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48、贵州省林业种苗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9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批文;对不符合法定
2、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主要行政许可批文或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 39 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林木良种及其它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
3、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 32、 33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制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
4、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 31、 32、33、 38 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 厅法定代
5、表人及分管领 2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批准 8 条第 2 款 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批文;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主要行政许可批文或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6、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第 8 条。 窗口、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
7、定许可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批文;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主要行政许可批文或不予林业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第 10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
8、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 48 条 1.起始责任:制定抽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或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抽查信息,形成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报告。 4.决定责任:对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5.送达责任:将通报送达被 抽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47、48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确认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与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9、,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5、 16、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 管领 3 告 15、 16、 17、 19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查责任: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良种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良种证书或不予确认书面通知(退还相关申请
10、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告。 5.事后监管:建立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19 条 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确认 通过省级审定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等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撤销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1 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林木良种出现退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告知理由;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1、。 2.审查责任:将受理材料提交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受理的林木良种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组织投诉、申请单位或个人,林木良种选育单位、个人,以及其它权利义务相对人召开审查会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制发撤销审定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制发不予撤 销的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送达决定文件或书面通知(退还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
12、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1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确认 设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开具申请补正材料 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10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4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提出审查
13、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确认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或审核机关送达确认批文或不予确认书面通知(退还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建立档案,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人 9 行政确认 确定 8 种以下主 要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92 条 1.启动责任:根据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制定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开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定候选树种。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审核,依法公示。 3.决定
14、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制发文件。 4.送达责任:向有关单位印发文件,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92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奖励 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 条 1.起始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公开评选表彰条件,逐级推荐上报候选单位或个人。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责任:经公示无
15、异议,制发送达表彰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4 条 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 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 类 对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9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 19 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贵州省林业种苗站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 年动态调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