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2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 总则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 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
2、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 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 施配套的标准和服 务水平, 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 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共
3、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 公共设施的分级2.2.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 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2.2.2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3口规模为 1525 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 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 8001000 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左右;2.2.4 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
4、道路围合、规划半径 200300 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 0.51.2 万人。2.2.5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 设施等)集中 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2.2 公共设施的分类2.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
5、务设施;(8)邮政电信设施。2.1.2 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等两类。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开发、 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 设施等。2.1.3 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2.1.4
6、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 预留充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并预留充分的弹性。2.1.5 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在招标拍卖中,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 归属、建设和使用方式作明确 规定。2.1.6 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应进行产权4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 组织管理、使用。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3.
7、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3.2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 15-2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地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3.1 的规定设置。根据市级公共设施设置情况、地区及周 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表 3.1: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序号 设施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8、建议标准1 300-500 床综合医院 3-8 公顷/处2 专科医院 2-6 公顷/处3 疾病预防设施1 医疗卫生4 妇幼保健院参照具体需求和行业发展确定1 博物馆2 图书馆3 剧院(音乐厅)4行政区级文化馆青少年宫行政区级文化中心总规模:人均用地不低于 0.06平方米5 图书馆6 剧院2 文化娱乐7组团级文化站用地规模 0.9-1.5 公顷 /处;人均用地不低于 0.06平方米1 1-1.5 万人体育场2 2-4 千人体育馆3 灯光球场4行政区级体育中心游泳池行政区级体育中心:9-11公顷/处5 2-4 千人体育馆3 体育6组团级体育中心游泳池组团级体育中心:3-4 公顷/处4 社会福利与保
9、障 1 区社会福利院 7 用地规模:0.5-1 公顷/处1 大型购物中心2 大型综合超市3 宾馆5 商业金融服务4 特色百货店用地规模 15 公顷/处55 专卖店6 餐饮店7 银行支行8 银行分理处3.4 地区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 证实现居民在步行 30 分钟、自行 车10 分钟、机动车 5 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为 24-35 公顷,并可与地区 级公共绿地广场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4.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 800-1000 米内的 3-5 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
10、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出行 应控制在步行 8-15 分钟、自行车 3-5 分钟的距离以内。4.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 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4.1 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表 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序号设施类型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1 普通高中() 21 座/千人 16-18 周岁青少年入学2
11、 初中() 35 座/千人 12-16 周岁青少年入学1 教育3 小学() 65 座/千人 6-12 周岁儿童(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用地中心学校可结合用地设置 400m 环形跑道的运动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2 医疗卫生1 社区医疗中心()用地规模 3000-5000 平方米1 小型图书馆2 文艺康乐活动室3 文化娱乐 3文化活动 各类艺术训练总建筑规模4000-50006班4 青少年学习活动场地5中心()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1 室外运动场2 健身房4 体育3体育活动中心() 游泳池用地面积
12、300-400/千人5 社会福利与保障1 养老院() 建筑面积1500提供老年人全托、日托服务应可容纳 30 名左右老人1 菜市场() 建筑面积2000/处2 综合超市3 家庭旅馆4 商场5 餐馆6 美容美发7 票务8 摄影9 宠物服务6 商业金融服务10 银行营业网点建筑面积 340-500/千人7 市政公用1 邮政支局() 建筑面积 40-150/千人1 街道办事处() 建筑面积 700-1000/处包括市场、市容、城管、工商、税务等管理用房2 环卫管理所() 建筑面积 320-480 平方米/处可联合设置3 派出所() 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处,独立设置时用地为 600 平方米派出所
13、应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出入口应方便 对外、对内交通。结合其他建筑布置的,全部或 1/2 以上面积须设在建筑首层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4 社区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 1500-2000/处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 计 划生育宣 传咨询、婚姻中介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 事处组合设置注:设置项目后带“” 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 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4.3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7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免独立占地,可以
14、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 2.5-5 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4.4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高中按 21 座/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24、30、36 班;初中按 35 座/ 千人,50 人/ 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18、24、30、36 班。小学按 65 座/千人,45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18、24、30、36 班。 (具体设 置标准见表 4.2)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
15、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表 4.2:教育设施具体设置标准生均用地(M 2/生) 最小用地规模(M 2)分类 18 班 24 班 30 班 18 班 24 班 30 班建筑面积(M2)主城旧区(密一、二区) 10.05 9.55 9.3 8200 11000 13000主城新区(密三区) 13.2 12.68 11.8 11000 14000 16000小学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20.47 18.33 17.45 17000 20000 2400018 班: 6714(8.3 M2/生)24 班
16、: 8465(7.9 M2/生)30 班: 9689(7.2 M2/生)主城旧区(密一、二区) 12.2 11.7 11.4 11000 14000 17000主城新区(密三区) 15.5 15.2 14.3 14000 18000 22000初中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20.4 20.2 19.4 18000 24000 2900018 班: 9084(10.1M2/生)24 班: 11734(9.8 M2/生)30 班: 13508(9.0 M2/生)24 班 30 班 36 班 24 班 30 班 36 班主城旧区(密一、二区) 12.0 11.6 11.4 14000 17000 21000
17、主城新区(密三区) 15.4 14.5 14.2 19000 22000 26000开发区及居住新城 20.4 19.66 19.45 25000 30000 35000高中省级示范高中 52.41 49.0 78000 8800024 班: 11970(10.0M2/生)30 班: 13789(9.2 M2/生)36 班: 15915(8.9 M2/生)8注: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用地标准,均按照初 级中学的用地 标准设置。4.5 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除表 4.1 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 给水设施、排水 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 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 规划标准参照相
18、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5.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为 200-300 米内的 0.5-1.2 万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 4-5 分钟可达的距离内。5.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应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延续居住区级的分类特点,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八大类。5.3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5.1 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19、。表 5.1: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序号设施类型序号项目名称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1 教育 1 幼儿园、托儿所 按 36 名/千人, 30 人/班配建;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 3 层;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 戏水池、沙坑以及 10 米直跑道2 医疗卫生1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 38-98 平方米/千人含老年人保健,常见病诊疗,残疾人康复中心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段,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1 文化康乐活动室2 图书阅览室3 青少年学习活动场地3 文化娱乐5文化活动站()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建筑总面积 500-1000平方米/处91 篮球场2 排球场3 健身场地4 体育4体育活动站()
20、 其他简单运动场地用地面积 120-200 平方米/千人结合绿地设置,用地中应保证不小于 150 平方米的全民建身点5 社会福利与保障1 托老所() 建筑面积 40-100 平方米/千人6 商业金融服务早餐店、便利店、美容美发、照相、修理等小型商业设施建筑面积 100-200/千人可利用建筑底层设置1 公共厕所() 建筑面积 60-80 平方米/处公厕临街设置7 市政公用2 环卫工人休息站() 20-30 平方米/处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1 社区居委会()2 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 34-40/千人20 平方米/100 户8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3 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
21、面积 300-500 平方米/处住宅面积的千分之二建筑设备维修、保安、绿 化管理独立设置注:设置项目后带“” 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作为配置的下限标准,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 证。其余 项目为非公益性设 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 扩充调整。5.4 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公共设施(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模为 0.5-0.8 公顷,并可与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小区中心。5.5 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幼托按 36 名/千人,30 人/班
22、配建,设 置规模为 6 班、9 班、12 班,用地规模指标为 6 班2700 平方米、9 班3800 平方米、12 班4700 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 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独立的出入口。托、幼建筑层数不高于 3 层;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应有不少于 1/2 面积的活动场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活动场地包括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 1010米直跑道。除宜独立设置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可分散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设施外,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小区服务中心。5.6 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站等。除表 5.1 中确定的设施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 给水设施、排水 设 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参照相关市政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