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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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 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 申请 保证续保 的权利 .4.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 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请您注意本合同的续保条件 .4.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条

2、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 的 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4.3 保证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合同内

3、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意外伤害 7.4 住院 7.5 非重大疾病 7.6 重大疾病 7.7 同一次住院 7.8 定点医院 7.9 器官移植手术 7.10 非器官移植手术 7.11 择期手术 7.12 中国大陆 7.13 既往症 7.14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7.15 遗传性疾病 7.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7 康复治疗 7.18 牙齿治疗 7.19 潜水 7.20 攀岩 7.21 探险 7.22 武术比赛 7.23 特技表演 7.24 醉酒 7.25 酒后驾驶 7.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

4、.27 无有效行驶证 7.28 机动车 7.29 不可抗力 7.30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 保险 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 您 ” 指投保人, “ 我们 ” 、 “ 本公司 ”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 本合同 ”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

5、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 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 周岁至 59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 有效身

6、份证件 (见7.2)及您所 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 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 日零时 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2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 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 意外伤害 (见 7.3)住院 (见 7.4),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 非重大疾病 (见 7.5)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30 天;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 (见 7.6)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7、180天;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 同一次住院 (见 7.7)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两类(见 附 表 1)。基本部分包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和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两项责任。 您 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五档(见 附表 1), 您 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

8、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险责任种类及保障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在 定点医院 (见 7.8)的住院,包括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 合同终止日 30 天后的住院, 我们 对超过本合同终止日 30天后的住院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 您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种类, 我们 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 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 受益人 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 -3)住院日额保

9、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 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 受益人 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 =实际 住院天数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65 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 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 受益人 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天。 我们 在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同时按住院日额保险金给

10、付条件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 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 器官移植手术 (见 7.9), 我们 按 附 表 2规定向 受益人 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 您 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 附表 1。 2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 非器官移植手术 (见 7.10), 我们 按 附 表 3 规定向 受益人 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 如果 在

11、连续投保的前三个保险年度内施行 附 表 3中所列的 择期 手术 (见7.11), 我们 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 50%向 受益人 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 如果 连续投保满三个保险年度,则从连续投保的第四个保险年度开始施行 附 表 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 我们 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 100%向 受益人 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 您 选择的保障档次所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见 附 表 1。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住院或手术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12、的责任: ( 1) 在 中国大陆 (见 7.12)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 ( 2) 既往症 (见 7.13)、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见 7.14)、 遗传性疾病 (见7.15)及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 7.16)、性病、各种精神疾患; ( 4)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 ,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

13、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6) 疗养、 康复治疗 (见 7.17)、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牙齿治疗 (见 7.18)、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 7) 被保险人 参加 潜水 (见 7.19)、滑水、漂流、跳伞、 攀岩 (见 7.20)、 探险 (见 7.21)、 武术比赛 (见 7.22)、拳击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见7.2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8) 被保险人犯 罪、拒捕、自杀或自伤、斗殴、 醉酒 (见 7.24)及吸食或注射毒品; ( 9)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14、见 7.25) 、 无 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见 7.26) 及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 7.27) 的 机动车 (见 7.28); (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 的 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 或受益人承担。但因 不可抗力 (见 7.29)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5、( 1) 本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 4) 除上述资料外, 申请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书、手术证明书。 申请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 诊断证明书、 手术证明书。 (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

16、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附表 4)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内容及档次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

17、果做出是否同意 您 续保本合同的决定。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续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延续有效 1 年。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本合同 自 期满日 24 时 起 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续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

18、通知您,本合同 自期满日 24 时 起 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的或您签字同意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续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 60日为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续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 自 宽限期期满日 24 时 起 效力终止。 本合同接受 的 被保险人最高续保年龄为 64 周岁。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 的要求及时

19、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续保条件或解除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 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 该 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续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续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4.3 保证续保 如 果 您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保证续保。您依前述约定享有的仅是向我 们表达保证续保意愿的申请权,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您保证续保的申请。我们接到您保证续保申请后,

20、会 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我们审核保证续保申请时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提供所需资料。我们对您的保证续保申请审核后,可做出无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或有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亦可做出不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 本合同进入保证续保后,我们不 会 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 会 对保证续保后新发生的疾病做加费和除外处理,被保险人最高可保证续保至 64 周岁。 本合同进入保证续保后,如果您中断投保,保证续保将自行 终止。我们对进入保证续保后中断投保本合同,然后又再次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只能在重新投保后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方可按本条前述约定再次申请保证续保。 5.

21、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且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应 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 本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 (见 7.30)。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22、承保或者 有条件承保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果已发

23、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

24、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您退还未满 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

25、,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争议处理方式: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2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 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8 月 31 日期间 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3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

27、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 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7.5 非重大疾病

28、 指本合同定义的 10 种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 7.6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 10 种疾病或症状 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 1) 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 2) 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 3) 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 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 绕道手术。 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

29、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 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状态; ( 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 4) 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 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30、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疾病除外: ( 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3) 原位癌; (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 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31、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 的分支除外。 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肝脏急剧缩小; ( 2) 肝细胞严重损坏; ( 3) 肝功能急剧退化; ( 4) 肝性脑病。 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 1) 持续性黄疸病; ( 2) 食道静脉曲张; ( 3) 腹水(肿); ( 4) 肝性脑病。 但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7.7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2、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7.8 定点医院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 7.9 器官移植手术 用正常健康的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置换功能丧失的相应器官的手术。 7.10 非器 官移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以及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 7.11 择期手术 指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合同所指择期手术见附表 3 中带“ *”手术级别的手术 。 7.12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的地区。 7.13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

33、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7.14 先天性疾病、 是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先天性畸形 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7.15 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人体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异常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疾病,可以从亲代传至后代,即指单基因遗传病及染色体病。 7.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 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

34、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7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18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7.19 潜水 指使 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2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2

35、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2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3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24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毫克。 7.2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载明的酒后驾驶 的标准。 7.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2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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