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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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 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

2、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 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善。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

3、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 资本分为村(组)资本、外单位资本、个人资本、国家资本等。 村(组)资本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外

4、单位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 表国家投资的财政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

5、入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 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

6、、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 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

7、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 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

8、,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 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幼畜和育肥畜及工业产品平时在帐

9、外进行登记,不单独计价;转出或出售时,按市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10、、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

11、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计价。 盘盈的固定 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

12、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

13、、水库、渔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不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 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

14、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 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

15、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帐面净值。 村合作经 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

16、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计入公积金。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非常损失等。递延资产按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 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不属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

17、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村合作

18、经济组织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 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金。 大额对外投资项目,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19、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六章 经营收支、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 的经营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业生产收入、林业生产收入、牧业生产收入、渔业生产收入、销售物资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 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对生产的农产品,应于产品收获入库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

20、交的利润。 提留收入是指农户按有关规定上 交的集体提留款项。 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及提留收入以外的收入列为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所耗费的支出,包括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燃料、饲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费用以及折旧费、运输费、修理费、保险费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经济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列为其他支出。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支出的 预算、审批制度,量入为出,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

21、,不得超支。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上交的 承包金、农户上交的提留款和所属企业上交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

22、事业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 和弥补亏损。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向投资者分利。 农户分配。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 财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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