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14年便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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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4 年便民办事指南一、生育服务证发放(一)发放条件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常住在我市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一个条件的。(二)领取地点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村)、街道(乡)卫生计生机构。(三)所需资料无(四)发放程序可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门登记发放,也可由本人前往领取地点登记后领取。(五)收费不收费。二、生育证办理(一)办理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申请条件2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具体条件为: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

2、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以上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4、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5、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3(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4)遗弃子女的。(三)申请途径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提交办证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基本资料:(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

4、其复印件 1 份;(2)夫妻近期 2 寸免冠合影照片 1 张;(3)生育证申请表1 份。(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4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

5、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地属外省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再婚前属5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

6、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五)办理流程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生育证:1、准备材料。夫妻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3、街乡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

7、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4、街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5、区级审批、发证。区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6见后,对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证件后发放给申请

8、人,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反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6、信息公示。生育证办理后,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示办证信息,对群众举报的,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实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六)表格领取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领取生育证申请表,可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

9、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八)遗失补办生育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当事人办证信息后,按原生育证号和审批日期补发证件,并注明“补发” 。(九)收费规定不收费。(十)生育证收回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责令收回生育证: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2、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4、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生育证的;5、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

10、止妊娠的;6、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7、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8(一)办理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且女方年龄 49周岁以下。(二)办理流程1、夫妻双方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2、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初审; 3、街乡计生科(办)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人户分离的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 2 寸彩照 1 张;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

11、街(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六)服务收费:不收费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一)办理对象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二)办理流程9街乡计生科(办)审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提交材料原发证机关记录或所在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四)办理机构:街乡计生科(办)(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六)服务收费:不收费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一)办证对象1849 周岁拟外出的育龄妇女。(二)办证流程我区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可选择在街(乡)

12、人口计生科(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途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并上传至街(乡)人口计生科(办);103、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根据村(社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

13、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街(乡)科(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申请人在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1、申请人登录湖北人口网(),填写申办信息;2、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街(乡)人口计生科(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街(乡)人口计生科(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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