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论文建立规范化的证券市场内容摘要:一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及证券法颁布背景二证券的相关基本概念理解三证券法(一)证券法的相关概念(二)新旧证券法对比分析(三)案例分析四总结关键词:证券市场 新旧证券法 人文 规范化管理 民事责任制度成员名单及分工:建立规范化的证券市场一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及证券法颁布背景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里,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2000 年末,境内上市公司达 1088 家,市价总值达 48091 亿元,股市投资者近 6000 万人。与此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制度
2、不健全,证券市场充斥着违法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就显得极为重要。再者自中国加入 WTO,对中国的证券市场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外国投资银行迟早会进入中国国内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就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焦点。二证券的相关基本概念理解既然证券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证券究竟是指的什么呢?证券又包括些什么呢?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进行多种分类。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股票,债券,认股权证以及基金券。股票是股份有限
3、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以及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以及风险的大小,又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和优先的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三类。而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它的发行主体可分为三大类:企业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政府债券。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者在
4、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特别注意的是这只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并不是权利证明书,其持有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但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给持股人带来很大的收益,因而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基金券又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基金单位数的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以及分担基金亏损。证券是一种用于流通和交易的经济载体,它有着自身的交易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主要承载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包销,认购或者拍卖招标等方式所进行的交易。而二级市场则是承载已发行的证券进
5、行的买卖,转让和流通。一级市场主要由证券的发行人,认购人以及中介人组成。而二级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活动两种。而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仅特指国家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而专门从事证券活动的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而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核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国家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三证券法(一)证券法的相关概念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实践证明,法治最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 井然有序 ”,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我国
6、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等内容。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也带来了利欲熏心,有一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等负面的行为,并且证券市场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经济和国民生活,牵扯面大,与治理国家一样,必须建立法治化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公正、公开、公平” ,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只有依法追究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能达到依法治市,满足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要求。并且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
7、发展。因而国家出台了证券法以协调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证券法实施以前,中国的证券发行一直采用审批制。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秩序维护以及证券发行,交易和上市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而我国在 1998 年 12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05 年 10 月
8、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多个方面都做到了相应规范。 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还包括六个基本原则:保护有自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管理的原则;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在过去的近十年时间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安定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二)新旧证券法对比分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扩大,原证券法已经不能再完全适应需要
9、。因而在 200 年 10 月 27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12 章 240 条,在现行证券法 214 条的基础上,新增 53 条,删除 27 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 8 条,修订面涉及现行证券法 40%的条款。要建立完善且规范化的证券市场,就必须从现行的相应法律入手。而证券法的修订正是说明了对新出现或新发现问题的解决。那么通过对新旧证券法部分不同条款的对比,我们能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个更为详细和客观剖析及认识。1.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
10、交易。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2.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
11、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3.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
12、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4.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5.建立投
13、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6.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
14、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7.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8.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
15、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9.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0.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
1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
17、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
18、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1.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
19、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三)案例分析通过这些修订条例前后的
20、对比,并对其修改原因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证券法坚持与国际同步,结合新出现的国际以及国内形势,进行新的改革,在管理环节的加强,同时关键在于顺应国家发展需要,遵从宪法,坚持以民为本,为保障广大人民利益做出了法律规定。而经济行为的主体就是人,那么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主要还是在对人的态度。那么我们再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提出证券市场中“人”的问题。 原告王某与某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发生股票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求变更被告名称为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路(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1996 年 11 月 18 日,原告王某在宜昌某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
21、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原“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营业部”(本案被告的前身)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 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 1999 年 8 月 5 日,王某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 500 股、吉发股份 1210 股、国投原宜 400 股、格力电器 3200 股。当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被告云集路营业部办理清密手续。8 月 6日,上述四支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为 83500 余元。同日,王某在云集路营业部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并填写了预约单,约定取款日期为 8 月 9 日,届时取现
22、金 83500 元。上述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本人,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无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的。王某声称,自己从 8 月 7 日赴山东出差,至同月 28 日发现股票账户有问题才迅速赶回,回来后在云集路营业部查询得知自己的密码于 8 月 6 日被清密,并且账上四支股票被卖出,还假借我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于同月 9 日取现金 8.3 万元。云集路营业部则认为,我部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我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的。从清密、交易到取现金等,如不是本人亲自持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及提供资金账号,根本无法从微机上进入账户,业务无法办理
23、。所以 1999 年 8 月 5 日、6 日和 9 日王某办理的业务,都是由其亲自持证进行的,我部及银行工作人员都在经过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原告王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车票损失,未提供确凿证据。同时查明,原告王某所持有的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及自助式磁卡 MAC 从未丢失过,现已由王某交给公安部门。1999 年 10 月 21 日,三峡晚报曾就此事发表题为“八万股金不翼而飞”的报道,后又陆续进行了两次跟踪报道。上述报道仅就事情经过以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做了介绍,并未发表任何见解和分析。另查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法人资格于 1997 年 4 月 8 日被注
24、销,不涉及原单位人员的安置以及设备、设施和债务等情况的变更,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1999 年 12 月 24 日,“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又变更为现本案被告的名称“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自助式磁卡 MAC、大额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1999 年 8 月 6 日股票交易流程单、委托查询单、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查询单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的股票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券
25、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针对目前不断升温的证券民事诉讼“热”,有人说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应“备而不用 ”,因为证券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大、时间长;相对于数量可能很多的诉讼,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投资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恢复其遵守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如果直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遭受损害后不能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他们自然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丧失信心,最终导致大多数受伤的投资者逐个怀着绝望的心情回家,并暗自发誓一辈子都不再回来。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力的。如果说证券市
26、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 、“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因此,民事责任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理应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四总结坚持以民为本也是我们证券法的重中之重。证券市场是一个投机活跃、风险性高、敏感性强的市场,但其本质还是对人的管理,所以我们既要按市场规律运行,又必须加强人文管理,才能稳定健康地发展。我们需要一个公平,合理,良好的竞争环境。也只有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才能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作新的贡献。在以后较长时间段,中国的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稳定发展阶段,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体系的规定,加强政府干预,进行人文管理,使中国的证券市场特色化,规范化,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