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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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17 页 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草案送审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指城镇建成区范围之外 由 各镇区政府拟定并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公布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各镇区政府,指本市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区 办事处。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市容

2、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协调分工、 分区负责、 社会共治 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分工】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住建 、 规划、公安、卫生、环保、 国土、 工商、交通 、水务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区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各镇 区政府 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 2 页 共 17 页 管理工作,动员居(村

3、)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村)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村)。 第 五 条【规划 标准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 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六 条【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 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 城市 市容 和 环境 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

4、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 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正常执法,不得使用侮辱、殴打等方式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 七 条【管理程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镇 区政府 发现 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的 行为,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 及时 处理 。 第 八 条【举报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并公开受理途径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市容和环

5、境卫生 方面的 违法行为,均可第 3 页 共 17 页 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 对被举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答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 九 条【考评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 十 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6、卫生 的 意识。 第二章 城市 市容 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 一 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责 的 区域。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 ,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 十二 条【责任范围与责任人确定】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内街内巷由居(村)民委

7、员会 负责 ;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 本 单位第 4 页 共 17 页 负责; (三) 商品交易市场 、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 商铺 等 经营场所,由开办者 或 经营者负责; (四) 道路、 公路、铁路 沿线、桥梁、 隧道、 人行过街通道(桥)、港口、 码头 、 公共汽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 、 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区、 公园、公共绿地和公共厕所、垃圾屋、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场所 、公共建筑及公共设施 ,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 五 )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其它公共水域,由管理人负责 ; ( 六 )施工工地由建设单

8、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 由 属地镇区 政府 落实责任人 。 第十 三 条【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 (一) 保持 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 放 等行为 ; (二) 保持 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 等病媒生物 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四 )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 四 条【书面告知与责任履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

9、责任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第 5 页 共 17 页 也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 改正 ,并可 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 五 条【监督检查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 各镇区政府 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 六

10、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市容管理】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 本市 的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 整饰,不得有残损、变色、明显污渍等影响市容的情况。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 七 条【城市道路 和 公共绿地 的市容管理】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形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

11、整洁、美观,养护单位 应当 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 6 页 共 17 页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 应当符合国家、 本市的城市 绿化标准, 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 及时 清理干净 ,不得堆放、洒落在城市道路上 。 第十 八 条【公共场 地 经营及堆放物料等 的市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街道两侧和 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 地 擅自堆放、晾晒物料,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表演 ,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街道两侧和广场 等公共场 地 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1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举办展销会等活动, 设置报刊亭、固定摊点、电话亭,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应当保持周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第 十九 条【公共设施的市容管理】 电话亭、路牌标志、站台(亭)、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隔离栅栏、邮政信箱、电力杆线、 通讯杆线、 路灯杆线 、 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 、倒塌 的

13、,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 修复、清洗、更换、拆 除 。 禁止在公共场 地 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采取隐第 7 页 共 17 页 蔽措施,不得乱拉乱设。 第二十条【 大型 户外广告的市容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批准期限届满后应及时 拆除 。 规划、交通、公路等管理部门在行使对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权时,应加强联系、有效衔接。 第二十 一 条【宣传品、公共信息的市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单位

14、和个人在建筑物 、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清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在街巷、居住区 和工业园区 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 二 条【 市区交通运输工具及货运车辆运输 的 市容 管理】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 运输 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 的液体、散装 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协助 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 对涉嫌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

1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及车身张贴广告的行为禁止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废旧车辆长期占用 道路停车泊位 ,不得在 道路停车泊位 和其他 公共场地 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车身张贴 或喷涂 广告第 8 页 共 17 页 用作宣传。 第二十四条【共享出行工具的市容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完善交通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共享出行 工具 停车位。 共享出行工具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对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出行工具,所有人 应当及时修理、更换及回收。 第二十 五 条【施工单位要求】 施

16、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工地 应当设置护栏或者 围蔽 遮挡; (二) 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八)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

17、当 及时 清理。 第四章 城市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 六 条【环境卫生标准】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 地 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 、本市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 七 条【垃圾 管理 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第 9 页 共 17 页 共场 地 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时间进行,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等交通拥堵的时段,减少对市民工作生活的影响。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泄漏、遗撒,避免产生 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 的管理, 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 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工业垃圾、医

18、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依照有关规定 管理 。 第二十 八 条【公共场 地 行为禁止】 公共场 地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 、 乱吐口香糖 ,随地 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以及 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 地 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 、 街巷 等公共场 地 清洗车辆; (六)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七)在地面、外立面乱喷涂油漆、颜料; ( 八 )派发宣传品散落地面不 及时 清理; ( 九 )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 九

19、 条【禁养畜禽】 本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范围 内不得饲养鸡、鸭、 鹅、鸽、兔、牛、 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宠物卫生管理】 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第 10 页 共 17 页 卫生。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其所携带宠物在公共场 地 排泄的粪便。 第 三十一 条【 公共 厕所粪便管理】 公共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 池、排粪管、排污管应当定期维护、疏通,粪池应当定期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排粪管、排污管堵塞以及粪便外溢时,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疏通、清除;排粪管、排污管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或

20、更换。 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能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三十 二 条【清淤养护要求】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第三十 三 条【水域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 四 条【环卫设施及规划】 本市的 环境卫生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 本市 的城市环境 卫生 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 五 条【综合开发建设中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求】 新城区开发 、 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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