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附件:连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间景观而设置的各种光源照明设施,包括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面、桥梁、户外广告和
2、城市附属设施的亮化。前款所称城市附属设施,是指公共汽车站亭、电话亭、书报亭、公用标志等。第四条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规划,对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检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规划、建设、供电、公安、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二章 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并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建设。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所有者
3、或者使用者应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市区主干道、商业繁华道路两侧和主要广场及窗口地段周边的建(构)筑物及户外广告设施、店字招牌等;(二)市区主干道以外的高大建(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三)广场、绿地、桥梁、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四)风景旅游区(点);(五)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 筑物、设施、场所。(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及相关设施。第七条 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讲究艺术性,体现先进性(即环保、节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沿海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二)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体现区域功
4、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外形要美观、新颖,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三)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 30 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四)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可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五)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六)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
5、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第八条 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建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成本;(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三)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夜景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地、大型花坛,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及窗口地段周边新建、扩建
6、、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主干道以外新建中、高层商用、办公楼房等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主体工程与夜景亮化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纳入建(构) 筑物预决算。第十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二)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三)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四)设置结构要科学、合理,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
7、源、新设备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第十二条 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第十三条 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方案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实景效果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报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如需征得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上述部门或载体单位同意后,再报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设计、建设夜景亮化设施,也可以委托其它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设计和建设。从事夜景亮化设施设计、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夜景亮化设
8、施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条件。应当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登记。 亮化设施的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夜景亮化主管部门意见。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方案中亮化设施部分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亮化设施的验收。第十五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夜景照明规划要求,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并提前 15 日将设计方案报送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对不符合夜景照明规划要求的方案,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第三章 夜景亮化设施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由设施建设者或管理者负责。建设者和管理者不一致的
9、,从其双方协议约定。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夜景亮化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给夜景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亮化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符合标准;(二)具备并入夜景亮化信息遥控运行的条件;(三)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夜景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报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审查。更换夜景亮化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第十九条 夜景亮化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建设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的,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责成建设者
10、或者管理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第二十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夜景亮化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分时、分路段控制开闭夜景亮化设施。(一)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每日 18:30 时开,21:00 时关。(二)6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每日 19:30 时开,22:30 时关。(三)9 月 16 日至次年 2 月底:每日 18:30 时开,21:30 时关。(四)逢周五至周日延长亮化半小时。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适当延长亮化时间。(一)元旦、五一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 1 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常年启闭时间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1
11、 小时; (二)春节、国庆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 1 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常年启闭时间的规定开启并延长 2 小时。 (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夜景亮化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开闭。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者或者管理者可自愿提前或者延长亮化时间。第四章 夜景亮化设施用电管理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侧的电力、电信、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标志等设施,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合用电源,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夜景灯光的开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景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等区域应当建立分区控制中心,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第二十三条 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者或者管理者对
12、设置在其配电间或建筑物内的,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门控制的夜景亮化电力设备负有保护义务,不得破坏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 夜景亮化设施用电实行专线,与内部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分开,由供电部门安装专用电表。第二十五条 对按照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建设且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夜景亮化设施,供电部门给予用电优惠(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夜景亮化设施用电不纳入优惠用电范围),电价可参考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具体项目以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建设任务书和竣工验收表为准。第二十六条 夜景亮化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夜景亮化主管部门申报亮化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及装灯总功率,经市财政、电力和夜景亮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门
13、与其签订夜景亮化工程管理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标准核补电费。第二十七条 按夜景亮化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夜景亮化重点工程用电费用,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党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以编委文件为依据;亏损企业以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为依据,其夜景照明工程用电按用电电费的 80%予以补助。(二)对经营性企业单位,但效益较差的,给予亮化工程用电电费 30%的补助。(三)财政、电力和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无经费来源,但需进行夜景亮化的特殊建筑物(如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 100%的补助。 夜景亮化工程用电电费补助情况应当予以公示。第五章 奖
14、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区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在夜景亮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进行表彰与奖励。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在对建(构) 筑物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夜景亮化列为审查内容之一,会同夜景亮化主管部门进行严格把关,在征得夜景亮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凡未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参与方案审查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出售。第三十条 凡带有户外广告形式的夜景亮化设施,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
1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由于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者的过错,导致夜景亮化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伤害或其它损失的,建设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应由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处理的,由上述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妨碍、阻挠夜景亮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夜景亮化设施审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夜景亮化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行政复法申请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亮化设施 管理办法 请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07 年 8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