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点编办 20146 号 关于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的 通 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 2014年 1月 24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修订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为规范实际操作,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又 制订了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请 各单位 认真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 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 , 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
2、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 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7月 25日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点军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财政补助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点军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点军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 X年 X月 X日 (资产负债表日期 ),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 (事业单位名称) X 年 X 月 X 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