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 2008 年冬季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指南一、报名入学(一)报名资格从 2008 年冬季开始,凡是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 (包括因病) 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
2、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报名时间退役士兵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申请入学培训。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参加 2009 年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报名时间与全省统一招生同步。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三)接受报名机关县(市、区) 民政局是接受退役士兵
3、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场所申请报名。(四)报名方式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现场报名与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退役士兵可通过登陆网站 选择“ 表格下载”项目或到报名场所索取培训申请表,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携带本人签名的培训申请表和相关证件资料,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场所申请报名。(五)申请报名提交的证件资料退役士兵申请报名须向接受报名机关提供培训申请表、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 4 张大一寸彩色照片。(六)填写培训申请表的要求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可报读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
4、 ;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可报读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根据招生信息和有关文件规定,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报读学校和专业,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是否服从调整专业”一栏如不填写,视为不服从调整专业。(七)核准报名资格的时限县(市、区) 民政局在退役士兵报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参训资格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八)承训院校的录取安排退役士兵原则上就近就地参加培训。特殊情况,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林厅可根据全省退役士兵报读学校、专业等情况,对退役士兵所报读的学校、专
5、业进行适当调整和统筹安排。退役士兵一经核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试入读,须在规定期限内,凭学校发的入学通知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九)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申请报名和入学报到流程图(十)开学时间参加中、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为春季入学;参加全目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同类招生院校同步;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开学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办学进度掌握。二、教学管理(一)日常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后,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退役士兵学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思想政治教育
6、退役士兵学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的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校纪校风教育,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 ”的优秀人才。党、团员退役士兵学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教学安排承训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考核发证退役士兵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发给
7、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奖惩规定退役士兵学员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 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由承训院校返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因不认真学习而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被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予返还。学校可设立退役士兵培训奖励基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以及优先推荐就业等形式的奖励。对因表现差和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学员,学校不予推荐就业;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退役士兵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
8、区) 民政部门和人武部门备案。(六)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档案中的退役士兵登记表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承训学校。学校将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包括中途退学或毕业就业),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三、就业指导(一)就业原则退役士兵学员毕业后,按照“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 的原则,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二)就业推荐退役士兵学员毕业后,由负责培训的学校推荐就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三)就业信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
9、时收集和提供就业信息。四、政策解答(一)不动员参训的对象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二)不批准参训的对象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5、被评定为 l 至 6 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三)自谋职业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四)承训院校为确保培训质量,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主要由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选择的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
10、业技术院校)承担。(五)培训时间的安排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为两年,其中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为 3 至 6 个月。(六)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 75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 40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 元。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 900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 55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0 元。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 750 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
11、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 400 元,生活补助费 350 元。(七)培训资金的拨付培训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财政和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和统一标准,采取部分预拨,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八)报读高等学历教育的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 者,投档总分可增加 30 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20 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10 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20 分。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按参加高等学历教育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五、 附件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