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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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山东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工作,依据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备案管理传统中药制剂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 、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

2、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 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2.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3.中药配方颗粒; 4.其他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本细则所规定的备案主体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主体应当是山东省内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备案前应充分开展研究工作, 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

3、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在提交品种备案资料时,同时提交委托双方相关资料。委托配制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备案程序说明 (一)备案平台 及账号 备案平台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http:/ portal/index.jsp)。备案人登录 备案平台申请账户,如已有账户,则继续沿用。 (二)填报及提交资料 登录备案平台,按照要求(附件)填报信息并提交备案资料,打印系统生成的备案表,连同其他备案材料,加

4、盖备案医疗机构公章并扫描成 PDF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纸质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一份由备案医疗机构存 档备查。 (三)备案及信息公开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3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医疗机构补正相关材料,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限。补正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备案号格式为 :鲁 药制备字 Z+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 3位变更顺序号为 000)。 质量标准编号:备案后,质量标准编号与备案号一致,如变更涉及质量标准的信息,则质量标准编号随备案号变更

5、,其他信息变更的,质量标准编号不变。 公开信息包括备案制剂名称、医疗机 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中的质量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四、备案事项的变更与年度报告 一经备案, 传统中药制剂 的 处方不得变更 。 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 内 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 备案 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变更 ,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其他信息,医疗机构可在备案平台进行自行变更。变更完

6、成后 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按 备案 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五、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管理 (一)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 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 不予再注册,符 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 与已注册或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处

7、方相同的制剂进行备案,应取得该品种首次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的同意(来源于经典的古方除外)。 有相同处方品种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时,该制剂备案号失效。 (三)省药品审评中心对备案的申请材料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 (四)备案医疗机构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备案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备案后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五)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 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 (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医疗机构制剂备案,并公

8、开相关信息: 1.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2.属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3.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4.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七)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 不再受理符合备案要求的传统制剂的注册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山东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要求 附件 山东省 传统中药制剂 备案资料要求 一、备案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

9、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 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备案材料

10、真实性承诺书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 、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 3 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

11、料。 备案资料应当通过省局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同时 A4 纸张打 印,每项材料加隔页,隔页上注明制剂名称、资料名称、试验单位名称(盖章)、试验负责人、试验完成人、试验起止日期、申请人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左上角注明该项资料编号。 二、备案资料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备案医疗机构登录备案平台填报单位信息及传统中药制剂信息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将自动生成,打印、盖章后,扫描并上传至备案系统内。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命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阐释

12、命名依据。 2.制剂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有夸大功能主治的命名,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命名,不得使用个人姓氏或名字命名,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 3.备案医疗机构需提供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查询材料,以证明备案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1.立题目的和依据主要论述开发该制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针对本制剂拟定的主治病证(适应症)或适用的人群,应提供所拟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等方面的概况。简述拟定主

13、治病证的治疗现状、存在的问题,现有临床治疗药物的局限性以及本制剂拟解决的问题、作用特点、临床意义及优势等。有研究报道的,应加以叙述。 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提供: 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情况,标准收载情况,临床使用情况等,证明备案制剂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 (四)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14、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1. 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 24 号)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局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印制并附设计样稿。 2.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备案号】、【配制单位】(此项内容包括配制单位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有委托配制单位,应增 加【委托配制单位】项,列出委托配制单位相应的上述信息)。 3.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 4.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 5.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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