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化部门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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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部门 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表 2-365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利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并公告结果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年 8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442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05年 7 月 26 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部分修改。 第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434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令第 668 号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445 号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3、 7 月 9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令 第 650 号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 2008 年 10 月 6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法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

4、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监局令第24 号)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 2013 212 号)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主体 简阳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 抽样检验、抽查检测 责任: 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抽查检测。 2. 公布责任:按程序公布全市食品抽样检验结果。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计划拟定责任:根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上级要求及财政资金按排,拟定年度食品药品监督抽样计划,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文

5、、执行。 2.抽样责任:按抽样计划,在监督检查中执行。 3.检验检测责任:按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委托合法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出据检验检测报告。 4.检验后处理责任: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5.信息发布责任:发布抽检结果信息 。 追责情形 1-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第十一

6、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 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2.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

7、06379 号)第七条“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 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 2013212 号)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并对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质量考核。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 监督抽验,并依据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2-2.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2 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 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时,应当由 2 名以上(含 2 名)

9、执法人员实施。在抽样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查其生产、经营资质和产品来源。” 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3-2.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药品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在取得检验必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10、。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资质,并在授检范围内按照产品生产时有效的产品注册标准依法开展相关检验工作。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抽的样品,其产品注册标准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承检机构对不宜移动的医疗器械可开展现场检验,被抽样单位应当配合。” 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 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

11、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

1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4-2.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 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

13、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2.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药品质 量公告由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对药品的评价抽验,应给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在药品质量公告上予以发布。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的发布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规

14、定。” 5-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在发布前,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实。” 监督电话 028-27031223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部门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表 2-366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缴销许可证或撤销、撤回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

15、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 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 (三 )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 (四 )对不具备临

16、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17、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简阳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 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18、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6.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1-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19、规定 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五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 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27031223 简阳市食品

20、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 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表 2-367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责任主体 简阳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 通报 责任: 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及时通报

21、市卫生主管部门 。 2. 决定责任: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

22、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 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27031223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 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表 2-368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

23、)、药品、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 实施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9 号)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

24、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

25、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

26、、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责任主体 简阳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停止生产经营责任:食品生产 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2.召回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3.公告发布责任: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2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4.处置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5.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28、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 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29、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2.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 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

30、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4-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31、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4-2.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 号)第二十九

32、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 极协助。”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33、。”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 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27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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