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与法律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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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网络下的法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会出现的问题没在网络中不断有出现。 因此,在网络中的法律是运用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新问题。很明显,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就暴露出诸多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在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随处可见的网络纠纷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它已不仅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走进了我们实际的生活,并带来很大的影响。而网购引发的问题也是日益凸显,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网购的网民的合法权利。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购安全,解决措施案例一: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上海步升

2、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告方的30多首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6.8万元”。这是国内首例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本案中,百度通过提供搜索引擎让广大的网络用户获取歌曲MP3文件。用户通过搜索并获取“歌曲列表”的网页,然后下载并获取歌曲MP3文件。第一步是是搜索引擎的必要技术步骤,没有侵权。第二步中,用户可以直接下载“歌曲列表”网页上的歌曲,而且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百度的解释是其采用了“重定向技术”,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但实际上在后台用户还

3、是与音乐网站链接。百度未能对所谓“重定向技术”给予合理的解释,也未能证明MP3文件合法来源,根据下载框的标志,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相关MP3文件就是来源于百度的服务器。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百度答辩书中辩称,自己没有对搜索引擎而生成的链接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也没有义务及能力明确提供每一个文件的具体地址资料,因此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百度援引“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

4、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若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是通过搜索引擎而生成可供用户下载的链接,该经营者本身并不提供下载服务,用户能否下载,视被链接的网站或网页是否提供下载而定,则该经营者就应当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搜索引擎的同时,也提供下载服务,供用户从本网站的服务器中直接下载,那么该经营者就应当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商”。本案中,百度在搜索引擎得出链接结果后,还为用户提供了下载服务。显然,这已经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应当被认为是直接提供MP3文件的“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在

5、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主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才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只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不承担赔偿损害等责任。判断类似本案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侵权,首先必要判断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然后,由此决定其所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百度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属于提供网络内容,应当承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亦未能明确相关MP3文件的合法来源而直接指明来源于自己网站,其所提供下载的MP3文件属于侵权的录音制品,百度对

6、此的过错是明显的。此外,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看,百度在提供涉案MP3文件下载过程中,网页右侧刊载有商业性的广告,足以说明百度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而基于商业目的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此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的权利。百度和唱片公司目前在计划创立专区,以百度的流量带动这些公司网页的访问量增加,最终达到收费下载,并各家分成。唱片公司也希望与网络服务商合作,构建“数字音乐产业链”,考虑怎么把录音制品放到百度这样的平台上去推广,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市场化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不反对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但是这必须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的合理合法运作。知识产

7、权法的作根本用就是在于合理分配利益,使市场经济在合理有序的环境下发展。知识产权法在网络方面的规定追求的也就是找到一种网络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合理的利益分配规则,让网络关系中的各方都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多方的共赢。 案例2:详情: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

8、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旅差费)。像易趣网这样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换买卖信息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应当属于被动实现信息传播,如同电话公司不对用户通话的内容负责一样,此类在线交易网站也不应对流经它的商品信息是否真实负责。国务院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只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合法提出了要求,并没有规定

9、信息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因此,在线交易网站作为ICP,只要其按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知某些商品信息侵害了他人权利或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积极履行了阻隔或删除相关信息的义务,则其对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登载的商品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要求

10、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目前在我院尚属首例,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面对着如此众多的网上购物纠纷,一方面,消费者需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在那些不可信任的网站进行网上购物。为了避免因实物与图片相差过大、质量不达标、尺寸不合身等问题,消费者应该先到实物店去选择对比再进行网上购物或者直接在实体店消费。另一方面,网络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商家所卖商品的审查力度,撤除信誉度低的网络商城。网络纠纷中商家是纠纷的源泉,若商家能够真正的诚信经营

11、,杜绝假货,那么网络纠纷的发生率将会大幅下降。再者,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近年来,由于网购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频繁,政府部门也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可能不会出现的问题却在网络中不断涌现。 因此,在网络中的法律是运用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避免的新问题。很明显,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就暴露出诸多问题。“网络知识产权”在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随处可见的网络纠纷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它已不仅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走进了我们实际的生活,并带来很大的影响。而网购引发的问题也是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关于网购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健全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应制定相关法规来保障网购的网民的合法权利。立法者需要做的还很多。同时,消费者自身也应该要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合理网购,不盲从。相信我们网络环境会得到改善,网络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参考文献:民法通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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