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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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根据不同程序分为四个等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三级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 4.面部轻度毁容 ; 5.面 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 (VEP

2、)150ms(毫秒 ),矫正视力 0.05 0.1,视野半径 150ms(毫秒 ),矫正视力 0.05 0.1,视野半径 140ms(毫秒 ),矫正视力 0.1 0.3,视野半径 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 56dbHL(分贝 );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 10.胃缺损 1/2伴轻度功能障碍 ; 11.肝缺损 1/4伴轻度功能障碍 ;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 14.胰缺损 1/3

3、伴轻度功能障碍 ; 15.小肠缺损 1/2伴轻度功能障碍 ; 16.结肠大 部分缺损 ;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50%以上 ;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 50%以上 ; 25.截瘫或偏瘫,肌力 级 (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26.单肢两个大关节 (肩、肘、腕、髋、膝、踝 )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 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 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 30.利手全肌瘫,肌力 级 (四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级 (三级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32.除拇指外 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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