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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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目 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及代号3 基本规定4 施工准备5 测量5.1 一般规定5.2 平面控制测量5.3 高程控制测量5.4 施工放线测量6 路基 106.1 一般规定 10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106.3 土方路基 106.4 石方路基 126.5 路肩 136.6 构筑物处理 136.7 特殊土路基 136.8 检验标准 167 基层 227.1 一般规定 22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 22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 24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 25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26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

2、层 27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287.8 检验标准 298 沥青混合料面层 348.1 一般规定 348.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98.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438.4 透层、粘层、封层 438.5 检验标准 449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79.1 一般规定 479.2 沥青贯入式面层 47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99.4 检验标准 4910 水泥混凝土面层 5110.1 原材料 511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5310.3 施工准备 56210.5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 5810.6 混凝土铺筑 59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 6010.8 检验标准 6011 铺砌式

3、面层 6311.1 料石面层 63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6311.3 检验标准 6412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 6612.1 施工技术 6612.2 检验标准 6613 人行道铺筑 6813.1 一般规定 68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 6813.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 6913.4 检验标准 6914 人行地道结构 7114.1 一般规定 7114.2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7114.3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 7314.4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 7414.5 检验标准 7415 挡土墙 7715.1 一般规定 7715.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

4、墙 7715.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7715.4 砌体挡土墙 7715.5 加筋土挡土墙 7715.6 检验标准 7716 附属构筑物 8116.1 路缘石 8116.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 8216.3 排水沟或截水沟 8216.4 倒虹管及涵洞 8216.5 护坡 8316.6 隔离墩 8316.7 隔离栅 8316.8 护栏 8316.9 声屏障 8316.10 防眩板 8416.11 检验标准 8417 冬雨期施工17.1 一般规定17.2 雨期施工317.3 冬期施工18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92附录 A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记录表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 则1.0.

5、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

6、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7、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 符号及代号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 2.2。表 2.2 符号及代号符号或代号 意义A 道路石油沥青4

8、PC 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BC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A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A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AL(R) 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M) 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S) 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C 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SMA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SMA Stone mastic asphalt(英) ,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语OGFC 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ATB 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 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M 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SBS 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

9、e-Styrene Block Copolymer 之略语SBR 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 ,Styrene-Butadiene-Rubber 之略语EVA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 之略语PE 聚乙烯, Polyethylene 之略语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

10、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5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

11、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

12、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 施工准备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

13、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

14、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开工前施 工 单 位 应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6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

15、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0.10 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6 路 基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1.3 施

16、 工 前 , 应 根 据 现 场 与 周 边 环 境 条 件 、 交 通 状 况 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 研 究 制 定 交通 疏 导 或 导 行 方 案 , 并 实 施 完 毕 。 施 工 中 影 响 或 阻 断 既 有 人 行 交 通 时 , 应 在 施 工 前 采 取 措施 , 保 障 人 行 交 通 畅 通 、 安 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 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17、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6.1.7 施 工 中 , 发 现 文 物 、 古 迹 、 不 明 物 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 保 护 好 现 场 ,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及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到 场 处 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

18、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7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 50cm

19、。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 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6.3 土方路基6.3.1 路 基 施 工 前 , 应 将 现 状 地 面 上 的 积 水 排 除 、 疏 干 , 将 树 根 坑 、 井 穴 、 坟 坑 等 进 行 技术 处 理 , 并 将 地 面 大 致 整 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 3.0.5 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

20、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3.9-2 的有关规定。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

21、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6.3.7 的规定。表 6.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最小距离(m)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

22、挖宜为 1.52m ;机械开挖宜为 34m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 6.3.9-1 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 26、可溶盐含量大于 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 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 6.3.9-1 路基填料

23、的最小强度最小强度(CBR)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它等级道路路床 030 8.0 6.0路基 3080 5.0 4.0路基 80150 4.0 3.0路基 150 3.0 2.083 填 方 中 使 用 房 渣 土 、 工 业 废 渣 等 需 经 过 试 验 , 确 认 可 靠 并 经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同意后 方 可 使 用 。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 10cm 的土块应打

24、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 50cm。7 路 基 填 筑 中 宜 做 成 双 向 横 坡 , 一 般 土 质 填 筑 横 坡 宜 为 2 3 , 透 水 性 小 的 土 类 填筑 横 坡 宜 为 4 。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 20。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 1:101:5 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

25、于 1:5 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 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6.3.9-2 的规定。表 6.3.9-2 路基压实度标准检验频率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道路类别压实度()(重型击实)范围 点数 检验方法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次干路 93挖方 030支路及其它小路 9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5次干路 93080支路及其它小路 9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3次干路 9080150支路及其它小路 9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0次干路 90填方150支路及其它小路 871000m2每 层1 组( 3

26、点 )细 粒 土 用环 刀 法 ,粗 粒 土 用灌 水 法 或灌 砂 法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 4kmh。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9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6.3.10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6.4 石方路基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6.4.2

27、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3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4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

28、内人、畜等已撤至达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5 起爆前爆破人员已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确有效。6.4.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2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3 填 石 路 堤 宜 选 用 12t 以 上 的 振 动 压 路 机 、 25t 以 上 的 轮 胎 压 路 机 或 2.5t 以 上 的 夯 锤 压( 夯 ) 实 。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6.5 路肩6.5.1 路肩应与路基

29、、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6.5.3 土路肩与硬路肩施工应依据所用材料宜参照本规范相关章节关于施工要求的有关规定。6.6 构筑物处理6.6.1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30、6.6.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6.6.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 、地下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102 预 制 涵 洞 的 现 浇 混 凝 土 基 础 强 度 及 预 制 件 装 配 接 缝 的 水 泥 砂 浆 强 度 达 5MPa 后 , 方可 进 行 回 填 。砌 体 涵 洞 应 在 砌 体 砂 浆 强 度 达 到 5MPa, 且 预 制 盖 板 安 装 后 进 行 回 填 ;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涵洞 ,

31、其 胸 腔 回 填 土 宜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70 后 进 行 , 顶 板 以 上 填 土 应 在 达 到 设 计强 度 后 进 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 30cm。4 对 有 防 水 层 的 涵 洞 靠 防 水 层 部 位 应 回 填 细 粒 土 , 填 土 中 不 得 含 有 碎 石 、 碎 砖 及 大 于10cm 的 硬 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 93; 3)管顶以上 25cm 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 85;

32、2550cm 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得小于 87;4)当管顶至路床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 80cm 时,管顶以上 5080cm 范围内填土的压实度 , 对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93 ; 对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不 得 小 于 90 ;5)当管顶以上覆土厚度小于 80cm 时,应对回填材料进行改性,或对管道进行加固。6 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6.7 特殊土路基6.7.1 特殊土路基的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

33、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4 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2)膨胀路基宜在少雨季节施工;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粘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末夏初施工。6.7.2 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方外,严禁其它作业。2 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获取各种施工参数。3 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2)填 料 宜 采 用 透 水 性 土 。 处 于 常 水 位 以 下 部 分 的 填 土 , 不 得 使 用 非 透 水 性 土 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 15cm。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 2m。4 当软土层厚度小于 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 30cm 粒径含量不得超过 20%。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 1:10 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 2m 宽的平台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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