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 3月 8日交无委发(1993)201 号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和适用范围11 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13 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按现行遇险安全系
2、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14 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二条 值机员守则第 1节 值班制度15 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7
3、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第 2节 保密制度16 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2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3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4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电台。5电台无人时,必须锁门,钥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第 3节 通信纪律17 值机员必须遵守下列通信纪律:1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信任务。2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
4、使用核定以外的频率。3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或拍发私电。4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5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和电报。6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干扰抢叫、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7不准擅自在机房内用收信机收听语音广播。第二章 电台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条 电台执照21 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我国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22 电台执照应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第四条 电台工作日志第 1节 一般规定23 电台工作日志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
5、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通信人员必须携带工作日志离船。24 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机上对话“”代表本台,“”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25 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时间,除远洋船舶电台可用世界协调时()外,其他电台均用北京时间。26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对莫尔斯无线电报、无线电话、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海事卫星通信以及选择性呼叫,均由电台值机员一并登记;船舶甚高频电话通信由使用人员登记;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对各种通信方式均分别登记,并按电路逐一分开,按月更换。第 2节 船舶电台27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1每航次开始至结束的船舶动态情况。包
6、括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4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5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海事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况;6守听静默时间、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况;7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8电台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9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况;10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28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由所属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审阅。29 船舶电台遇有特殊通信情况,要书面报告有关上级部门。第 3节 江、海岸电台210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
7、如下:1遇险、紧急、安全通信情况;2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3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等业务情况;5守听静默时间和收听到的重要水上通信情况;6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7通报(话)表和各类广播性业务发播情况;8开机、关机和设备故障情况;9上、下班交接情况;10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211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由台长(或报务主任)逐日审阅,特殊通信情况应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第五条 电台工作时间第 1节 船舶电台212 船舶电台工作时间按人员配备情况而定。配备三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应实行 24小时连续工作制;配备二名报务
8、员的船舶电台原则上实行 16小时工作制;配备一名报务员的船舶电台原则上实行 8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各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航线情况、航行安全和业务需要确定。213 非 24小时连续工作的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1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2与有关电台的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3当发生危及本船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或当航行于特别海区时,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班时。214 船舶进出国内、外港口时,应向有关岸台报告本船动态。第 2节 江、海岸电台215 江、海岸电台开放的各电路工作时间由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核定。216 江、海岸电台非 2
9、4小时开放的电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1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2与有关的电台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第六条 电台的识别第 1节 呼号的组成217 江、海岸电台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218 船舶电台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或“1”除外)。但是,只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也可以使用如下组成的呼号:两个字符(如果第二个是字母),再加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或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跟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
10、“0”或“1”除外)。219 航空器电台两个字符和三个字母。220 救生艇(筏)电台母船的呼号后面加二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221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电台莫尔斯字母和或无线电示位标所属母船的呼号。注:以上所述的“两个字符”是指两个字母,或一个字母后接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字后接一个字母。第 2节 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组成222 江、海岸电台(包括港口话台和专用话台)电台的呼号,或港口地理名称后面加“”(台),或单位名称,或其他识别。223 船舶电台电台的呼号,或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前面加“”。224 救生艇(筏)电台电台的呼号,或母船名称后面加上两位数字。第
11、3节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225 江、海岸电台四位数字。226 船舶电台五位数字。227 预定的成组船舶电台群同一数字重复五次,或两个不同数字交替重复。第 4节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228 组成船舶电台识别的九位数字结构如下:123456789其中代表分配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水上识别数字: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229 用于同时呼叫一艘以上船舶的成组船舶电台呼叫识别结构如下:0123456789其中第一位数为 1,为水上识别数字;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230 由于许多国家的用户电报和电话网络传送用以确定船舶电台识别码的最大位数是 6位,因此由海岸电台把一串零加在船舶电台识
12、别码尾端,以实现自动业务,结构如下:123456070809其中0231 仅在国内网路上从事自动通信业务的船舶,用“9”来简化国内的,其识别码中90,0如:94567809232 利用“8”来简化“”,可以扩展船舶电台号码的容量,以实现岸到船的自动业务通信。按230 所述,船舶电台号码为:456,船舶电台号码容量为999个;用“8”简化“”,船舶电台号码为 84567,船舶电台号码容量可扩展为 9999个。如:某陆地用户经由外国岸台呼叫 84567,外国岸台收到84567 后再还原为45670809。8指配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至中任一国家的某一海岸电台接
13、收到某一船舶电台识别码前二位数字为“83”则该海岸电台要发送国家的。233 海岸电台识别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叫识别的结构都为:01023456789其中前二位数字为 0,为水上识别数字: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注: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的组成,原则上能连接公众电信网的电报和电话用户。第 5节 海事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识别234 组成海事卫星移动业务识别的一般结构如下:12其中用于区分海事卫星不同的系统,由 0至 9数字组成,代表的意义如下:0 标准群呼1 标准移动业务2 待用3 标准移动业务4 标准移动业务5 航空业务6 待用7 待用8 标准特别业务9 待用235 组成标准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识
14、别的七位数字码结构如下:1123456其中 1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移动业务123 为国家码456 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236 组成标准船站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012345678其中 0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群呼业务;18 如下:012345678 为国家群呼,其中为国家水上识别数字;012345678 为船队群呼,其中40;00102345678 为选择性群呼,其中30;001020345678 为区域性群呼。237 组成标准船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312345612其中 3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移动业务,123456 为船舶电台识别码
15、,参见 230,12 用于区分连接到船站的终端设备数及区分多通道船站的频道数或区分同一船上安装船站的数目。238 组成标准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3012345678其中 30表示标准群呼业务,28 格式如下:05060708 为国家群呼,其中为国家水上识别数字;5678 为船队群呼;0045678 为选择性群呼;0005678 为区域性群呼。239 组成标准船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412345612其中 4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移动业务,12345612,参见 237。240 组成标准船站群呼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4012345678其中 40表示标准群呼业务,28
16、 见 238 中28。(注 1:组成标准陆地移动地球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491212其中 4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标准移动业务,9 表示海事卫星新业务,表示国家移动码,12 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12 用于区分连接到移动站的终端设备数。注 2:组成海事卫星航空移动站识别的九位数字码结构如下:512345678其中 5对应 234 中的数字,表示航空业务,18 为 0至 9中的任意一个数字。第七条 干扰和试验241 所有电台禁止作:1非必要的发射;2多余信号的发射;3虚假的和混乱的信号的发射;4无识别信号的发射。242 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
17、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尽速消除。243 禁止对国际遇险频率 500和 2182上的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可能引起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并禁止对 15680上的遇险、安全和呼叫产生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244 禁止在 2182和 15680上发送试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但只能在 2182上工作的无线电话应急设备除外,试验时必须使用一付合适的假天线,以防止幅射。在 2182或 15680以外的其它频率上试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也应采取防止幅射的措施。245 为测试而发出的任何信号,应保持在最低限度,特别是在 2182和15680频率上。246 当船舶电台
18、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247 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 10秒钟。莫尔斯无线报试验信号由一连串的,后面加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组成。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第八条 违章和纠察248 为维护空中秩序,严格通信纪律、保障通信畅通,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全国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汉口纠察电台负责长江系统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同时要求各电台之间建立相互纠察制度。249 纠察的内容包括:1执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情况;2遵守通信纪律的情况;3工作态度和协作
19、配合的情况;4频率偏差和发射情况;5通信中其它异常的情况。250 各通信主管部门收到纠察电台或其它电台发来的纠察表后,应认真核实,按情节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纠察台或原发台,重大问题应上报。251 在通信中发现有害干扰或违章使用频率等情况时,应书面报告指配频率的主管部门,必要时,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国外电台造成的有害干扰,报上级处理。各船、岸电台收到国际监测违章报告和国内寄来的违章报告,应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尽快回复。第九条 通信的传递顺序252 国内水上无线电通信传递顺序如下:1遇险呼叫、遇险电报和遇险通信;2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3冠以安全信号的通信;4关于无线电测向的通信;
20、5关于从事搜寻和救助作业的航空器导航和飞行安全的通信;6关于船舶和航空器导航、移动和其它需要的通信,以及发至官方气象部门的气象观测电报;7有关执行联合国宪章的政务无线电报;8有优先权的政务无线电报和要求优先权的政务电话;9关于电信业务工作或已交换的通信的业务公电;10上述 9项以外的政务通信、普通私人通信、以及有关战时受 1949年 8月 12日日内瓦公约保护人员的无线电报。第十条 电台应备业务文件和资料253 船舶电台应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1电台执照;2电台设备核定表;3电台值机员证书;4电台工作日志;5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文件);6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7船舶电台台名
21、录;(交通部编印)8国内汉语拼音局名薄;(邮电部编印)9标准电码本;10英汉字典;11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此外,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增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1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2海岸电台表或相应资料(国际电联文件);3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4经常与之通信的国家电信价目表。254 江、海岸电台应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1电台执照;2电台工作日志;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交通部文件);4全国江、海岸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5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6标准电码本;7英汉字典;8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此外,对外开放的岸台
22、,可选增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1无线电规则(国际电联文件);2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3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国际电联文件);4国际电话业务须知(国际电联文件);5海岸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6船舶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7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8国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9国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10简明国际电报局名簿(邮电部编印);11国际电信业务密语和缩语(邮电部编印);12国际电报价目及去报路由表(邮电部编印)。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255 通信主管部门和电台负责人应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
23、确、保密”的要求,制订各工种的质量指标,定期提出具体要求,经常分析、研究、制订提高通信质量的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通信质量。第 1节 电报质量管理256 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以及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造成延误和积压,按情节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差错”分“台外差错”(外差)和“台内差错”(内差)两种。1事故:(1)在传递和处理电报的过程中,发生失泄密、积压、错漏而给收报单位或个人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2)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2台外差错(外差):(1)各类电报在
24、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发生错漏、延误等,经外单位提出并实属于本台过失造成的差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2)呼号的错叫、漏叫而引起电报延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属于本台抄收的各类警告、安全信号的漏听、漏抄者。3台内差错(内差):各台可按具体情况自行规定。4事故和差错的计算办法:(1)在一份电报内不论发生几处错情,均按一件差错计算;(2)在一次通信事故内,不论延误多少份电报,均作一件通信事故计算;(3)事故和差错应分别统计;(4)台内差错(内差)由各台自行掌握考核,不须上报。257 电报业务量统计办法规定如下:1船岸、岸岸、岸与电报局之间传递的各类船舶电报的份字数均分别计算;2同文电按同文电报头计
25、算份字数,同文电按通电播发时只作一份计算;3分送电报应按分送的份数计算份字数;4转报,每转一份报,发方作一份计算,转方又将此报通过有、无线传递者,则按收、发各一份计算,若转至本地停泊船台者则作一份计算;5各台收、发的通电、各类警告、气象的份字数也计算业务量,几条电路联播一次按一份计算份字数;6为船岸电台重复的整份电报按一份计算。258 各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收发电报份字数的业务量。第 2节 电话质量管理259 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接者,均按差错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事故处理。260 电话业务量按、国际、
26、国内电话的通话次数通话分钟数分别统计。261 各开放公众业务的江、海岸电台应将电话业务量按期上报。第 3节 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的保管期262 船、岸电台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保管期规定如下:1气象报告、航行警告保管期为半年;2国内各类电报保管期为一年;3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保管期为二年;4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5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保管期满后,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或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 莫尔斯无线电报通信第十二条 频率使用第 1节 呼叫与回答的频率41553531 500是莫尔斯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此外还用于呼叫与回答,和海岸电台
27、发送通报表引语。32 凡在 415535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人工莫尔斯电报通信的船、岸电台,其呼叫与回答的频率一般为 500。必要时,回签的频率也可用呼叫电台指定的频率。33 为减少 500上的干扰,业务繁忙的岸台,国内通信呼叫与回答经事先安排,也可直接在船岸工作频率上进行。34 当 500用于遇险通信时,船岸电台可用 512作为呼叫与回答的补充频率。40002750035 船舶电台呼叫与回答的频率即为江、海岸电台的守听频率。江、海岸电台呼叫与回答的频率用日常工作频率。36 为减少共用呼叫频道上的干扰,船台只有在不能使用欲与之通信的岸台守听频道组内的呼叫频率时,或者该岸台仅保持对共用呼叫频道守听时
28、,才能使用共用呼叫频道。(见附录一)37 禁止在呼叫频道上作呼叫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第 2节 船舶电台的工作频率41553538 船舶电台的工作频率为 425、454、468、480 和 512。39 当 512作为补充呼叫与回答频率时,船台不得把 512作为工作频率。310 船台与岸台通报的工作频率,应尽可能使用离该台频率最邻近的一个船台工作频率。否则在移至工作频率之前应通知岸台。400027500311 船台在呼叫频率上与岸台沟通后,应主动将工作频率通知岸台,并立即移至工作频率上工作。312 工作频率可使用下列简称表示:以表示的没有小数值的频率,应发送最后三位数字;以表示的带有小数值的频率
29、,应发送小数点之前的最后三位数字和小数点之后的第一位数字。第十三条 呼叫与回答的程序第 1节 一般规定313 为了保证呼叫的及时接收、减少呼叫频率上的干扰,江、海岸电台在其业务时间内必须保持对 500和高频呼叫频率的不间断认真的守听。314 在 500上,除遇险外,其它发射应降至最低限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一分钟,在呼叫之前先守听是否有正在进行的遇险通信和其它通信,被呼电台是否正在与其它电台通信。做到先听后叫、多听少叫、回答迅速,严禁长叫,尤其不得干扰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静默时间的守听。315 如果本台的发射干扰其它正在进行中的通信,一经指出,应即停止发射。第 2节 呼叫与回答的格式316 呼叫格式:被呼叫电台的呼号,不超过两次;字样;呼叫电台的呼号,不超过两次;适当的业务简语;字母。317 对于正常呼叫,上述格式在间隔不少于一分钟的情况下发送两次,此后应间隔三分钟后再重复。318 回答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