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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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40、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国 际 道路 运输 经 营许 可及省际、市际道 路 客运 及班 线 经营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 10条、第 11 条、第 50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第 12 条、第 23 条、第 29条、第 30 条、第 31 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3 号)第 7 条、第8 条、第 10 条、第 13 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 6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 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决定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

3、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34、 37、 38、39、 40、 42、44、 61 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 8、 9、10 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 5、 6、 7、 8、9 条。 城乡客运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外 商 投资 道路 运 输业 立项 和 变更 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4号 )第 7、 8、 9 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4、201344 号)第 21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决定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34、 37、 38、39、 40、 42、44、 61 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 7、 8、 9条 城乡客运管理科、 货运与物流管理科、 站点建设与管理科、 车辆管理科、 驾驶培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 2 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 行政处罚 对 客 运经 营者 企 业未 投保、未按最低投 保 限额 投保 承 运人 责任险,或者投保 的 承运 人责 任 险已 经过 期 未继 续投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8 号)第 67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

6、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第 87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7、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 67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87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

8、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 客 运经 营者 不 按批 准的 客 运站 停靠 或 者不 按规定的线路、公 布 的班 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在运输 途 中擅 自变 更 运输 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8 号)第 69 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47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第90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

9、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 69 条 ;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7 条; 道路旅客运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辆 或 者将 旅客 移 交他 人运输,未报原许 可 机关 擅自 终 止客 运经营的处罚 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10、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0条。 5 行政处罚 对 外 国国 际道 路 运输 经营 者 未按 照规 定 的线 路运输,擅自从事 中 国境 内道 路 运输 或者 未 标明 国籍 识 别标 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

11、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8 号)第 76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12、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 76 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 班 车客 运

13、途 经 城镇 配客,未到当地道 路 运输 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9 条、第 47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 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4 理 机 构指 定的客运站(点)配客的处罚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

14、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 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道路运输

15、条例第9、 47 条。 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 客 运包 车未 持 有效 的包 车 客运 标志 牌 进行 经营的,不按照包 车 客运 标志 牌 载明 的事项运行的,线 路 两端 均不 在 车籍 所在地的,按班车 模 式定 点定线运营的,招 揽 包车 合同 以 外的 旅客 乘 车的 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 11条、第 47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 第 90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

16、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17、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11、 47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0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客运 经营者 及 其从 业人 员 妨碍 依法 实 施的 道路 运 输管 理工作,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无正 当 理由 停运 、 阻碍 交通、堵塞车站扰 乱 公共 秩序,其他侵害旅 客 合法

18、权益 和 管理 秩序 ,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14条、第 48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19、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14、 48 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20、 行政处罚 对 客 运经 营者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 正 当理 由不 按 原正 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 第 90 条第 2 项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

21、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0条。 政策法规 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22、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 客 运经 营者、客运站经营 者 已不 具备 开 业要 求的 有 关安 全条件、存在重大 运 输安 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第 91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

23、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24、,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91条。 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 国 际道 路运 输 经营 者不 按 批准 的国 际 道路 运输 线 路、 站点 、 班次 运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3 号)第 41 条、44 条 1.立案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

25、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40、 42 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政策法规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7 输,在运输途中 擅 自变 更运 输 车辆 或者 将 旅客 移交他人运输,未 报 告原 许可机关,擅自终 止 国际 道路 旅 客运 输经营,未经批准在我 国境内 设 立国 际道 路 运输 常驻 代 表机 构的处罚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

26、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 41、 44 条。 人 12 行政确认 中 级 营

27、运 客车 类 型划 分及等级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号)第 39 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90 号)第 6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技术要求,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于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发书面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中

28、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11、 17、 19 条。 车辆管理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13 行政确认 二 级 以上 汽车 客 运站 站级核定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200-2004)第 8 条 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 号)第七章第一节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

29、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发书面文书。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客运站实施动态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第 8条 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 号)第七章第三节 站点建设与管理科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道 路 运输 企业 新 建或 者变 更 监控 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 年第 5 号令)第 11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30、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 按时送达;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 40条。 综合规划与信息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5 其他类 道 路 运输 驾驶 员 远程 继续教育备案 交

31、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厅运函 2012 148 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好道路运输驾驶员远程继续教育的通知(黔交科教 20146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 按时送达;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 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好道路运输驾驶员远程继续教育的通知 驾驶培训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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