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析“卖新闻”与 “买新闻”中的道德问题“有偿新闻”是全球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也是相当复杂的一种新闻现象。在不同类型的“有偿新闻”中,存在着相似的或不同的新闻道德问题。本文以媒体或职业新闻工作者在有偿新闻现象中的实际角色、表现为依据,在广义上把有偿新闻形象地划分成“卖新闻”和“买新闻”两类,然后分别讨论不同有偿新闻现象中的新闻道德问题。 一、 “卖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这里所说的“卖新闻”,是指狭义上的有偿新闻,也就是新闻界通常赋予“有偿新闻”的含义,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
2、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 。如果从媒体或职业新闻人的角度说,“卖新闻”就是指媒体或记者把新闻权利当作特殊的商品,与他人(个人或组织、群体)进行某种交换,以为媒体或记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形成的新闻报道或“新闻不报”(有偿不闻)。这样,更容易从媒体和新闻人角度揭示出有偿新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对于职业新闻工作者来说,实施有偿新闻实质上就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就是把这种宪法直接或间接赋予的新闻职业权利卖掉了,换取不2正当、不应有的利益,所以笔者把这种行为叫作“卖新闻” 。这种卖新闻、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时不仅超越了新闻道德的边界,也超越了相关法律的禁区。不过,我们这里主要在道德范围内
3、展开讨论。在这种卖新闻的有偿新闻现象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具体形式和表现。尽管任何一种实际接受了报道对象或者与一定新闻报道相关当事人(包括个人、组织、群体)“好处”后形成的新闻报道,原则上都可以定性为有偿新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新闻实践中,“有偿新闻”五花八门,“有偿”方式不同、程度不同,其中的道德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分类加以讨论。我们可以从两个基本向度上阐释有偿新闻中的道德问题:一个向度是报道对象主动向记者或新闻媒介提供“好处”而形成的有偿新闻;另一个向度是记者或者媒体主动向报道对象索求“好处”而形成的有偿新闻。这两种有偿新闻,从记者角度看,尽管有动机上的差别(后一种由于动机
4、上的恶意,在道德上更为恶劣),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把新闻从业人员实际得到或实际接受了“好处”的行为,看成是基本一样的行为性质。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我们根据新闻实践中的情况,分以下三类来定性(也只能定性)讨论有偿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第一,接受报道对象各种优待行为而形成的轻度有偿新闻。这种情况是指记者接受了报道对象公开提供的一些“小恩小惠”,诸如小礼品、便餐,或者与新闻报道直接相关的某些比赛、表演的门票,还有报道对象(比如一个大型会议主办方等)统一向所有记者提供的,带有一定公开性质的“红包” 、 “车马费”等。更为重要的是,记者没有因为接受“好处”而实3质性地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但
5、是,这样的新闻在形式上、实质上都带有“有偿”的性质,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种影响在逻辑上、常理上都难以彻底排除。因此,这样的新闻行为在道德上仍然是不纯洁的,应该受到道德质疑。 “吃了对方早餐的新闻不能报”,仍然应该成为一条基本的规范,尽管好像有点过于严格,但这是职业职责的基本要求。这类有偿新闻比较普遍,表面上看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但正是它的普遍性,大面积的、日复一日地蚕食着职业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意志和道德理想,瓦解着新闻道德的基础,因此,应该引起新闻界的足够重视。 第二,接受报道对象带有一定“贿赂”性质“好处”而形成的重度有偿新闻。这种情况下,报道对象对媒体或记
6、者提出明确的报道或不报道以及如何报道的要求,媒体或记者实际上也答应了(可能会有讨价还价的过程,从而形成不同程度的答应)要求,接受了报道对象提供的“好处”,形成了明显的“交换”行为。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必然会损害新闻应有的独立性、自由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必然会实际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可能的公共利益。 第三,媒体或记者向报道对象索要(钱物)性质而形成的严重的有偿新闻。这是一种公然出卖新闻自由权利的丑恶行为,是对宪法精神的背离,是对人民意志的嘲弄。在道德上显然属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主动的不道德,是对新闻道德精神、道德规范的公然蔑视和破坏。这类主动的不道德已经把新闻传
7、播当作了纯粹的牟取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必然会制造出离奇古怪的失实、虚假新闻,严重损害公众的新闻需4要和知情权。 有偿新闻跨过一定的边界,就不仅仅是新闻道德的问题,很有可能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其实,“边界就是禁区,权力只有在边界内活动才能获得其自主性和独立性,没有边界的权力必定是非法权力” 。而权力一旦被非道德地使用,不合法地使用,必然“产生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 。在上面所说的卖新闻的行为中,特别是后两种行为中,“新闻自由”本质上失去了有度的“自由”,成了疯狂的自由,追求不当私利的自由,因而极易冲破法律界限,使有偿新闻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由“卖新闻”而形成的有偿新闻,对新闻职
8、业道德和社会公共道德都有极大的破坏性。新闻职业道德,甚至于民间新闻传播者的道德,本质上是一类公共道德,既产生于社会的公共领域,又影响整个社会生活。职业新闻工作者作为在社会公共媒介平台上工作的一类特殊社会公仆角色,因其工作内容和方式有着广泛而巨大的社会影响,其道德表现具有示范效应,其不道德的表现同样具有示范效应。在所有的道德丑恶表现中,有偿新闻是最为恶劣的表现,因为它是自觉的不道德,有意的不道德。不仅是对职业道德的玷污,也是对社会公德的蔑视。因而,有偿新闻行为中的不道德,是对整个社会各种道德秩序的破坏。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就曾强烈呼吁“希望电视圈的人士尊重道德准则” 。他把媒介人看作是社
9、会智能精英的一部分,他指出:“智能精英的共同特征在于,他们不仅拥有权力和影响力,而且不论他们是否承认并牢记自己对公共利益负责,或者只是把公共利益挂在嘴上,他们都承担着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智能精英经常暴露出他们所特有的利己主义,却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去掩饰它” 。 5造成卖新闻现象的道德原因,一定有客观的、主观的,有社会的、组织的、个人的,但从道德角度考虑,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更应该关注的是职业主体内在的原因,更应该关注的是职业美德的培养和塑造。但这需要专文讨论,不是这里三言两语可以说清的。 二、 “买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广义的“有偿新闻”包括这样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卖
10、新闻”现象,属于“有偿得到”;二是指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买新闻”现象,属于“有偿付出” 。 媒体或记者买新闻的现象大致有这样三种:一是不同新闻媒体之间正常的新闻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比如报社、电台、电视台从通讯社购买新闻,或者不同媒体之间“物物交换”式的新闻买卖;二是新闻媒体设立专门渠道和方式,从社会上获取新闻信息和新闻线索,并向新闻信息,特别是新闻线索的提供者支付或“奖励”一定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三是新闻媒体或记者个人为了获得独家报道或垄断某一新闻信息资源,主要以金钱支付方式直接“购买”独家采访机会或独家新闻信息使用、传播的机会。 在这三种“买新闻”的活动中,第一种是不同媒体之间正常的业务往
11、来行为,并不直接关涉新闻业务活动中的道德问题。如果有,也主要是媒体之间的商业伦理问题。第二种是新闻媒体或记者个体为了更好、更快获得新闻信息的一种竞争性手段,并且是一种所有媒体都可以“公开”运6用的手段,因而这种手段本身并不存在道德问题。但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多家新闻媒体之间有可能为了争抢新闻线索,不道德地运用这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比如过高“奖励”新闻信息或新闻线索提供者,从而增加媒体的业务运行成本或鼓励一些虚假新闻线索。但由这种线索产生的新闻在媒体新闻总量中比例不高,因而对媒体的新闻业务本身影响不大。加之恶性竞争最终对哪家媒体都没有好处,因此,从总体上看,这类“买新闻”的行为,不会产生严重损害社会
12、公众利益的新闻道德问题。第三种“买新闻”的行为,本身具有隐秘性或私下交易的特点,与新闻公开性的本性与诉求相背离,因而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就是可疑的,所以有必要加以专门的分析。媒体或记者向新闻源买新闻,其中隐藏或存在着什么样的道德问题对正常的新闻信息流动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第一,有可能使一些重要的新闻不能按照新闻传播的规律得到及时的报道,新闻可能成为个别媒体或记者“吊”社会大众“胃口”的手段。由于买新闻造成的新闻源垄断,使个别媒体或记者有机会按照本媒体的需要,控制新闻传播的时机和节奏,从而影响一些新闻正常的及时性传播。第二,有可能使一些重要的新闻得不到充分的认识和报道。对那些重要新闻事实的充分报道,
13、往往要通过媒体之间的有机运动、各媒体的扬长避短来实现,从而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充分了解新闻事实的实际状况和多种可能意义。可一旦出现买新闻的现象,对有些重要新闻事实的认识就被局限于个别媒体、个别记者的眼界和认识能力范围,很可能使一些事实的新闻价值流失,意义得不到充分的揭示和呈现。第三,有可能使一些重要新闻的传播受到媒7体利益或新闻源利益的干扰,甚至可能导致新闻成为它们之间某种合谋的产物。买新闻造成的新闻源垄断,使相关媒体、记者和新闻源有机会、有可能遮蔽事实的真相,扭曲事实的本来面目,利用新闻手段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形成对社会公众的某种操纵。第四,如果买新闻成为新闻界的一种普遍现象,成为一种“潜规则”,
14、那就会在客观上促使一些人制造新闻,促使公关新闻泛滥,导致媒体之间、记者之间的某种恶性竞争,从而不仅影响新闻传收秩序的正常展开,也会影响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以上种种可能,在道德论的视野中,会造成种种不良的后果:一是使公开的新闻活动在某种范围内、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秘密的操作,导致媒体之间失去了新闻竞争的公平性。这既损害了新闻传播自身的内在要求,也严重影响了新闻传受的自由性,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新闻道德基本理念的行为;二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可能的公共利益,这是最为严重的后果,与职业新闻活动的道德追求直接冲突。监测环境、守望社会、服务大众是新闻职业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职业新闻人基本的道德目标。但上
15、面的分析说明,一旦买新闻,就会造成损害公众知情权的各种可能。因此,追求独家新闻是正当的,也是应该的。但以买新闻源的方式垄断新闻采访机会、传播机会,在动机上、手段上都是不道德的,实际限制了新闻的广泛传播的可能性,结果则很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减少了新闻行为善的效果,甚至可能实际造成恶的结果。因此,媒体或记者“买新闻”的行为应该受到限制,新闻界在道德层面不应该鼓励这样的行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教授、博导,全国新闻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8“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研究课题“新闻活动主体论”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邓明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
16、的伦理问题研究第 45 页,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关于有偿新闻的具体形式,可参阅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第 113 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 年版;或邓明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第 4546 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下面的分析仅仅是一般性的分析,而某一行为的道德性或不道德性及其道德与不道德的程度,必须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而具体行为是无数的,因而,我们不可能在此罗列展开 参见韩庆祥:社会层级结构理论面向“中国问题”的政治哲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 1 期 参见德赫尔穆特施密特著,柴方国译: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第 10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年版 参阅杨保军:新闻精神论第六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