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思维 能力 导向的 法律逻辑学教学 探讨 张静焕 摘 要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视角: 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 ,寻找法律的生命 ;强调逻辑自律意识 ,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 ,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 关键词 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质的边缘学科,是法学与逻辑学相结合的产物,是研究法律思维形 式、方法及其规律的一门科 学 。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
2、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二者互相关注、吸收和补充,造成法律思维训练的大环境,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一、法律逻辑学教学 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一)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科大学生的培养目标,法律思维能力是统一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是社会的要求,是法律发展的需要,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 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人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法律说理, 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说理。 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
3、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 ,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 21 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 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 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 ,而不是把专业知识 ,始终放在首位。” “法学教育更需要给
4、学生以智慧的启迪和思想快乐的体验,所以某种普及的、规范的科学思维训练还是非常有精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 “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时缺乏严格的法律思维的能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是失败的,这个国家的法治基础也将由此而坍塌,以严格规则主义为基本精神的法治社会就不会实现。 ” (二)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追求思维的稳定性,辩证逻辑追求思维的灵活性,二者恰当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使合法与合理并行不悖。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过程中,处处离不开逻辑工具。 收稿日期: 2007
5、-7-20 作者简介 张 静焕 ( 1973-),女,河南南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律逻辑学教学研究。 每周文摘 .1996-01-05. 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文集:第 3 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 179. 张成敏 .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J政法论丛, 2004,( 4) :85 王涌法律关系的无形式 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清华法学 ”网 http: /www lawintsinghua com/content/content asp?id=942。转引自 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政法论丛 2004 年第 4 期,第 85 页。 2 “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模
6、式更重要。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法律思维方式与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 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金岳霖先生在中国学术界早就提出并论证了“我们 的信念一旦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那么,逻辑的有效性就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的思想。美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在他们合著的制度法论中指出:“法律科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了解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之间的规范 逻辑联系与它们作为社会现实(即作为实证法)之间的规范 逻辑关系来理解法律的充满活力的性质。” 了解逻辑规则而非仅仅记住某个执行的步骤,有助于使我们成为更好的律师或法学院学生。法官也得以更为适
7、当地审理案件,并发表更具说服力的判决意见。关于推理规则的特定知识,使我们更容易从一个误导性的论证中找出 其谬误。虽不能确保我们永远不再犯错,但学习逻辑确能使我们熟悉正确推理必须符合哪些规则,并提醒我们推理过程中可能遭遇哪些常见的谬误和陷阱。细心地研究逻辑可以带来许多明显的利益:让我们得以更轻松地学习法律 、找出推理过程中的错误、学习避免错误以及更清晰一致地思考困难的问题;即使在法界专业人士中 ,这种能力也比一般预期的更罕见 。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和法学专业课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上统一 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二十三年之后, 法兰克福特( Felix Frankfurter)于退休时说:“尽管
8、理由很脆弱,尽管法律很有 限制,我们还是要使用体制化的固定媒介去表达 ,而这正是使我们有别于独裁者暴证,以及放肆、无原则、无纪律的暴乱 。”然而,会特别提到逻辑元素的问题的法官实在不多。法官们经常只用一个老掉牙的词组“ 推理有瑕疵” ,而不做进一步说明;律师 、法学教授和法学评论的作者们也是如此 。这种陈词滥调,说了等于没说。他们并没有指出到底是哪出了差错:法条引述?法条诠释?法条的事实适用层面?还是陈述中出现了形式或非形式谬误?我希望这种现象能够及早改变,而答辩状和判决意见书也能够变得具体明确。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 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
9、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视角 (一)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 、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 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
10、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以什么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等为标准。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等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 郝铁川 .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 .J现代法学, 1997,( 3) :42-46 同上 See Comment, “ Logic and Law,” 3 Marq. L. Rev. 203, 204 (1919). 转引自 鲁格罗 亚狄瑟 著 法律的逻辑 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
11、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 页。 As quoted in Time Magazine, Sept. 7, 1962 at 15. 转引自 鲁格罗 亚狄瑟 著 法律的逻辑 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 页。 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 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 .唐欣伟译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 3 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 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但是,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之中的政治、道德必须经过论证,使之成为法律问题,让民意成为法意。 论证要遵守思维规律规则。思维,一般
12、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在中国思想中,有跟形式逻辑并列的另一种逻辑,即辩证逻辑” 。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 11。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 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抽象的、确定的、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具体的、矛盾的、多向的思维。但是,人们在进行辩证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思维就可
13、以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思维已经进入辩证思维阶段” 12。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 辩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时,就容易处理“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二) 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 人从 2 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
14、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 2002 年第 2 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 167 页:“ 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 ,一般违法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 ”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 2004 年第 1 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 109 页:“ 客观真实论者
15、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 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 ”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辩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辩证思维中的“同一”,是 “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 ”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 “ 你就是我,我就是你 ” 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 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
16、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三)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孙中原 .中国 逻辑 研究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6: 138. 11马佩 .马佩文集 .河南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4: 554. 12 马佩 .辩证逻辑 .河南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
17、6: 21. 4 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 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举一个实践中的例子 , 这就是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
18、,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 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同的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 “ 公序良俗 ” ,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
19、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5万元违约金。 13法官运用了 “ 合同 ” 、 “ 婚姻 ” 、 “ 法律行为 ” 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 “ 法律行为 ” 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四) 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 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
20、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 MBA 的逻辑考试理念,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 不断提问的方式 可以 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 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三、法学专业课教师讲点逻辑与法律逻辑学教师讲点法律 有人会说,让法学专
21、业课教师思考法律逻辑、应用法律逻辑,让法律逻辑学教师思考法律专业知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是不是太难了,要求太高了?也许,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现在,如果希望出现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者,是不可能的,但希望相关学科教师间进行交流、沟通,并在教学内容上相互关注、补充,困难并不大。特别是工具性学科和专业性学科的结合。实际上,学科发展过程中,早就出现了许多交 叉学科、应用学科、边缘学科,而我们往往是让自己的学科走出去,却忽视了让别的学科走进来。为了和国际接轨,我们提倡教师双语教学,其实,语言也仅仅是一种交流的工具;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我们为什么不提倡教师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结合教学呢?而且,它们本来就
22、是分不开的。当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时,法学专业课与法律逻辑学课就休戚与共了。法律中的逻辑只是要求专业课重视逻辑,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将自己的整个思维过程展现出来,告诉学生自己是怎样选择和使用法律概念,怎样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将说理、推理、论证过 程展13梁慧星 .法律的规范性 .J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2004.3.5 http:/ 5 示给学生,同时,请学生也如此分析案例、思考问题。 由谁来讲授法律逻辑学最合适,正象由谁来讲授专业英语最合适,法律化了的逻辑学教师和逻辑化了的法学教师都可以,但单纯的逻辑学或法学教师不可能讲好它。尽管说法学出身的教师来研究逻辑学,讲授法律逻辑学会
23、更具有法学特色,但实践中,法学教师并不愿意为这门课程付出很多。因为,谁都知道大学科机会更多,也更容易出成果,另外,逻辑学知识远比法学知识枯燥、抽象,所以,若不是强烈的兴趣使然,从法学转向逻辑学简直是强人所难。现实中的法律逻辑学教师应该多读一些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 律解释学、法律思维学、法哲学、立法学、法庭论辩等方面的书和文章,并且至少熟悉一个部门法的内容,思考这些方面的问题。这样上课时,学生就不会觉得逻辑生硬,相反,会觉得法律与逻辑是一体的,老师讲的是他们的东西,逻辑真的是一个法律学习、法律实践中的有用工具。 当然,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
24、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鲁格罗 亚狄瑟 : 法律的逻辑 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 .唐欣伟译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 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文集:第 3 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 179. 3 张成敏 .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 .J政法论丛, 2004,( 4) :85-88 4 郝铁川 .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 .J现代法学, 1997,( 3) :42-46 5 孙中原 .中国逻辑研究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6 马佩 .马佩文集 .河南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4: 554 7 马佩 .辩证逻辑 .河南 :河南大学出版社 .2006 8 梁慧星 .法律的规范性 .J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2004.3.5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