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 您 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 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 有 本 合同 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 有权解除合同 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 故 3.2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8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5.2 、 5.3、 6.2、 7.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 进行
2、了解释,请 您 注意 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5 司法鉴定 7.2 效力恢复 1.1 合同构成 3.6 保险金给付 8 合同解除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7 失踪处理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投保年龄 3.8 诉讼时效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4 保单红利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5 犹豫期 4.1 保 单红利的确定 10 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基本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的支付 10.2 本公司合同
3、解除权的限制 2.2 保险期间 5.1 保险费的支付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3 保险责任 5.2 宽限期 11.1 年龄错误 2.4 责任免除 5.3 保费自动垫交 11.2 未还款项 3 保险金的申请 6 现金价值权益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3.1 受益人 6.1 现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保单贷款 11.5 地址变更 3.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6 争议处理 3.4 生存礼金领取方式 7.1 效力中止 12 释义 1 中意 福享 金 生 两全保险 (分红型)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 20
4、09第 115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 福享 金 生 两全保险 (分红型)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
5、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 生效日的次日零时 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 周岁 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天至 60周岁 ; 当您选择分期 支付保险费 时,被保 险 人的年龄与您选择 的支付 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
6、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 生效日的次日零时 起至被保险人满 80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 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 有效期 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障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
7、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 1) 累计已 支付 的本合同保险费 (不包括 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2 ( 2)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 现金价值 。 2.3.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时 之前遭受 意外伤害 事故 且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 并且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我们按 2.3.1.1给付 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 30万,本合同 效力 随即终止。 未成年人身
8、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 全残 ,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 有效 ,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3.3 生存给付 保险金 2.3.3.1 生存 礼金 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自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9、 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生存礼金 给付终止: ( 1)被保险人身故; ( 2)被保险人年满 79周岁后 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首次给付生存礼金的时间为第 2个保险单周年日。 2.3.3.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累计已 支付 的本合同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作 为满期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 险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
10、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 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 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
11、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 10)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3 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 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
12、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2 全残保障责任免除 上述 2.4.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
13、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 1)被保险人自残; ( 2)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 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14、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 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15、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3.3.1 生存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 4 (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被保险人领取生存礼金、满期金时,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3.3.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6、;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3 全残豁免 保险费 3.3.3.1 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由二级或以上 医院 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2 持续全残
17、证明 被保险人因全残开始豁免支付保险费后,我们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进行体检。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且经体检证实不符合我们约定的全残定义 ,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 生存礼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礼金领取方式: ( 1) 直接 领取 ; ( 2)累积生息: 生 存礼金 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 3)抵 付 保险费:生存礼金用于抵 付 下一期的应 付 保险费。如果抵 付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 付 以后各
18、期的应 付 保险费。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礼金的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您需变更生存礼金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3.5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6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
19、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5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 2.3款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20、。 3.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 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 1)直接领取; (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1、; (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 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 支付 5.1 保险费的 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 其中分期 支付 的 支付 期限为 3年 、 5年 、 10年 、 15年 以及 20年 。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22、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 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
23、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 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6个月期贷款
24、利率与 2%之和; ( 2) 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 1月 1日和 7月 1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 交 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25、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 效力 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 7.2款恢复效力; ( 3)被保险人身故; ( 4)
26、本合同满期; (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7 10 如实告知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 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27、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
28、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 付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
29、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付 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
30、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 的次日零时 起至 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
31、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 保险费 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1年增加 1岁,不足 1年的不计。 12.4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 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5 有效身份证件 指 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6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
32、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 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12.7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12.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33、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9 现金价值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12.10 保险事故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2.1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2.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12.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没有取得驾
34、驶资格;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持审验不 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 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15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6 先天性疾病 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 Huntington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 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编码 Q0
35、0至 Q99)的疾病。 12.17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 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 12.18 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 1)双目永久不可逆 (注 1) 失明 (注 2) ;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 以上缺失; (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注 3) ; ( 7)
36、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 (注 4) ; (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 5) 。 注: 1、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