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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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49 -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2、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 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

3、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 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 (包括补正通知 )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4、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细则 44.1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0 - 缺陷的申请,审查

5、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对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 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 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

6、,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补正通知书 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 指定申请人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

7、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 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事实,必要时还应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3) 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 指定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3.4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

8、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 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4 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法 40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1 - 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6 节的规定。

9、 3.5 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 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选择

10、其中最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要地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通知过申请人,并已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述。 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 回该专利申请。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

11、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 8 节的规定。 4.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4.1 请求书 4.1.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

12、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0 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 描述技术效果 、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 21 英寸电视机”、细则 44.2 细则 16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2 -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

13、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播放机”、“灯”、“集线器” 等。 4.1.2 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2 节有关发明人的规定。 4.1.3 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3 节的规定。 4.1.4 联系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4 节的规定。 4.1.5 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5 节的规定。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6 节的规定。 4.1.7 地 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4.1.7 节的规定。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

14、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 观设计。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

15、态图。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 等。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4.2.1 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

16、件” 字样。例 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 4 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 4 主视图。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 字样。例如,设计 1 主视图。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3 -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例如,对于 组件产

17、品中的第 3 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 3 左视图。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4.2.2 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 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

18、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4.2.3 照片的拍摄 (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 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

19、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4.2.4 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 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 (

20、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细则 121.1 法 27.2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4 - (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 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 (或右视图 );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 (或仰视图 );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

21、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 画法。 (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 (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

22、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 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 外观设计

23、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 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

24、专利 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5 - (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5.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5.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适用本部分

25、第一章第 6.1 节的规定。 5.2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 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

26、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5.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1.1 节的规定。 5.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 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1.2 节的规定。 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1.3 节的规定。 5.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1.4 节

27、的规定。 5.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3 节的规定。 5.2.6 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4 节的规定。 5.2.7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2.5 节的规定。 5.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3 节的规定。 5.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6 节的规定。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6 - 5.5 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 6.7 节的规定。 6.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的审查 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

28、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员应当根据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6.1.1 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2 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

29、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1.3 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 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著名建筑物 (如天安门 ) 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中国国旗、国徽作

30、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2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 项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的情形进行审查。 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 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 该外观设计是针

31、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 该外观设计主 要起标识作用。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 57 - 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审查员首先根据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审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否属于平面印刷品。其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由于不考虑形状要素,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再次,审查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

32、。 7.根据专利法第二 条第四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7.1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

33、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外观设计要素,即形状、图案、色彩是相互依

34、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7.3 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外观设 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在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

35、 - 58 -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 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 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 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

36、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 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 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

37、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通常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仅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 费者的常识,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是,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9.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简称合案申请 )。 9.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 10 项。超过 10 项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修改后未克服缺陷的,驳回该专利申请。 细则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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