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九龙坡区核辐射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5 年 2 月 16 日 2 目 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组织机构 .22.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32.3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 .3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4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52.6 辐射事故单位职责 .53 预防、预警与监测 .53.1 预防及预警 .53.2 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 .63.3 事故报告 .83.4 事故应急监测 .94 应急响应
2、.104.1 响应原则 .104.2 应急响应程序 .114.3 应急处置措施 .144.4 应急结束 .165 后期处置和信息发布 .165.1 善后处置 .165.2 社会救助 .16 3 5.3 保险理赔 .165.4 调查与总结 .175.5 情况通报 .185.6 事故通报 .185.7 信息发布 .186 保障措施 .18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86.2 应急力量保障 .196.3 技术与物资装备保障 .196.4 应急资金保障 .196.5 责任追究 .207 宣传培训和演习 .207.1 安全宣传 .207.2 预案培训 .207.3 演练 .218 应急预案管理 .218
3、.1 预案更新 .218.2 制定与解释 .22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229附件 .22 1 1 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以及核和辐射恐怖事件,防止事态扩散,避免或减少因核和辐射事故及恐怖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我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和核应用技术的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九
4、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核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下列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一般辐射事故;(3)射线装置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4)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 2 (5)发现无主放射源及公共环境放射性污染;(6)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的境外核事故;(7)其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 为本,高效及 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九龙
5、坡区核辐射事故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长担任,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区应急响应指挥部下设核辐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处理核辐射事故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6、(见附录 1) 3 2.2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2.2.1 负责核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区部队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响应工作;2.2.2 发布核辐射事故预警的级别及处置指令,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工作,决定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2.2.3 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收集、掌握事故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措施,向区政府、市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核辐射事故处置情况;2.2.4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力量协助对重大、特大、较大事故进行处置。2.3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
7、工作职责(1)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区政府应急办与市环保局的辐射应急相关规定;建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负责修订、更新区辐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计划。(2)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复杂或事态紧急时,可报请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开展组织协调工作。(3)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并决定采 4 取一般应急处置措施;发布一般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及其他措施;当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市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处置情况;
8、拟定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4)在紧急情况下,报请市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批准,统一调用区内各种辐射防护安全资源,协调其他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工作。(5)开展全区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区环保局:参与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区应急指挥部。(2)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
9、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及组织人员疏散工作。(3)区卫生计生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伤病人员救治。 5 (4)区监察局:依法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并对在核辐射事故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5)区安监局: 参与辐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辐射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对辐射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组织开展事故调查。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
10、.6 辐射事故单位职责贯彻执行区辐射应急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起草、修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损失赔偿。3 预防、预警与监测3.1 预防及预警3.1.1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6 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3.1.2 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
11、享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类辐射事故的调查研究,向区政府提出改进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工作的建议,强化预测、预警系统资源整合;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3.1.3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区辐射应急处置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处置的原则,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辐射事故及时报告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1.4 组织监测,严密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区辐射应急处置办和当地政府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辐射事故及时跟踪,实行 24 小时监控,并报经市级辐射监测部门对现场实施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有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区辐射处置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处置办提出应急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