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江市中区粮食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表 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06-1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 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执法监督 股、调控股、产业发
2、展股、 仓储 管理 股 、财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 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
3、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 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4.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5.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二)在审批
4、粮食收购许可证、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等活动中故意刁难或者收受钱物的;(三)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 滥用职权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32) 202372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
5、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 执法监督 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 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
6、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3.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一)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二)在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等活动中故意刁难或者收受钱物的;(三)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问责依 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32) 20237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
8、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责任主体 执法监督 股、调控股、仓储 管理 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
9、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 位
10、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3.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二)在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证、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者粮油专业市场等活动中故意刁难或者收受钱物 的;(三)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0832) 20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