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7 页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Shanghai Ingeer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Co., Ltd 产品认证合同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甲 方 : 乙 方 :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ICAS) 合同编号 : 注册号码 ( GAP适用) : 初次认证 复评 其 它 关注英格尔微信平台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2 of 9 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认证服务的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 甲方是具有合法地位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组织,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乙方对甲方或者甲方的委托方的认证检查。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 立的认证机构,拥有与履行本合同相适应的资格和 /或能力及丰富的工作经验,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准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按本合同进行认证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如下: 就甲方或其委托方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进行首次认证检
3、查; 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再认证检查; 根据认证制度要求或有关举报进行非例行检查(不通知检查)。 第三条 认证范围与依据 甲方 信息 名 称: 注册地址 : 场所 范围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加工厂名称: 加工厂地址: 认证 规模 认证 类型 良好农业规范( GAP): 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一级认证 二级认证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 有机转换产品 认证 依据 认证 产品 备注: 经双方协商,上述认证范围允许适当调整,认证范围的界定将由乙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与甲方协商并最终确认。如该调整涉及到费用差异的,则相关费用与之一并调整。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9001 Tel
4、: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3 of 9 第四条 检查日期 经双方约定的检查日期: (各项认证检查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排将按双方进一步确认的相应计划为准)。 第五条 认证费用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收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 首次认证检查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 再认证检查费: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 前三年总费用: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 ; 2) 认证费用分 2 次支付。 签订合同后支付首次认证检
5、查费的 70 ( ),款到后确定 检查日期;国家农食系统可查询到获证信息后,支付首次认证检查费余款( )。 3) 再认证费用在检查前一次性付清。 4) 认证范围如发生变更依据再认证评审结果进行。 5) 乙方检查 员到甲方或其委托方实施现场检查期间的交通及食宿费由甲方按实际支出承担。 第六条 人天数的确定 对甲方实施认或其委托方证检查所需的人天数,由乙方根据认证产品、认证类别、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甲方权利: 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出认证要求(包括产品 /场所); 2)对乙方在认证服务过程或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申诉或投诉。 甲方责任:
6、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见乙方提供的公开文件),遵守做出的承诺。按时交纳和承担各项费用,逾期交费按欠费总额每日 5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2) 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有效、准确的信息和记录,在合同期间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导致被撤销证书; 3) 乙方进行认证审核做出全面合理安排,包括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文件,配合现场检查人员进入所需的场所(保密区域应提前向乙方说明)、查阅记录,接受问询,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其他条件保障。 4) 获得证书后,按乙方公开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宣传。在暂停期间,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停止
7、一切相关的宣传活动。注销(证书有效期满)或撤销(接到乙方的撤销通知)时,立即停止 使用任何引用认证信息的广告宣称材料,并将证书文件和标识等归还乙方。 5) 获证后维持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有相关的投诉记录;对相关方重大投诉和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4 of 9 6) 获证后接受乙方包括专项检查和
8、非例行检查在内的监督,专项检查费用及相关差旅费用由客户承担,非例行检查费用由 ICAS 承担; 7) 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可能影响产品和管理体系持续保持的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联 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过程的重大变化,以及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等出现事故 /事件时 (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 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信息; 有机产品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9、以及其它重要信息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接受乙方的调查和必要时追加的检查以及做出的变更认证的决定。 8) 接受乙方及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安排的见证检查、确认审核。 9) 未经乙方 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乙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但有法律要求时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 权利 和 责任 乙方权利: 1) 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审核结论,确定甲方认证注册范围;决定是否给予甲方认证注册和颁发证书。 2)当甲方出现违规或严重不符合时,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甲方做出暂停、注销或撤销甲方认证证书的决定。 3)有权在甲方管理体系和产品出
10、现异常情况时,适时地安排非例行的检查; 乙方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认可机构的规定,遵守做出的承诺。 2) 在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认证活 动,按约定日期实施认证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3) 在检查前向甲方提供检查组成员名单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查计划; 4) 以书面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所有与该认证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5) 维护认证的公正性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各类资料和信息,但法律的要求除外; 6) 在认证合格后,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定期在国家指定网站上登陆相关信息,
11、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向其提供核定数量的 ICAS 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或有机码(适用时); 7) 如 甲方证书已经处于证书暂停、撤销或证书注销状态,乙方应及时以信函或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暂停或撤销、注销公告; 8) 对于甲方在生产和 /或加工活动技术及管理体系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附加检查并收取相应的检查费用; 9) 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及时通知甲方。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
12、/8F OFP3303B page 5 of 9 第九条 检查的暂停与终止 1) 如乙方在检查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认证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检查并由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此类情况一旦发生,甲方应支付此次检查的费用或已完成工作的费用。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重新安排一次检查,甲方 应支付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2)甲方可在检查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检查、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支付已发生的文件审核、现场检查等相关费用。 3)如乙方对甲方进行现场检查后,做出不推荐颁证的决定,甲方仍应支付乙方不低于 50%的认证费。 第十条 异议 甲方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
13、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诉,乙方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将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认为乙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再认证 有机 /GAP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再认证检查。甲方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季节特性向乙方提出再认证检查时间的申请,最迟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再认证。 乙方将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甲方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乙方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14、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 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第十二条 证书的颁发 甲方经过乙方的认证检查并做出颁证决定后,由乙方向甲方颁发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的使用 ICAS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和 ICAS 认证标志的 使用: 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向其提供核定数量的 ICAS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有机码。甲方 应合理使用认证证书、 ICAS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具体规定如下: 1) 凡生产或加工涉及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认证证书随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有效而有效。 2) 应在
15、获证产品及其数量 范围内在产品或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 加贴 ICAS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 ICAS认证标志 , 保留便于追溯和检查的标签使用记录; 3) 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4) 对于由于包装工艺原因无法便利使用 ICAS 有机产品认证防伪标签时,获证组织可以将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然后用自动喷码技术在流水线上将有机码(明码)喷印在某个位置。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ICAS 认证标志和有机码从 ICAS 获得,有机码通过 ICAS 上报认监委备案,通过中国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
16、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6 of 9 食品农 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真伪; 5) 可以在宣传品上使用认证证书和 ICAS 认证标志; 6)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应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7) 对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8) 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 ICAS 认证标志和检查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以损害ICAS 声
17、誉的方式使用认证结果;不得做出使 ICAS 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认证的声明; 9)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 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10)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 ICAS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 ICAS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 ICAS 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8、的产品。 GAP 认证标志和 ICAS认证标志的 使用: 1)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 GAP 认证标志和 ICAS 认证标志。 2) GAP 认证标志和 ICAS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3)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4)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第十四条 证书的变更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
19、方: 1) 甲方发生与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范围、机构名称、经 营地址等变更; 2) 甲方技术和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修订和换版; 3) 甲方变更管理体系、工作流程、组织机构、生产规模; 4) 甲方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变更。 乙方将根据所发生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证书变更。如需要进行证书变更,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当甲方要求变更证书内容或更改原证书的认证范围时,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再认证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甲方更改或扩大覆盖范围后有机生产和 /或加工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在证书变更时如发生相关费用,乙方事先与甲方确认,甲方在证 书变更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证书的暂停、
20、撤销 证书的暂停、撤销的相关事宜遵照相应的有机产品认证 或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证书注销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7 of 9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注销证书并将证书和剩余标签交还乙方,甲方不采取行动时乙方有权终止甲方对证书的使用: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OFP3303B page 8of 9 2) 获证产品
21、不再生产的; 3) 甲方申请注销的; 4)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甲方的认证经乙方注销后,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的使用,并在接到乙方通知两周内将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剩余标签交还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未收到乙方有权通过各类媒体予以公 告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支出、违约方因违约而取得的收益、受损失方的可得利益、因调查取证或诉讼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但双方的赔偿金额最高以本合同载明的总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 生效与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
22、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证书撤销或注销之日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解决。本合同如有附件则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本合同条款规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或附件规定为准。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合同须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双方结清费用、交还相关文件、证书后合同始得终止。 第十九条 管辖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并履行,有关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当乙方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甲方提起诉讼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第二
23、十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各类通知等均需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同时双方均对另一方要求签收的文件有签 收的义务。文件以下列时间视为送达: 1) 专人送达的,在对方签收时; 2) 邮递送达的(含特快专递及物流、快递公司),根据正常邮寄应当到达的时间; 3) 通过传真送达的,在传输完毕时。 如送达时间非正常工作时间,则以送达后第一个正常工作日的工作开始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条 合同更改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应签署合同更改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新条款生效后,本合同中与其相抵触的条款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182
24、-9001 Tel: 0086 21-51114700 Fax:0086 21-54253713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F/25F/18F/8F OFP3303B page 9 of 9 1) 2) 甲 方: 乙 方: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电 话: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家汇支行 传 真: 账 号: 076512-97120155200000180 电 话: +86 21-51682999-8731 地 址: 地 址:上海中山西路 2368 号华鼎大厦 31 楼 联系人: 联 系 人: 职 务: 职 务: 授权签约人 (签字 /盖章) 授权签约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