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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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 行政 权力清单 (共 31 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3 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核准:会计法 第 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2、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 计 师 的 任 职 资 格 、 任 免 程 序 、 职 责 权 限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

3、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2 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 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

4、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

6、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 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3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 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4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8、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5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

9、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第 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10、罚款。 湖南省实施 办法 ( 2002 年 11 月 29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 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

11、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20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采 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 20000 元

12、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财政 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7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

13、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 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

1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 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 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

15、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

17、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9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8、;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10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或投标人未 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1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 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

2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

21、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12 对企事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

22、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23、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13 对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24、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14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25、)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6、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年月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 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27、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倍以下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

28、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号 职权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相对人类别 1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区财政局

2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16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30、计从业资格证书。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17 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 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区财政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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