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理塘县民政局 责 任 清 单 2016 年 9 月 20 日 2 关于理塘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意见 根据公布的县级行政权力清单,民政局现有行政权力 96项,其中: 行政许可权共 4 项, 行政处罚权共 51 项,行政强制权共 1 项,行政确认权共 8 项,行政给付权共 20 项,其他行政权力项目 12 项, 民政局责任清单如下表: 理塘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 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
2、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承担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审工作,负责查处未经登记以社团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上报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承办 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上报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拟订退役士兵、复原干部、移交地方政府
3、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四)拟定救灾工作政策、核查上报灾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州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全县抗灾减灾的具 体工作。 (五)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
4、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查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与毗邻州、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 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拟3 定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
5、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定婚姻登记管理、殡 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及流浪儿童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 (十)拟定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执行和日常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6、(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7、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4 表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8、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9、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3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10、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5 表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
11、政许可 权 力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理塘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12、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7323675 表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
13、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
14、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6 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
15、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处罚 责 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16、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17、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7 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 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18、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19、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20、: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8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21、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
22、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2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 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24、 9 表 2-10 序号 1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
25、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6、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 、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27、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0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
28、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 表 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
29、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532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