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汇编(三)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目 录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 165 号)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2010 年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点(青湾企发2010 3 号) 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老城区企业片区搬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 7 号) 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搬迁企业承担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平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 8 号) 5、青岛市
2、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老城区企业搬迁有关地方税收划转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 9 号) 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青纺联六棉公司搬迁土地补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 1 号)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调度会会议纪要(2010第 8 号)8、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董家口港区和重化工功能区建设专题会会议纪要(2010第 10 号)9、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捷能集团片区推进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 19 号)10、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关于双桃、海洋化工和泡花碱三户企业有关搬迁优惠
3、政策协调会议纪要(2010第 21 号)1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海湾集团搬迁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湾企发2010 5 号) 1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 12 号)1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二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 13 号)1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第三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 22 号)15、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海湾集团搬迁发展会议纪要(海晶化工)(2010第 15 号)16、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次联席会会议纪要
4、(2010第 6 号)17、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会议纪要第十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2010第 18 号)18、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 53 次(摘要)(地铁基金政策)19、市政府督查专报2010 年老城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通报(2011 年第一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 165 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5、通知(国办发2010 4 号)和市政府办 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与全市统筹相结合。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的原则,由各区分别落实建筹指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筹和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市辖七区范围内统筹实施建筹和配售。(二)分散配建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市区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统筹土地
6、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可结合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供地计划,选择地块实施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相对集中建设。各区可通过购买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旧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其所购或改建的住房应产权清晰,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配套设施完善,收购或改建后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改造后确权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产经营单位管理。(三)逐步推行保障性住房统一装修。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装修和配套条件,新建或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及配套应符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100 号)有关规 定,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同 时大力推广低碳、节能、环保
7、住宅。二、建筹政策(一)配建比例市区各类住宅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的比例分别为: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 10%。限价商品住房已满足年度计划的,可以配建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 )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 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两改” 项目用地中含新增建 设 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储备用地的,应分别按相应配建比例承担配建指标。3.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除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职工
8、安置 资金平台” 的企业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企事业单位用地外,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指标。(1)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公交商贸企业及列入“环湾保护、拥 湾发展” 搬迁计划的重点组团外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7.5:2.5 的配建比例。(2)“环 湾保 护、拥湾 发展” 重点组团内的企 业用地,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 7:3 的配建比例。(3)对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区属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执行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
9、 5.5:4.5 的配建比例;保障性住房数量已经满足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可以执行商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3:7 的配建比例。4.按照年度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置住房需求计划,在上述各类用地中合理配置安置住房配建比例,安置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招拍挂时周边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纳入土地招拍挂附加条件。(二)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的提取和监管确因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或区域规划功能配置等原因不能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在已落实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地块的基础上,由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实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建。但其土
10、地出让后,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地块选址应确保交通便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居民生活、出行和就医等基本需求。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的提取标准和监管、使用要求如下:1.资金提取标准市区住宅建设用地未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其土地出让后,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依据其对应的用地类别,分别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或“两改” 项目所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2.资金监管和使用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由市国土资源
11、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金清算时一并核算应计提金额,由市财政部门计提入财政专门帐户并负责监管。该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实施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支出。集中落实建设地块可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实施建设。(三)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补偿标准1.实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2.未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及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
12、3.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性质,以平均容积率为基础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和对应的企业性质实施土地补偿:(1)对破产企业,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平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 10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2)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不同的企业情况,按照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工业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 9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物流、仓储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 50%确定,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 三改 ”企 业或其他特困企 业,在报经 市政府批准后,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
13、过 70%(含土地储备成本)。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凡自 2010 年 4 月 23 日起,至今未报批供地方案的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历史遗留问题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四)保障性住房建筹资金市区分担比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其建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由市财政按照每平方米 3000 元进行补贴,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等方式落实房源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有困难的区,经批准可以在其他区调剂落实,但应对项目所在区进行适当补偿。市南区、市北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