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 1.0.3 条的规定。 三是架体与建筑物间距大于 150mm 无防护,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 7.3.13 条的规定。 四是施工电梯未正
11、确设置接地线,违反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2007)第 13.4条的规定。 案例四:钟山县大东九龙湖(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广西钟山大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骆益发;施工单位: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潘峰昌;监理单位: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秦八息。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现场主体已施工至 10 层以上但未能提供地基验槽、地基基础验收报告和隐蔽记录,违反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第8.0.1 条的规定。 二是局部墙柱出现蜂窝、麻面、涨模等质量缺陷未进行处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12、范( GB50204-2015)第 8.2.2 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第 8.9.3 条第 1 款的规定。 三是砌体工程部分构造柱拉结钢筋未按规定设置,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第 6.2.5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重大危 险源清单及相关治理措施、检查整改记录,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 2014 34号)第三点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楼层临边、楼梯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1.2 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预留
13、洞口无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2.1 条的规定。 四是电梯井竖向洞口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2.2 条的规定。 五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4.4 条第 3 款的规定。 六是脚手架作业层未按要求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 7.3.13 条第 1 款和第 9.0.11 条的规定。 七是后浇带钢筋无防锈措施,且未在后浇带底部设置回顶支撑,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14、( GB50666-2011)第 8.6.8 条的规定。 案例五:岑溪市碧桂园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岑溪市碧桂园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彬;施工单位: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昊;监理单位:广西梧州天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海柱。 (一)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部分钢筋原材无出厂合格证明和进场复检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2.2 条的规定。 二是楼面施工层楼板上、梁内有大量的混凝土碎屑未及时清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第 8.3.1 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预埋筋
15、预留位置偏差大,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2.3 条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即施工完毕,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是未能提供公司季度检查的记录资料,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楼层临边未搭设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1.2 条的规定。 四是外架上钢管、扣件等材料未及时清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3.0.6 条的规定。
16、五是电箱、电缆线沿外架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7.1.2 条的规定。 六是悬挑外架工字钢悬挑层未完全封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4.4 条第 3 款的规定。 七是施工层承插式钢管模板支架扫地杆、水平杆未连续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第 6.1.9 条第 3 款的规定。 案例六:凭祥市高级中学学生食堂工程。建设单位:凭祥市教育局,项目负责人:黄祖飞;施工单位: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浪;监理单位:广西恒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覃刚烈。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
17、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采购款、租赁 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混凝土构件出现漏水、蜂窝等质量缺陷,随意修补,无修补方案,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第 8.4.1 条的规定。 二是现场砂浆搅拌无计量设施,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8、规范( GB50203-2011)第 4.0.8条的规定。 三是构造柱马牙槎留置样式及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2.3 条的规定。 四是局部构造柱钢筋有漏设、偏位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1.1条和第 8.3.4条的规定。 五是箍筋弯钩未设置 135弯钩,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3.3 条的规定。 六是部分墙体灰缝不平直、厚度不均匀,局部厚度超过 2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9.3.5
19、 条的规定。 七是二 层有一幅墙体长度超过 5m 未设置构造柱,门边墙体长度小于 240mm未进行优化处理,违反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第 6.3.4 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屋面局部结构施工处与外架搭设不同步,外架内立杆与建筑间隙大于150mm 处缺少防护,连墙件严重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 7.3.12、 7.3.13、 6.4.1 条的规定。 二是屋面大于 1500mm 洞口未封盖, 1#楼梯防护栏杆与外架拉结, 3#楼 梯及休息平台无临边防护栏杆,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0、JGJ80-2016)第 3.1.2、 4.1.2条的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口处临边防护不到位,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2010)第 4.1.4、 4.1.5 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围挡不连续,无大门,无企业标识;现场材料堆放凌乱、无标识,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缺失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2.3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 四是现场配电箱无接零保护,无标识,无系统接线图、无分路标 识,电箱门缺重复接地电气连接,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5.1.1、 8.3.1 条的规定。 案例七:凌云县百坎易
21、地扶贫安置点工程。建设单位:凌云县振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国威;施工单位为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吴长周;监理单位:广西中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通慧。 (一)建筑市场主要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无法提供部分项目部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大宗材料及材料采购款、设备租赁款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22、。 一是 5#楼 5-15 轴 X5-U 轴框架柱纵向受力筋严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5.3 条的规定。 二是 4#楼部分伸出地下室顶板的柱钢筋未设置定位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5.3 条的规定。 三是施工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放置,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C.0.1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外脚手架与主体不同步,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大于 150mm 且无防护措施,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3、 JGJ130-2011)第 6.3.7、 6.4.1、 7.3.13、 9.0.11 条的规定。 二是立杆自由端长度大于 500mm,封顶杆缺失,可调顶托伸出长度大于200m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6.1.9、 6.9.1 条的规定。 三是现场两处主电缆分别沿一层内架和金属围挡敷设,配电箱无熔断开关,无接地保护,无配线图,无回路标示,箱内违规装设插座,使用二芯线,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7.2.9、 5.1.1、 8.3.1、8.1.2 条的规定。 四是钢筋设备无保护接地,不符合 TN-S 系统,违反建筑
24、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19 条的规定。 五是两栋临时活动板房宿舍防火间距为 1m,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第 3.2.2条的规定。 案例八:桂林市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荔浦县新坪镇初级中学,项目负责人:蒙绪伟;施工单位:广西嘉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德胜;监理单位: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国福。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 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五)的情形,涉
25、嫌挂靠。 二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提供砂浆配合比,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4.0.5条的规定;无计量设施,已施工到 5 层砌体,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4.0.8 条的规定。 二是构造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第 5.3.6 条的规定;纵向钢筋普遍偏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中表 5.3.3 的规定;构造柱上下端
26、、纵向钢筋搭接处箍筋未加密,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5.4.8 条的规定。 三是卫生间翻边等混凝土结构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缺陷,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8.2.1、 8.2.2 条的规定;翻边高度小于 200mm,部分卫生间翻边不连续,局部缺失严重,违反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第 4.10.11 条的规定;楼梯板实测厚度局部达到 190mm(设计为 120mm),门窗洞口过梁实测厚度约 80mm(设计值为 150mm),楼梯框架柱上下层明显偏位(约偏 100mm),违反混凝
27、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 8.3节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允许的偏差要求。 四是使用圆孔多孔砖,违反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 GB13544-2011)的规定;砌体马牙搓留置形式错误,马牙槎尺寸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2.3 条的规定;拉结筋入墙长度实测最小处约 150mm,部分预留拉结筋长度约 750mm,均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入墙长度不宜小于 1000mm),部分拉结筋间距大于 700mm,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9.3.3 条的规定;砌体砂浆灰缝不饱
28、满,局部有假缝现象,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9.3.2 条的规定;纵横墙交接处留阴搓未预埋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5.2.4 条的规定;阳台栏杆砌体与拉结构造柱间未设置拉结筋,违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第 8.2.3 条的规定。 (三)安全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大部分主节点未设置小横杆,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6.2.3 条的规定;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
29、011)第 6.2.4条的规定;大部分立杆底部未设置垫板,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6.3.1条的规定;大部分横向扫地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6.3.2 条的规定;拉结点间距大于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6.4.2 条的规定;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搭接长度不足 1m,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6.6.2 条的规定;外架内立杆与主体间距大于 150mm 未进行封闭,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
30、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7.3.13条的规定;未提供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检验报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8.1.1、 8.1.4 条的规定;外架搭设无验收资料,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8.2条的规定;混凝土泵管固定在架体上,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9.0.5 条的规定;未挂设密目式安全网且局部安全网破损、脱落现象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第 9.0.12 条的规定。 二是屋
31、面悬挑板利用外架作为受力体系,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2-2008)第 6.3.6 条的规定。 三是无电阻测试记录,无电工巡查记录等资料,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3.3.1 条的规定;设备无接零保护,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5.2.1 条的规 定;电缆线直接在外架上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7.2.9 条的规定;电箱无标识、无分路系统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第 8.3.1 条的规定。 四是楼层、楼梯临边防护严重缺失,违反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1.1、 4.1.2 条的规定;井架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无防护门,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第 4.1.4、4.1.5 条的规定。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 标识缺失,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第 3.1.4 条的规定。 六是吊笼门未安装齐全,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4.1.8条的规定;停层防坠装置失效,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6.1.3条的规定;钢丝绳夹数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
33、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5.4.6 条的规定;防护棚设置长度不足,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6.2.3条的规定;附墙撑杆采用钢管代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8.2.2 条的规定;楼层门未安装,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6.2.2 条的规定;手柄控制线过长,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7.0.5 条的规定;违规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2010)第 5.1
34、.7条的规定。 案例九:柳州市柳江区金御华府 1#商住楼项目。建设单 位:柳州市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言科;施工单位: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惠哲;监理单位:广西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仁堂。 (一)建筑市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提前开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施工单位未能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社保关系、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五)的情形,涉嫌挂靠。 三是施工方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 同中有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七)的情形,涉嫌违法分包。 四是未能提供项目大宗材料(模板、钢材、商品混凝土等)的支付凭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七)的情形,涉嫌挂靠。 (二)质量方面主要违反标准事实。 一是未能提供生产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8 日的“正菱”牌 PO42.5 水泥进场复验、报验资料,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