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寿保险 96条款样本 第 1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88鸿利( 伴你一生 ) 终身人寿保险条款 ( 96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验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单生效 第四条 保险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生效 ,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
2、日。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3、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 告 知 第七条 在投保、申请复效
3、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要据实告知。 第八条 在投保、申请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故意隐瞒或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事造成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及酗酒行为。 3、战 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4、核 辐射 、核污染。 5、无证或酒后驾车。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缴费方式分为按年缴纳、按半年缴纳、按月缴纳。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为生效日每中国人寿保险 96条款样本 第 2页 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按半年缴纳保险费的缴
4、费期为生效日每半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 第十一条 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期限为二十年。 失效 复效 第十二条 缴费期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自保险单失效一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 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但保险单生效二周年后复效的,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 保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疾病死亡或造成身
5、体高度残疾。 2、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故意隐瞒或过失行为对保险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九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4、保险单生效满二周 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失效一年以上。 5、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6、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情事 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
6、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贷 款 第十五条 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保单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额的 8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执行。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或超过抵押保险单同期退保金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
7、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人有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给 付 第十九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所缴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 96条款样本 第 3页 第二十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
8、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若死亡发生在保险费缴费期内,则还可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所缴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 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若身体高度残疾发生在保险费缴费期内,则还可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所缴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缴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的利息。
9、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单所填被保险人年龄发生错误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超过投保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单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2、被保 险人真实年龄未到投保条件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单自动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上述情事,保险人按原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保险金额的给付。 4、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保险费。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自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死亡、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被
10、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 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 义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 “身体高度残疾 ”是指下列情事: 1、 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 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 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 两下肢踝关节以上和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
11、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该条款于 1995年 7月 1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浙银发 1995292号文批复同意试行) 中国人寿保险 96条款样本 第 4页 千元保额费率表 (单位:元) 年龄 年保险费 年龄 年保险费 16 9.27 34 21.56 17 9.68 35 22.84 18 10.05 36 24.19 19 10.42 37 25.63 20 10.81 38 27.17 21 11.23 39 28.81 22 11.70 40 30.56 23 12.21 41 32.44 24 12.75 42 34.46 25 13.35 43 36.64 26 13.99 44 39.01 27 14.70 45 41.58 28 15.47 46 44.35 29 16.31 47 47.34 30 17.22 48 50.56 31 18.20 49 54.04 32 19.25 50 57.82 33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