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旁观者到行动者如果说在面对孙志刚、周正龙、范跑跑、周久耕时,网民犹如愤青,喜欢谩骂,从原来的旁观者成为了议论者,那么出现在躲猫猫、邓玉娇等事件中的网民调查团,“南康事件”中的网友直播实况,则宣告网民已经从昨日的议论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动者。事实上,因网民介入而发生逆转的公共事件层出不穷,邓玉娇最终得以免除刑罚与主动前往巴东调查事件真相、联系代理律师、发布调查结果的网友不无关系。行动的网民为何能够引导舆论,甚至影响法律,“绑架”政府呢?在这深层次的动机背后,知晓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行为方式,在政府与网民之间寻找对话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行为动机 如果没有网友的关注,习水嫖宿幼女案、杭州飙车案、
2、巴东邓玉娇案或许只能作为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媒体对邓玉娇案的调查结论是娱乐场所的常发性纠纷事件,不同之处则在于发生命案。可以说,如果没有网友自发的调查行为,邓玉娇案背后的疑点,如邓玉娇的衣物及被拘留后的影像、巴东警方前后不一的案情通报等等都不可能被一一呈现出来。以前的危机是别人的,陌生人的,只为媒体所关注,而现在的危机则模糊了公共与私人的边界,网民不再像以前那样若无其事地发表议论,2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观望,而是以实际行动扛起正义的大旗。 今年 5 月 14 日中午,网名为“超级低俗屠夫”的吴淦在论坛上发帖,“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修脚刀捍卫尊严的姐妹”,随后,他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个
3、人信息和接收捐款的账号,并率先出资 2000 元前往案发地,吴淦的行动得到了千万网友的支持,这个“有英雄情结的行者”在一夜之间红遍全国。 6 月 23 日,依旧是这位“超级低俗屠夫”,在网友的支持下前往云南昆明调查“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在昆明之行中,“超级低俗屠夫”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调查取证等等,比此前邓玉娇案更注重技巧。他宣称自己不畏惧权势,不害怕死亡,只追求正义和真相。可以说,“超级低俗屠夫”从旁观者到行动者是对网络虚拟性、匿名性的一种“越轨”,而这种“越轨”行为背后蕴含着深层的社会动机。 近年来,在重大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采取行动的理由无外乎是追求真相、维护正义、监督政府、同情弱者、
4、仇视富人、狂欢娱乐等等,正如瓮安事件中网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杭州飙车案中网民对富人的敌视,邓玉娇案中网民对弱者的同情,绿坝事件中网民对社会道德的讨论。网民的诸多动机既有情绪宣泄、狂欢娱乐等感性诉求,又有寻找真相、追求公正等理性诉求,但归根结底,网民的行为往往都有指向自身的痕迹,邓玉娇案被视为普通民众对贪官的一次挑战,既然我们都是“平民”,我们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犯,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声援邓玉娇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正是在这种共同的危机语境下,网民关心的不仅仅是邓玉娇,还有李荞明、谭卓 他们的心理说起来有些微妙,其实,网民并非担心自己是否会成3为下一个热点事件的当事人,而是网民突然发现,自己原来就
5、是这个事件的主人公。 道德审判 我们都有这样的生活体验,并非所有的意愿都会付诸行动,在采取行动前,我们还会考量行动的成本。对比去年发生的“虎照门” 、 “辽宁女” 、“范跑跑”等网络热点事件,网民在今年所发生的“躲猫猫” 、 “邓玉娇”等事件中的行动平台已不再限于互联网,他们开始奔走于案发地点,寻求道德援助。 从行动的成本上看,一旦网民的行动平台突破虚拟社区,便会涉及现实的经济、人力等物质成本,这在此前的旁观者、议论者阶段是网民从来不必予以考虑的,既然行动成本增加了,网民为何还会愿意从旁观者转变为成行动者呢? 从行动的平台上看,网民参与公共事件是线上、线下的良性配合,Web 2.0 时代的即时
6、性和交互性增强了网民之间的协作能力,从而大大降低了网民行动的成本。一旦走出来,作为行动者的网民能获得千万网友的支持,这种一呼百应的力量不管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社区都是真实存在的。 “超级低俗屠夫”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邓玉娇案的整个事件调查和法律援助都是在网友的建议和指导下完成的,其中不乏专业人士。所以说,在热心网民的支持和帮助下,网民行动的物质成本变得次要起来。 事实上,公共事件一旦有网民介入,实质上已经变为了一场“道德的4审判”网民往往站在道德以及人权的高地,充当网络公共事件的法官。网民判断是非的逻辑很简单,强者对弱者的压迫从来就是不道德的,不管事件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网民心中的邓贵大只是一
7、个恣意强者的符号;不管绿坝软件是否能有效地打击网络低俗文化,网民的矛头并非指向软件本身,而是一种对自由限制的不满;不管网民是否掌握了翔实证据,是否能从法律上寻找援助,在网民的道德标准里,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随着网络民主意识的增强,网民对道德以及真相的追求日甚,加上一些“行动先驱”的示范作用,类似于“超级低俗屠夫”那样参与网络公共事件的网民会越来越多,政府所要面对的网民“道德审判”会更频繁,更深入。 沟通与对话 虽然网民对事件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了政府以及司法的判断结果,使政府在采取行动或做出判决时更加谨慎,但是政府很可能会因此付出牺牲真相的代价。因此,在
8、面对群情激奋的网民时,政府不能无原则地向网民妥协,而是用对话来贯穿始终。 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沟通交往行为必须满足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其为网络公共事件中政府与网民的对话提供了策略上的可能。 从真实性来看,政府在公共事件中发布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客观的。舆论是一个大容器,政府对特定的议题三缄其口,网民就必然会采取行动、5发出声音。政府发布的官方调查报告,与作为行动者的网民发布的民间调查报告虽然角度和立场不同,但二者在基本事实上出入不大,网民至少不会冲动地采取行动进行事实调查。 与真实性直接相关的是持续性和解释力的问题。对于公众的质疑,政府部门应该寻找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发布信息,持续不断地提供有关
9、真相的证据,以获取民意的理解与认同。政府尤其是不应该回避采取行动的网民所发布的信息,应该对其进行回应和验证,而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政府忽视或者一味否定网民的调查结果,到最后却被网络民意束缚,邓玉娇案就是一个例证。 从正当性来看,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网民的道德期待,让其感受到政府在为民说话,而不是官官相护。然而,在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通常把政府当成对立面,政府行为的正当性总是遭受诟病。要改变这种局面,政府必须要回到与公众平等的位置,而不是把网民逼为对立的一方,诸如四川教师因发帖讽喻官场换来七日囚、网民直播群体性事件遭到调查等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只要政府的行为符合正当性,即使真实性不足,网民也不会从根本上质疑政府。 从真诚性来看,政府的表达应该更加人性化。政府习惯于在公共事件中重调查结果,轻调查过程;重阐述事实,轻表达态度;重强势表达,轻倾听民意。实际上,政府化解网络公共事件的最佳策略是与行动者结成同盟,表明尊重民众、尊重事实的态度。对于在事件中采取行动的网民,政府应该开放地为其提供调查的渠道,监督政府的调查过程。政府主动邀请网民调查团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不管结果如何,它表明了政府为了追求真相6所具有的真诚、开放的态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