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时和加班控制管理程序 1、 目的 规范本厂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管理,使之符合法规,以切实保障员工利益。 2、 应用范围 本厂所有劳务工皆适用之。 3、 职责 3.1 人事部及各生产部门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负责沟通,部署及监督所有雇员每天及每星期的工作时数不超过法规和国际 玩具工业理事会上限。 3.3 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管理代表沟通。 4、 工作程序 4.1 正常工作时间 4.1.1 本厂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生产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正常工作时间 8 小时,每 周正常工作时间 40 小时。 4.1.2 高级管理及外
2、勤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2 作息时间 4.2.1 本厂制定作息时间表,作息时间应以公开张贴或其它形式供所有员工查询。 4.2.2 本厂应提前制定作息时间表,确保工厂工人每周工作时数不超过 66 小时。 4.2.3 每一班次( 8 小时或以上),应安排一段时间给员工就餐。每次用餐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4.2.4 工人在工作时间能获准享有休息时间,用于入厕所和喝水。 4.2.5 工厂以张贴通告及培训的方式,将作息时间的政策传达给所有工人和管理人员。 4.3 加班 4.3.1 加班应基于自愿。 4.3.2 应保证员工每 7 天周期中至少休息一天。 4.3.3 本厂规定有作
3、息时间表及厂规厂中均有明确作息时间,在招聘时预先告知工人有权选择是否加班。 4.3.4 工人必须了解工厂关于加班的期望,以自愿为原则进行加班。 4.3.5 本厂如因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安排员工加班,不愿意加班员工填写“不加班通知单”通知部门主管即可,以保证所有的加班均是自愿性质。 4.3.6 应保证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66 小时。 4.3.7 应保证每月加班时间 不得超过 36 小时。 4.4 考勤记录 4.4.1 本厂员工的工作时间通过电子考勤加记录。 4.4.2 工人不可在休息时间将工作带回家或带回宿舍以确保工时记录准确记录所有工作时间。
4、 4.5 本厂若因生产情况或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4.3.5-4.3.7 之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作如下工时安排: 4.5.1 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4.5.2 每周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72 小时。 4.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本程序限制。 4.6.1 发生自然灾害的,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4.6.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 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6.3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4.7 劳动合同 4.7.1 工厂尽可能与所有工人签定合法的劳动合同。 4.7.2 工
5、人应持有已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副本。 4.7.3 当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应提供列明雇佣关系和劳资要点的书面文件 4.8 本厂暂无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以后如有的话,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约定缩短。 4.9 本厂依法安排员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9.1 法定节假日 4.9.1.1 新年放假日( 1 月 1 日) 4.9.1.2 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4.9.1.3 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9.1.4 劳动节放假一天( 5 月 1 日) 4.9.1.5 端午节放假一天 (农历端午当日) 4.9.1.6 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4.9
6、.1.7 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 10 月 2 日、 10 月 3 日) 4.9.2 婚丧假(结婚或配偶、直系亲属死亡,婚丧假为 3 天) 4.9.2.1 员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4.9.2.2 员 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假。 4.9.3 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4.9.3.1 女员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4.9.3.2 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 4.9.3.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9.3.4 实行晚育者( 24 周岁后生育
7、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 4.9.3.5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如男方系本厂员工给予看护假 10 天 4.9.4 带薪年假 4.9.4.1 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1 年未满 10 年者 5 天 4.9.4.2 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10 年未满 20 年者 10 天 4.9.4.3 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 15 天 4.9.4.4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8、4.9.5 雇员生病时应获得病假,员工因病缺勤时,可要求其提交医生签发的病休证明。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停工医药疗其限按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 15 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 15 日,最多不超过 90 日,员工享 受病待遇应出示医生证明作为病假的依据。 4.10 本厂遵守政府部门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工资按 工资及补贴管理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11 本厂员工代表如发现实际工时与及加班时间不符合本程序的规定应及时与管理代表沟通以确保雇员的工作时数和加班时数均不超过法定或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上的上限 4.12 本程序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程序。本程序应当张贴或可供全体员工查阅。 5.0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件 5.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 法 5.4 工资和补贴管理程序 6.0 相关记录 6.1 工时记录(电子文档或纸张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