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门县森林公安局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第三条 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各责任人各司其 责,严把质量关。第四条 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2、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第五条 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第六条 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
3、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第七条 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相关法律文书。3、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执行裁决。第八条 审核民警负责审核行政案件以下内容: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2、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应查处
4、未查处或不应查处而查处的;4、违法事实(即七何要素)是否清楚;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6、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第九条 行政案件审核、审批流程:所裁案件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法制联络员审核后报所、队领导审批决定。局裁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报法制办;法制民警签署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行政案件采取日常考核记分制。即办案单位对违法嫌疑人呈报行政处罚时,法制审核员即对案件进行审核扣分,同时开具行政案件审核表,并视情况给出一定时间补充材料。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同一法制审核员复查。如果办案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提交案卷复查,法制审核员将对该案卷再次扣分,其扣分数纳入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第十条 法制民警审核案件,同时应当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扣分纳入精细化考评。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