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 完善公务活动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第三 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 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之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标准 其他交通工
2、具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不包括出租车 ) 正副厅级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头等舱位 按实报销 (实职)人员 正副县级 按实报销(除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实职)人员 等软座外)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等软座外) (二) 正副厅级(实职)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舱位。(三) 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及规定(一) 正副厅级(实职)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报销; 正副县级(实职)人员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 230
3、 元的标准凭据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 180 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不分省内外, 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二)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三) 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第六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及规定(一) 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 30 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
4、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凭据按实报销。(二)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三) 公杂费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第七条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及规定(一)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每人每天 30 元,市外每人每天 50 元。(二)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或外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市内 l5 元
5、,市外 25 元,休息天除外。(三)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 小时,加发 50 元伙食补助费。(四) 参加本系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赞市内 l5 元,市外 25 元。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条上述标准减半发给。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
6、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自带交通工具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四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九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据按实报销。绕道在家期间的伙食、住宿和公杂费一律自负。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以上
7、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由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般工作人员相同。(二) 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 300 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费和公杂费。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一) 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 调干待分配工作者;(三) 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的机构工作者;(四) 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津补贴者。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主题词:行政事业 差旅费 规定 通知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 年 9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