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同意,选举 任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监事,聘任 为公司经理。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宗旨第一条 为了繁荣经济搞活流通成立本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公司名称:泰州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参股比例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
2、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条 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3、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让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的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执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4、算方案(八)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股
5、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6、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执行董事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 组织事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
8、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五) 任免公司经理;(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9、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表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情况说明表;(五) 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
10、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
11、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协商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