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清单(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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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 :行政 许可 (共 2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实施部 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 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 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

2、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 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 ) 50 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 100 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

3、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2 年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通过,闽常 200248 号) 第二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海事、渔业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莆田市辖区内拟进

4、行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2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 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市管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

5、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 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1987 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

6、,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12 年福建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

7、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无 莆田市辖区内从事拖网、围网作业以外的渔业捕捞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下列审批权限批准发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海洋刺网、张网、钓具、耙刺、笼壶、陷阱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捕捞作业,以及从事捕捞辅助作业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县境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娱

8、乐性游钓和在尚未确定养殖使用权的水域采集零星水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

9、、直辖市范围内的 A 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 C 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 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4 表二:行政确认(共 3 项)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备注 1 海域使用权登记 莆田市海洋与 渔业局 1.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2.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 200628 号)

10、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 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6 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 法向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域

11、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 记 莆田市海洋与 渔业局 1.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 200628 号)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 2.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闽海渔 2013280 号) 第五条 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 海域使

12、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 5 3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关系的确认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10 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2 年农业部令第 8 号公布, 2013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 )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

13、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表三:行政处罚(共 125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文号、第几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备注 1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对内陆水域机动 渔业船舶、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

14、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1.渔业法 第三十八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

15、,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福建省实施 办法 (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内陆水域机动渔业船舶处一百 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 442 千瓦 (600 马力 )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 184 千瓦 (250 马力 )以上 442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属地管理 2.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

16、捞的处罚 7 3.对张网作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四) 44.1 千瓦( 60 马力)以上 184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五) 8.8 千瓦( 12 马力)以上 44.1 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六) 8.8 千瓦 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八)张网作业,每张网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九)采捕鳗鲡苗的,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7、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 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采捕鳗鲡苗的进行捕捞的处罚 2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含 4 个子项)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1.渔业法 第三十 八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18、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属地管理 2.对非法进行敲舟古作业的处罚 8 3.对非法使用鸬鹚、鱼簖、目

19、鱼笼及其他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2.福建省实施 办法 (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二条 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 )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 )敲舟古作业的,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 )使用鸬鹚、 鱼簖、目鱼笼捕鱼以及其他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 )在内陆水域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 )

20、在海洋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9 3 对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含 3 个子项) 1.对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21、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1.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

22、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福建省实施 办法 (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

23、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地管理 2.对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3.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4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

24、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属地管理 10 5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含 3个子项) 1.对未在规定和限定的时限内开发利用经核准养殖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处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 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渔业法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

25、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 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属地管理 2.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3.对未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6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含 3 个子项) 1.对内陆机动渔业船舶、非机动渔业船

26、舶(含竹排筏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莆田支队) 1.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福建省实施 办法 (2012 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 )内陆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属地管理 2.对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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