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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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 省 外商投资企业 借用外债 实行比例自律管理 政策 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 ( 汇发 2014323号 , 以下简称“ 批复 ” ),辽宁 省 外商投资企业 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 。 为更好贯彻落实 外债 比例自律管理 政策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便利化 , 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 批复 , 特制定本 操作细则 。 第二条 本 操作细则 所称 辽宁 省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 是指 在辽宁 省辖 内注册的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

2、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 2 倍。 第三条 外资企业 根据 自身 “投注差” 、净资产状况及已借入外债情况 ,可 选择 比例自律管理 方式 或 选择按现行的“投注差”管理 方式 , 原则上只能选 择 其中一种 管理 方 式。 选择 “投注差”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可以重新选择 比例自律 管理方式, 已 选择 比例自律 管理方式的外资企业不能 再 选择 “投注差” 管理方式。 第四条 辽宁 省内 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 , 如外商投资性公司 、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和外资房地产企业 等 仍 按现行借用外债规定管理。 第五条 外汇局对 选择比例自律 管理方式 的 外资企业 依旧实行

3、登记 管理。 外资企业 应 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 材 料到所在地 外汇局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手续: 1.外债登记 申请书 (外债登记申请书中应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已登记外债信息及选择何种外债管理方式等) ;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 4.新设的 外资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须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 六 条 外汇局 应根据外债登记材料要素审核原则, 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外债登记材料,并 通过资本项目

4、信息系统核对企业外债登记历史数据 。符合外债登记条件的,外汇局应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不符合 登记条件的 ,应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 七 条 选择 比例自律管理方式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资企业 , 其 外债资金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外债账户管理等 ,仍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相关管理 规定 办理。 第 八 条 选择 “ 投注差”管理 方式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资企业, 仍按现行借用外债规定管理。 第 九 条 外资企业 办理跨境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 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适用本 操作细则 。 第 十 条 银行应严格 按照 外债管理 规定 和 展业三原则 , 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入、账户管理和汇兑 等 业务 。 第 十 一 条 对于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虚假材料 、信息 办理外债业务的企业, 外汇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等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十 二 条 本 操作细则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解释 ,未尽事宜按现行外债管理 规定 办理 。 第 十 三 条 本 操作细则 自 发文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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