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 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2.2 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2.3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2.4 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2.5 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2.6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 6 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于 6 万平方米、大于 1 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
3、规划或总平面;小于 1 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3城市用地3.1 城市用地分类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表 2.0.5 的规定。3.2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
4、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4居住用地4.1 居住用地的选址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4.1.2 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4.2 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的规定。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4.3 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 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 4.3.1 控制: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5、4.3.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1 住宅用地(R 01) 5060 5565 70802 公建用地(R 02) 1525 1222 6123 道路用地(R 03) 1018 917 7154 公共绿地(R 04) 7.418 515 364.3.2 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 4.3.2 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表 4.3.2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低 层 3043 2840 2332多 层 1927 1926 1522多层、高层 1726 1522 13184.3.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4.3.4 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
6、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0 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 7000 平方米;(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 10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3.3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m 2/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公顷 1、居住区用地(R) 公顷 100 住宅用地 公顷 公
7、建用地 公顷 道路用地 公顷 公共绿地 公顷 2、其它用地(E) 公顷 居住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 人 户均人口 人/ 户 总建筑面积 万 m2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 m2 100 住宅建筑面积 万 m2 公建面积 万 m2 2、其它建筑面积 万 m2 住宅平均层数 层 高层住宅比例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人口毛密度 人 /公顷 人口净密度 人 /公顷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 /公顷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 /公顷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 m2/公顷 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 万 m2/公顷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 m2/公顷 住宅建筑净密度 % 总建筑密
8、度 % 绿地率 % 拆建比 停车率 %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停车位 辆 地面停车率 % 地面停车位 辆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4.4 住宅建筑4.4.1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 15 度至南偏东 15 度为宜。4.4.2 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 号)的有关要求。5. 工业、仓储用地5.
9、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 ,不再细分。5.1.1 工业区选址5.1.1.1 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
10、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5.1.1.2 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置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5.1.2 一般布局准则5.1.2.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5.1.2.2 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
11、场等;5.1.2.3 能 够 满 足 未 来 发 展 需 要 , 并 具 备 良 好 的 地 质 条 件 和 排 水 条 件 的 用地 ;5.1.2.4 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5.1.2.5 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5.1.3 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 30%,容积率应不小于 0.6,且应符合表 7.2.1 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1.3.1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
12、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5.1.4 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 仓储用地仓储用地()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5.2.1 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和危险品仓库用地() 。5.2.2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 5.2.2 的规定: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表 5.2.2仓 库 种 类 宽 度 ( m)( 一 ) 全 市 性 水 泥 供 应 仓 库 、 可 用 废 品 仓 库 。 300( 二 ) 非 金 属 建 筑 材 料 供 应 仓 库 、 煤 炭 仓 库 、 未 加 工 的 二 级 原料 临 时
13、 储 藏 仓 库 、 500m2 以 上 的 藏 冰 库 。 100( 三 ) 蔬 菜 、 水 果 储 藏 库 , 600t 以 上 批 发 冷 藏 库 , 建 筑 与 设 备供 应 仓 库 ( 无 起 灰 料 的 ) , 木 材 贸 易 和 箱 桶 装 仓 库 。 505.2.3 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 5.2.2 的规定值增加 0.51 倍。5.2.4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 1.5。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6.1 建成
14、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6.1.1 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 30%。6.1.2 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40%。6.2 公共绿地6.2.1 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 8 平方米。6.2.2 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 6.2.2 规定。公共绿地规划指标表 6.2.2 项 目 人均标准 (m2/人) 面积(m 2) 服务半径、服务间距(m) 备 注1 市级公园 5 20 万 公共交通 30分钟距离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2 区级公园 11.5 13 万 2000 200 3006.3 附属绿地6.3.1 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 6.3.1 的有关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表
15、6.3.1用 地 名 称 用 地 分 类 绿地率(%)一类工业 20二类工业 25工厂用地三类工业 30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医院、疗养院 40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 30交通枢纽、商业、金融 20仓储用地 20公共设施用地市政用地 306.3.2 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6.3.3 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6.4 道路绿化6.4.1 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6.4.2 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
16、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6.4.3 高度大于 2 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6.4.4 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6.5 居住区绿化6.5.1 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 25%,新区不小于 30%。6.5.2 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 400 平方米。6.5.3 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 30%。6.6 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6.6.1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
17、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 2。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6.6.2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宽度为 200 米,二级为 2000 米(含一级 200 米宽度) ,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7建筑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7.1.2 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SOHO 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 式办公) 、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7.1.3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3.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