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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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08106 号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旅馆业发展迅猛,特别是中、小旅馆大量涌现。但部分中、小旅馆安全条件差,日常管理薄弱,违法、违章行为大量存在,已成为滋长违法犯罪和发生火灾事故的高危场所。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旅馆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厅制订了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如下:一、迅速摸清全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现状。各地公安机关要从

2、即日起,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用两个月时间摸清辖区内中、小旅馆的现状,着重掌握中、小旅馆数量、分布和治安、消防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中、小旅馆集中、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二、严格实施中、小旅馆消防及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各地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中、小旅馆的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特种行业许可。经许可开办的中、小旅馆更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合并、迁移的,应当报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办理重审或变

3、更手续。三、认真落实“四实”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中、小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系统覆盖率;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情、实数、 实时的“四实”登记制度,提高信息上网率。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或信息登记不全的要严厉查处。四、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消防部门之间的协作,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落实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捆绑式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责任落实到位。消防机构对中、小旅馆项目进行消防审验时,应通知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治安部门和辖

4、区派出所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互相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联动工作机制。五、积极开展中、小旅馆业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宣贯,加强对中、小旅馆业经营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安全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控措施。要根据中、小旅馆规模和经营情况,督促落实必要的公共安全保卫力量。要适时开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业务培训、学习,切实提高中、小旅馆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我省现有中、小旅馆的经营活动,本着“源头把关一批、整治规范一批

5、、查处取缔一批”的旅馆业治安、消防监管工作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的中、小旅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客房数 50 间以下(不含本数)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饭店、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等场所。二、关于新开办中、小旅馆行政许可的补充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在办理中、小旅馆消防审核、验收和特种行业许可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把关。(一)消防许可中、小旅馆应满足以下要求:1、用于开设中、小旅馆的房

6、屋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中、小旅馆应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出口。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 条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3、两层(含)以上的中、小旅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4、中、小旅馆应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5、仅有一个疏散出口的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中、小旅馆的安全出口、房 间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 0.9 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7、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二)特种行业许可1、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

7、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确属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房屋工程质量鉴定证明文件。2、租赁房屋开办旅馆的,应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租赁协议,且租赁目的必须注明用于开设旅馆。3、应提供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内装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审批流程公安消防机构对中、小旅馆实施消防竣工验收时,应通知辖区派出所民警共同参与。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应载明旅馆的地址、楼层、层数、面积、每 层 客房间数、相关功能区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受理中、小旅馆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后,由拟开设中、小旅馆所在地的派出所

8、进行实地初审,负责初审的民警应当签署审查意见,经派出所负责人同意后,报治安部门进行复审,负责复审的民警应当签署复查意见,并经治安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正证)应当注明中、小旅馆楼层及客房数。三、关于中、小旅馆改建、 扩建、重新装修的规定改建、扩建、重新装修的中、小旅 馆,应当在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后,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手续。四、关于中、小旅馆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的变更(一)个人独资、个体经营的中、小旅馆业主更换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手续。(二)国资、股份制公司(企业)性质的中、小旅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整体拍卖、转让除外),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

9、件或董事会决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五、关于中、小旅馆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一)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中、小旅馆及负责住宿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建设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 1 小时内将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客退房时,应及时将退房时间录入系统。(二)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中、小旅馆必须建立 24 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巡查和检查中

10、发现的安全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值班巡查工作重点是要确保旅馆入出通道的安全畅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设有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及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处的,应当有不间断值守,负责值班巡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三)严格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小旅馆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宾馆还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五)严格落实灭火

11、、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中、小旅馆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六)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中、小旅馆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旅馆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六、中、小旅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适用经营中、小旅馆, 违反治安、消防管理 规定的,除依照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及

12、旅馆予以治安处罚。(一)吊销许可证经依法开设的中、小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1、中、小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一年内受到六次(含六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因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中、小旅馆内治安秩混乱,一年内多次(三次以上)发生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3、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被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等“三停”处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三停”处罚的;4、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

13、整改,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处罚:1、旅馆内存在火灾隐患的;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擅自重新装修、改变内部结构、功能、扩大经营范围的;3、违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规定,违规储存、堆放、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4、违规使用电器或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的;5、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其他情形的。(三)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查处以房屋租赁、公寓式酒店等形式经营,并且以“日”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的,以及在网吧、录像厅设置包厢,提供床位,或直接在大厅摆放床位,收取费用可供他人宿夜的,应当认定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包括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擅自经营的旅馆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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