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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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行政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2、人资格,其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 ,清算 应当 清算 , 股 、股 或者人民法 ,并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 第 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 称公司 设立、变更、 ,应当依照本条 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 公司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 业法人资格。第四条第一款: 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设 的市 行政管理局、县 行政管理局,以及

3、 市的 行政管理分局、设 的市 行政管理局的 分局,责本 公司的登记:(一)本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公司以的其公司; 国 管理currency1局和、“ 、 市 管理局权登记的公司。 第 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fi 变更登记的,不得fl“ 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公司变更登记 30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4、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权限 业及分 机构、 法人分 机构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第四条 业法人登记管机关 以 称登记管机关 国 行政管理局和 行政管理局。 登记管机关 登记管机关的领 ,依法 行 责,不 法 。 第条 国 或者国 权 的 国公司、 业 、 营 业的公司,由国 行政管理局核 登记注册。中合资 营 业、中合 营

5、业、资 业由国 行政管理局或者国 行政管理局权的 行政管理局核 登记注册。国公司的子 分 公司, 、“ 、 市人民政府或其权 设立的 业、 业 、 营 业的公司,由、“ 、 市 行政管理局核 登记注册。其 业,由市、县 行政管理局核 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业法人办理 业登记,应当管或者 机关 30,向登记管机关申请;没有管、 机关的 业申请 业登记,由登记管机关行。登记管机关应当理申请 30,做核 登记或者不核 登记的定。 第十六条 申请 业法人 业登记的单, 登记管机关核 登记注册,领取 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业即 成立。 业法人凭据 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 公 、 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行 营

6、活动。登记管机关可以根据 业法人 展业的需要,核发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八条 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管或者 机关 30,向登记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管或者 机关 30,向登记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 十条 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 破产或者因其因 营业,应当向登记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 技的社 根据国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 业,由该 业申请登记, 登记管机关核 ,领取 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从事 营活动。第 十八条 根据国有关规定,实行 业化 营,国不再核拨 费的事业单和从事 营活动的 技的社 ,具

7、备 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申请登记, 登记管机关核 ,领取 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从事 营活动。 第三十条 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 机构,由该 业法人申请登记, 登记管机关核 ,领取营业执照,核 登记的 营范围从事 营活动。根据国有关规定,由国核拨 费的事业单、 技的社 从事 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业,由该单申请登记, 登记管机关核 ,领取营业执照,核 登记的 营范围从事 营活动。具 登记管理参照本条 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细则第七条 行政管理机关 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管机关。登记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权,实行分 登记管理的则。1.理责任:公法

8、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合伙、个人独资 业及其分 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 业,应当向 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合伙协 、

9、合伙人身份 等 件。合伙 业的 营范围中有属于法、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须 的项目的,该项 营业应当依法 过 ,并登记时 件。 第十条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齐 、符合法定形式, 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 业登记机关应当“理申请 十, 否登记的定。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登记的,应当给答,并理由。 第十 条 合伙 业设立分 机构,应当向分 机构 的 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 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的合伙人应当“ 变更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 十,向 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 ,清算人应当编 清算 , 合伙人签

10、名、盖 ,十向 业登记机关 清算 ,申请办理合伙 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管理 合伙 业登记机关 以 称 业登记机关 。国 行政管理责 国的合伙 业登记管理 。市、县 行政管理责本 的合伙 业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合伙 业,应当由 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理人向 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合伙 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的合伙人应当“ 变更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 15,向 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十 条 合伙 业依照合伙 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清算 15,向 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 十条 合伙 业设立分 机构,应当向分 机构 的

11、 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合伙 业申请分 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 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理人向个人独资 业 的登记机关设立申请、投资人身份 、生产 营场使用 等 件。委托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具投资人的委托和理人的合法 。个人独资 业不得从事法、行政法规禁 营的业;从事法、行政法规规定须 有关 的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有关的 件。第十 条 登记机关应当收到设立申请 件 十,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并应当给答,理由。 第

12、十四条 个人独资 业设立分 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理人向分 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 机构 核 登记 ,应将登记情况 该分 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 业的登记机关备。第十条 个人独资 业存续 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变更定 的十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 条 个人独资 业清算 ,投资人或者人民法 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 清算 ,并于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

13、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 业名称先核 公司登记管理条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先核 。法、行政法规或者国 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 ,或者公司 营范围中属于法、行政法规或者国 定规定登记前须 的项目的,应当 前办理公司名称先核 ,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的公司名称 。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 股 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4、名称先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 发 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先核 。 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个 户设立、变更、注销

15、登记个 户条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 户,应当向 营场 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登记申请、身份 和 营场 。 第十条 个 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 条 个 户不再从事 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 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 户的 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 户条 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 行政管理 个 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 行政管理currency1局管 国的个 户登记管理 。 、“ 、 市 行政管理局和设 的市 行政管理局责本 的个 户登记管理 。 县、“县、不设 的市 行政管理局以及市 行政管理分局为个 户的登记机关以 称登记机关 ,责本 的

16、个 户登记。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 社及其分 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 社法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 社,应当向 行政管理

17、 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 登记申请; 设立人签名、盖 的设立 纪要; 三 设立人签名、盖 的 程; 四 法定人、理事的任 件及身份 ; 资成员签名、盖 的资清单; 六 住使用 ; 七 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件。 登记机关应当“理登记申请 十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 条 清算 “成立接管农民专业合 社,责处理与清算有关fi了 业,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分配清偿债 的剩余财产,农民专业合 社参与 、仲裁或者其法程序,并清算 时办理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 社登记办法由国 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 社登记管理条

18、第 条 农民专业合 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 社法和本条 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四条 行政管理 农民专业合社登记机关。国 行政管理责 国的农民专业合 社登记管理 。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

19、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广 营资格 广 管理条 第六条 营广 业的单和个 户(以 称广 营者),应当按照本条 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 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 业的 业,发给 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 业的事业单,发给广 营许可 ;(三)具备 营广 业能力的个 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 业的 业,应当办理 营范围变更登记。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

20、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合同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食品生产 营许可 核发食品安 法第八条 第 款 县 以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有关应当 沟通、密切配合,按照 “ 责分 ,依法行使 权,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国对食品生产 营实行许可 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 以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中华

21、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核申请人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的关资,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 营场行场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许可并理由。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

22、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药品 营许可 核发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办药品 发 业,须业 、“ 、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并发给药品 营许可; 办药品 售 业,须 业 县 以 药品监督管理 并发给药品 营许可 ,凭药品 营许可 到 行政管理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 营许可 的,不得 营药品。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

23、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行政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 、 理 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 条 、理 具的 业、事业单,必须具备与 、 理的 具 应的设 、人员和 定 设备, 县 以人民政府 行政 核合格,取得 具许可或者 理 具许可 。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

24、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许可权限 具 核 法实 细则第八条 社 公用 对社 实 监督具有公 用。县 以 人民政府 行政 立的本行政 等 的社 公用 ,须向一 人民政府 行政申请 核;其等的,由当 人民政府 行政 核。 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核合格 的,由当 县 以人民政府 行政 颁发社 公用 , 可使用。第十条 业、事业单 立本单 项 ,须向与其管同 的

25、人民政府行政申请 核。 业向当 县 人民政府 行政申请 核。 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核合格 的, 业、事业单 可使用,并向其管备。1.理责任:公法定应当的”;一 ”;依法理或不理申请 不理的理由 。2.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行, 。3.定责任:规定 限 许可或不许可的定;不许可应 理由,并 对人申请 或 行政 的权 。4. 责任:规定 限向申请人 行政许可 件; 立 ;公 有关 。5.事中事 责任: 立 事中事 监管 , 监管。6.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 、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四十四、六十一条。 股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26、 承办人行政处 对 业法人 取 、 法行为取得注册、营业执照和 法 营等行为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第 十九条 业法人有 情形一的,登记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 、 款、没收 法得、 业 、销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一 登记中 实情况、 或者fi 核 登记注册fl“ 业的;fl“ 变要登记事项或者核 登记的 营范围从事 营活动的;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 、 、currency1、“、或者fl“ 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fi、移资fl, 财产fi债的;六 从事 法 营活动的。对 业法人按照规定行处 时,应当根据 法行为的情,追法定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

27、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细则第六十条 对有 行为的 业和 营单,登记管机关 处 ,可以单处,”可以并处:一 fi 核 登记fl“ 业从事 营活动的,责 营活动,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申请登记时 实情况、 的,除责 实情况,其具 情,以 ,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 不具备 业法人条件或者 营条件的,销营业执照。 件取营业执照的,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并销营业执照。三 fl“

28、 变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以 ,没收 法得,处以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并限 办理变更登记; 不办理的,责 业 或者 营业执照;情的,销营业执照。 营 限从事 营活动的,为 照 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 核 登记的 营范围或者 营 式从事 营活动的,其情,以 ,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同时 国其有关规定,从事 法 营的,责 业 ,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情的,销营业执照。 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 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

29、规定处理。六 、 、currency1、“、营业执照的,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情的,销营业执照。七 不按规定 营业执照的,以 ,责 ;不 的,处以2000以 的款。八 fi、移资fl, 财产fi债的,责 fi、移的资fl,追 的财产,没收 法得,处以 法得3以 的 款,但 不过3 ,没有 法得的,处以1 以 的 款;情的,责 业 或者销营业执照。九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限 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的,处以3000以 的 款,销营业执照,并可追 业管的责任。十 监督 或者接监督 过程中 的,除责其接监督 和 实情况,以 ,处以1

30、 以 的 款。登记管机关对有 法行为的 业 处 定 , 业 不申 不 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执行。1.立 责任:对依据监督 权或者通过 、投 、其移 、 办等 发 的 法行为 ,定 否立 。2. 责任: 或 时,执法人员不得 于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件,或 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接 关 的,应当。3.责任:对 件的 法事实、收 的 据、办 的程序、法 用、处 类和 度、当事人的 申理由等行,处理 ;对情 或者 法行为给的行政处 ,行政机关的责人应当 定。4. 责任: 处 定前,应当 当事人 处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当事人依法 有的权 ;当事人依法要 的,应 。5.定责任:依法

31、应当给行政处 的, 盖有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定,载 法事实、 据、处 类和依据、权 等。6. 责任:行政处 定定 七依照民事 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当事人 行生 的行政处 定,对 不 行的,依照行政 法的规定执行。8.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处 法第十、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条。 合执法 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处 对 法使用、 变、“、 使用 业名称等行为的处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本规定的 行为,由登记管机关 别情,以处 :一 使用fi 核 登记注册的 业名称从事生产 营活动的,责 营活动,没收 法得或者处以2000以

32、、2 以 款,情的,可以并处; fl“ 变 业名称的,以 或者处以1000以、1 以 款,并限 办理变更登记; 三 fl“或者“ 的 业名称的,没收 法得并处以1000以、1 以 款;四 使用 的 业名称从事生产 营活动或者 不按 将 业名称登记登记管机关的,以 或者处以500以、5000以 款; 本规定第 十条规定的,以 并处以500以、5000以 款。 第 十条 业的 、银行账户、 、 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 业名称同。从事 业、公共饮食、服等行业的 业名称 可 当 化,但应当 登记管机关备 。1.立 责任:对依据监督 权或者通过 、投 、其移 、 办等 发 的 法行为 ,定 否立 。

33、2. 责任: 或 时,执法人员不得 于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件,或 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接 关 的,应当。3.责任:对 件的 法事实、收 的 据、办 的程序、法 用、处 类和 度、当事人的 申理由等行,处理 ;对情 或者 法行为给的行政处 ,行政机关的责人应当 定。4. 责任: 处 定前,应当 当事人 处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当事人依法 有的权 ;当事人依法要 的,应 。5.定责任:依法应当给行政处 的, 盖有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定,载 法事实、 据、处 类和依据、权 等。6. 责任:行政处 定定 七依照民事 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当事人 行生 的行政处 定,

34、对 不 行的,依照行政 法的规定执行。8.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处 法第十、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条。 合执法 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处 对fl“使用人 登记注册的 业名称或者有其人 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fl“使用人 登记注册的 业名称或者有其人 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权人可以向权人 登记管机关要 处理。登记管机关有权责权人 权行为,偿被权人因该权行为的,没收 法得并处以5000以、5 以 款。1.立 责任:对依据监督 权或者通过 、投 、其移 、 办等 发 的 法行为 ,定 否立 。2. 责任: 或 时,执法

35、人员不得 于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件,或 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接 关 的,应当。3.责任:对 件的 法事实、收 的 据、办 的程序、法 用、处 类和 度、当事人的 申理由等行,处理 ;对情 或者 法行为给的行政处 ,行政机关的责人应当 定。4. 责任: 处 定前,应当 当事人 处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当事人依法 有的权 ;当事人依法要 的,应 。5.定责任:依法应当给行政处 的, 盖有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定,载 法事实、 据、处 类和依据、权 等。6. 责任:行政处 定定 七依照民事 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当事人 行生 的行政处 定,对 不 行的,依照行政 法

36、的规定执行。8.法法规规 件规定应 行的其责任。行政处 法第十、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 条。 合执法 单法定人、分管领、责人、具 承办人行政处 对 规定, 实情况, 用 手 取得法定人资格的处 业法人法定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 实情况, 用 手取得 业法定人资格的,由 业登记机关责 ,处1 以、10 以 的 款;情的,撤销 业登记,销 业法人营业执照。1.立 责任:对依据监督 权或者通过 、投 、其移 、 办等 发 的 法行为 ,定 否立 。2. 责任: 或 时,执法人员不得 于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件,或 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接 关 的,应当。3.责任:对 件的 法事实、收 的 据、办 的程序、法 用、处 类和 度、当事人的 申理由等行,处理 ;对情 或者 法行为给的行政处 ,行政机关的责人应当 定。4. 责任: 处 定前,应当 当事人 处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当事人依法 有的权 ;当事人依法要 的,应 。5.定责任:依法应当给行政处 的, 盖有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 定,载 法事实、 据、处 类和依据、权 等。6. 责任:行政处 定定 七依照民事 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当事人 行生 的行政处 定,对 不 行的,依照行政 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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