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本章要点第一节 刑法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4,(1)刑罚消灭的前提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的实质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刑罚消灭的特征,5,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3.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 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第二节
2、时效,一、时效概述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即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再追诉或者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可分为行刑时效和追诉时效。,1.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2.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 犯罪活动。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4.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实行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9,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二)时效的种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10,(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
3、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二、追诉时效的期限,11,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法定最高刑的确定 1.如果刑法分则对某罪法定刑的规定,只有一条一款且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则以该条款量刑幅度中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13,2.在一个或者两个以上条文里,因犯罪情节不同而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按其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14,3.在一个量刑幅度内,有两种以上主刑的,应以最重要刑或者最重
4、主刑的法定最高刑来计算。,15,一般犯罪(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追诉期限的计算,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1.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2.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是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5、,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三节 赦免,一、赦免的种类和概念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通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于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通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22,(1)适用对象不同。(2)赦免内容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赦免宣告形式不同。,大赦与
6、特赦的主要区别,二、我国的特赦制度的特点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 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特赦具有以下特点:,(1)特赦的对象是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个别犯罪分子; (2)特赦的前提是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3)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并非一律释放,而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对有的罪犯予以释放,对有的罪犯只予减刑;,(4)特赦的程序通常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提出的特赦建议作出特赦决定,然后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特赦通知书,由监狱执行。,(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告其罪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