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应对策略与纳税筹划高层研讨会第七讲 税收电子化与“以票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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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1 第七讲 税收电子化与“以票控税” 第一节 电子化 一、金税工程 ( 一)在全国国税系统运行金税工程一、二期 (1)金税工程的提出 1994 年以来,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出现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偷骗国家税款的问题,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活动,实现税务系统各项管理工作信息化和专业化,从 1994 年开始推行金税工程。 1994 年 7 月,作为金税工程一期的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 50 个大中城市试点。 1998 年 8 月,又 在总结一期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推行金税工程二期。 (2)金

2、税工程二期的主要内容 金税工程二期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 1)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贮技术,通过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真实掌握企业的销项数据,实现税源监控。该系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其具体做法是:取消企业手工开具发票,改用计算机打印发票;在打印发票的同时,将发票上的主要数据加密,形成一串密码,并自动打印在发票上。在打印发票的同时,“黑匣子”自动记录发票的金额和税额。 若企业逾期不报税,系统自动关闭,不能继续开票。 2)税务机关使用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 ,利用扫描仪将发票图像自动扫描到计算机中,由智能软件识别出发

3、票密码,再由密码系统将密码还原成参与加密的数据并与发票票面信息一一比对,从而判别发票的真伪。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无误后才能作为合法抵扣凭证。 3)增值税计算机 交叉稽核系统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稽核,动态监测企业纳税情况。该系统以防伪税控系统为数据采集手段,接收认证、报税系统生成的发票数据,建立失控作废发票库以及进 销项专用发票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网络将购货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再与销货方的存根联比对,发现属于失控、作废以及只有抵扣联而没有存根联、抵扣联与存根联内容不相符等异常发票,移送协查系统进行协查。该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广域

4、网络,通过全面数据采集和地市、省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的三级稽核,有效提高了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4) 发票协查系统 的作用是,对有疑问的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信息,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的专用发票,以及协查回复的专用发票信息,通过税务系统内部网络逐级传递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对协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速度和回复率,确保查处工作的质量。 (3)金税工程二期取得初步成效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2 到 2001 年底止,除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正在推行外,其余三个系统基本推行到位,并取得初步成效。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推行约 40 万户。 这 40

5、万户占全国一般纳税人总数 120 万户的三分之一,用票量约占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的 54。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和部分万元版专用发票已取消手工开具,改用该系统开具,从而大大减少了专用发票犯罪的隐患,为加强增值税征管创造了有利条件。 2)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逐步得到遏制。 3)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全国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如期联网运行,促进了企业依法申报纳税。 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先后在“五省四市”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 )和 22 省区开通运行。企业开具增值

6、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系统将自动报警,并提交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4)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了稽查效率。 协查系统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起分别在“五省四市”和 22 省区全面推行。截止 2001 年底,全国有 3000 多个稽查局安装了该系统,形成一个连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 (市 )、县 (区 )税务局四级,遍布全国各地的协查信息网络。 5)金税工程二期网络如期建成。 金税工程二期网络建设于 1998 年启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于 1999年 10 月完成,建成“五省四市”和四个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宁波、深圳 )网

7、络;第二阶段于 2001 年 2 月,建成其余 22 个省区和一个计划单列市 (厦门 )网络。全部网络工程实现了覆盖国税系统从国家税务总局到所有省级、地 市级和区县级税务局的四级广域体系。该网络可充分满足金税工程二期各业务系统在广域网上传输数据的需要。 总的来看,金税工程二期开通以来,其作为增值税生命线、打击偷骗税“杀手锏”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要基础的作用已初显成效。 (二)金税工程三期的工作内容 金税工程三期由 4 个系统组成: 一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包括税收征管主体软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和税源监控管理系统等; 二是税收行政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

8、法规查询、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 三是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 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 四是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对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3 二、 开发并试点运行全国统一征管主体软件 (CTAIS) 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依托,是税收征管改革能否进一步深化的关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加快开发、运行 CTAIS 的步伐。 2001 年在浙江、山东、河南和深圳“三省一市”国税系统开展以省市为单位的试点工作, 2002年初已经在 60 多个地级市成功运行。

9、三、税控装置 1在部分行业推广税控收款机。 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决定在部分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2004-05-13)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 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

10、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 3 年左右、其他地区 5 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对

1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在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3在加油站推广税控加油机。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4 四、 开发建设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针对出口骗税行为一度猖獗的问题,税务系统早在 199

12、3 年就已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以提高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的准确性,打击出口骗税活动。在海关、外贸、外汇管理等部门配合下,税务机关开始利用来自权威部门的海关报关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电子信息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大大提高了审核工作质量,使出口骗税猖 獗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数百万条海关报关单信息和数百万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的收集使用,出口退税工作已步入现代化轨道。 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决定对外贸企业

13、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退税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经税务局内部信息比对或经出口退税部门自己认证的)审核 办理退税,然后在退税后三个月内(尽可能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凡属于协查有问题的信息和与稽核相符信息、协查无误信息比对不上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不应退税的,要一律追回已退税税款,并要进一步稽查;其他情况比对不上的,先暂停该企业退税业务,核实后按规定处理。为防止骗税分子利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传递的时间差进行骗税活动,特别规定:对 2004 年以后新办外贸企业自发生第一笔退税业务的一年内,退税机关在使用

14、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后,暂不退税,待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比对通过后再办理退税;对 使用认证信息审核通过后,仍认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退税 ,待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比对通过后再办理退税。 五、开发应用税收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为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开发和推行了公文处理系统、局秘办公系统、税收快报综合查询系统、信息采编系统、税收旬报上报与汇总系统、税收法规检索系统等应用系统,其中公文处理系统和税收法规检索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与全部省级税务机关的远程公文传递,大大提高了各类信息的传递速 度。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5 第二节 “

15、以票控税”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 2004 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4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25 号)要求, 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 2004536 号 2004-04-30 国家税务总局) : 一、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

16、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一、 废旧物资发票管理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 2004年 1月 21日 国税函 2004128 号 ) : 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

17、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 “ 一窗式 ” 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 200353 号 )的报表内容作 了 调整 ,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 一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废旧单位 )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 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从 3 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或其它存储介质 )。 ( 二 )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

18、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印章样式见附件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取得未加盖 “ 开票人专章 ” 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取得所有需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6 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从 3 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

19、,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四 ) 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 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 五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 2004 年 6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

20、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 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 )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2004 年 1月 21日 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 国税函 2004128 号 ) : 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 “ 一窗式 ” 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 报办法

21、 (国税发 200353 号 )的报表内容作 了 调整 ,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 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 ),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附表一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从 3 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 (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

22、,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 )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7 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 三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2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1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 2004 年 5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增值

23、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四、 税控收款机 发票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 2004-04-29 国税发 200444 号 )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凡从事商业 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 “ 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 ” 的标准,由各省、

24、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 3 年左右、其他地区 5 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 、使用管理 (一)凡 符合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

25、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七) 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8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九)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

26、控收款机。 (十)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 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三 、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一、概念 所谓“一窗式”,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窗式”管理,是因为金税工程与税收征管系统脱节,金税工程采集的数据与税收征管系统采集 的数据不能共享;税务部门不能把金税工程的抄报税数据和认证数据与纳税申报

27、数据实现即时比对,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同时,问题还表现为纳税人先要在报税和认证窗口排队,然后再到申报窗口排队,分别办理有关手续,费时且麻烦。 二、改革原因 三、 “ 一窗式 ” 管理工作流程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9 四、 实行 “ 一窗式 ” 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五、概括 “一窗式”管理具体可以概括为 “统一受理、即时比对”。 (一)统一受理 在实行“一窗式”管理前,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分别设立抄报税、认证、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纳税人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在实行“一窗式”管理后,税务机关将相对独立的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窗口统一归并为纳税申报窗口,通过业务的重新整合,由纳税申报窗口

28、统一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通过内部的工作流程完成业务处理后,再由同一窗口向纳税人返还办理结果,形成对纳税人的“一窗式”服务。 (二)即时比对 纳税申报环节通过网络即进调用金税工程抄报税和认证数据与纳税申报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比对不符的立即进行分析处理,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六、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 七、几个应强调的问题 (一)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3962 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

29、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中华财税网 www.china- 10 (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 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

30、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 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 2)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结账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 287 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

31、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 10 日至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 (四)对“票 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

32、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 1)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 ic 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 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 ic 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 2)关于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 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账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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