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田地质勘查规范汇编(八)说 明1、 本 规 范 选 编 共 收 入 13 份 与 煤 田 地 质 勘 查 工 作 有 关 的 规 程 、 规 范 、 标 准 和 规 定 , 按 汇 编目 录 排 序 , 其 中 4、 7、 8、 13 号 是 采 用 的 原 件 , 其 余 为 翻 印 件 。2、 序 号 3 地 下 水 资 源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GB1521894, 规 定 了 地 下 水 资 源 分 类 分 级 的 原 则和 划 分 条 件 , 适 用 于 地 下 水 资 源 各 个 勘 查 阶 段 。 是 各 个 勘 查 阶 段 设 计 编 制 、 工 作 部 署 、 地 下 水
2、 资源 量 计 算 、 报 告 编 写 的 重 要 依 据 , 也 是 水 源 地 立 项 、 设 计 , 制 定 地 下 水 开 采 计 划 、 规 划 的 重 要 依据 。3、 序 号 6 矿 区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规 模 划 分 标 准 DZ/T0001-91, 对 113 种 矿 产 按 其 资 源 储 量规 模 的 大 小 , 分 为 大 、 中 、 小 三 种 类 型 , 其 中 煤 还 分 别 按 煤 田 、 矿 区 、 井 田 的 资 源 储 量 大 小 , 作了 大 、 中 、 小 三 种 类 型 的 划 分 。4、 序 号 8 煤 田 地 质 技 术 管 理 的 若
3、干 规 定 ( 91) 中 煤 总 地 办 字 第 62 号 , 系 中 国 煤 田 地质 总 局 为 促 进 煤 田 地 质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提 高 而 制 定 的 专 门 性 文 件 。 若 干 规 定 17 条 中 , 前 6 条 对从 公 司 ( 局 ) 总 工 程 师 到 队 地 质 组 地 质 鉴 定 员 的 各 级 人 员 职 责 作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第 712 条 对勘 探 设 计 的 编 审 、 勘 探 技 术 手 段 的 选 择 、 勘 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 地 质 “三 边 ”工 作 、 勘 探 过 程 中的 研 究 工 作 、 技
4、术 培 训 及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等 ,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要 求 ; 第 1317 条 对 地 质报 告 的 编 制 、 提 交 、 地 质 报 告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 新 发 现 煤 炭 资 源 及 水 资 源 奖 励 办 法 , 以 及 岩 芯 保管 与 处 理 、 汇 报 制 度 等 作 出 了 规 定 。编 者 :2005.810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DZ/T0080-93 12011 电阻率测探法技术规程 DZ/T0072-93 14212 煤层气测井作业规程 Q/CUCBM0401-2002 17113 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 MT/
5、T897-2000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080-93煤 田 地 球 物 理 测 井 规 范1993-12-09 发布 1994-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目 录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1222 引 用 标 准 1223 总 则 1224 测 井 设 计 1235 仪 器 与 设 备 1236 施 工 准 备 1267 测 量 技 术 1278 资 料 处 理 与 解 释 1339 安 全 与 防 护 139附 录 A 测 井 通 知 书 ( 补 充 件 ) ( 略 )附 录 B 井 场 原 始 数 据 记 录 簿 ( 补 充 件 )
6、( 略 )附 录 C 测 井 成 果 簿 ( 补 充 件 ) ( 略 )附 录 D 测 井 记 录 、 处 理 盘 ( 带 ) 入 库 登 记 表 ( 补 充 件 ) ( 略 )附 录 E 中 英 测 井 方 法 曲 线 名 称 对 照 表 ( 参 考 件 ) ( 略 )附 录 F 煤 田 测 井 常 用 基 本 量 与 术 语 符 号 ( 参 考 件 ) ( 略 )煤 田 地 球 物 理 测 井 规 范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田地球物理测井(以下简称测井)的设计、仪器设备、测量技术、原始资料质量评价、资料处理与解释、报告编制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7、煤田地质勘查、煤矿生产勘探及其有关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中的测井工作。2 引 用 标 准GB 3100 310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量 单 位 标 准GB 4792 放 射 卫 生 防 护 基 本 标 准GB 8922 油 ( 气 ) 田 测 井 用 密 封 型 放 射 源 卫 生 防 护 标 准GB/T 14499 地 质 矿 产 地 球 物 理 勘 查 技 术 符 号DZ/T 0069 地 质 矿 产 地 球 物 理 勘 查 图 式 图 例GWF 0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及 射 线 事 故 管 理 规 定3 总 则3.1 煤 田 地 质 勘 查 中 , 每 个
8、钻 孔 都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测 井 。3.2 测 井 工 作 必 须 重 视 试 验 和 综 合 研 究 , 在 掌 握 施 工 区 的 地 质 和 地 球 物 理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选 用 经 济 技 术 合 理 的 物 性 参 数 和 方 法 。3.3 测 井 一 般 可 完 成 以 下 地 质 任 务 :a. 确 定 煤 层 的 埋 深 , 厚 度 及 结 构 ;b. 划 分 钻 孔 岩 性 剖 面 , 提 供 煤 、 岩 层 的 物 性 数 据 ;c. 确 定 含 水 层 位 置 及 含 水 层 间 的 补 给 关 系 ;d. 测 量 地 层 产 状 , 研 究 煤 、
9、 岩 层 的 变 化 规 律 、 地 质 构 造 及 沉 积 环 境 ;e. 推 断 解 释 煤 层 的 碳 、 灰 、 水 含 量 , 岩 层 的 砂 、 泥 水 、 含 量 ;f. 测 定 钻 孔 顶 角 与 方 位 角 ;g. 提 供 地 温 、 岩 石 力 学 性 质 等 资 料 ;h. 对 其 他 有 益 矿 产 提 供 信 息 或 做 出 初 步 评 价 。3.4 所 有 方 法 仪 器 必 须 进 行 定 期 刻 度 、 测 试 及 井 场 检 查 。3.5 资 料 的 处 理 与 解 释 , 既 要 综 合 各 种 测 井 成 果 , 又 要 正 确 合 理 地 运 用 地 质
10、 、 钻 探 和 化 验等 方 面 的 资 料 ; 同 时 , 还 应 不 断 拓 宽 地 质 应 用 领 域 。3.6 国 家 重 点 勘 查 项 目 的 钻 孔 应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进 行 数 字 测 井 。 数 字 测 井 应 测 全 各 下 井 仪 器可 测 量 的 全 部 信 息 并 尽 量 予 以 利 用 。3.7 测 井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 技 术 力 量 、 仪 器 设 备 、 交 通 工 具 等 应 适 应 测 井 的 施 工 特 点 。 同时 , 地 质 、 钻 探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积 极 配 合 , 为 测 井 提 供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11、境 。4 测 井 设 计4.1 基 本 要 求4.1.1 煤 田 地 质 勘 查 中 开 展 测 井 工 作 , 必 须 编 写 设 计 。4.1.2 设 计 编 制 前 , 应 广 泛 搜 集 、 研 究 施 工 区 及 邻 区 的 测 井 、 地 质 、 水 文 、 地 面 物 探 、 钻 探等 有 关 资 料 。4.1.3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地 质 需 要 , 并 尽 量 采 用 新 方 法 、 新 技 术 , 以 扩 大 地 质 应 用 范 围 , 提 高综 合 效 益 。4.2 测 井 设 计 内 容a. 地 质 任 务 、 工 作 量 及 质 量 要 求 ;b. 对 以
12、往 测 井 工 作 的 评 价 ;c. 区 内 地 质 、 地 球 物 理 特 征 ;d. 确 定 试 验 孔 的 数 量 、 孔 位 , 试 验 目 的 及 试 验 内 容 ;e. 采 用 的 测 井 物 性 参 数 、 方 法 、 技 术 条 件 及 技 术 指 标 ;f. 资 料 处 理 与 解 释 要 求 , 成 果 图 件 内 容 以 及 报 告 提 交 时 间 ;g.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备 , 人 员 和 组 织 管 理 情 况 ;h. 安 全 措 施 和 经 费 预 算 等 。4.3 试 验 工 作4.3.1 未 充 分 掌 握 地 质 地 球 物 理 特 征 的 地 区
13、及 需 研 究 或 推 广 新 方 法 、 新 技 术 时 , 应 在 基 准孔 或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钻 孔 进 行 试 验 工 作 。4.3.2 对 试 验 孔 的 要 求4.3.2.1 基 准 孔 必 须 全 孔 取 心 , 岩 、 煤 心 采 取 率 应 分 别 高 于 75%和 90%。 其 他 试 验 孔 的 煤 、岩 心 的 采 样 层 段 、 采 样 方 法 及 化 验 与 物 性 测 试 内 容 应 与 试 验 目 的 相 适 应 。4.3.2.2 煤 层 编 号 、 厚 度 、 结 构 、 岩 性 、 地 质 构 造 、 地 层 时 代 及 岩 心 倾 角 等 ,
14、 应 正 确 划 分 、详 细 描 述 。4.3.3 试 验 前 应 编 写 试 验 方 案 ; 试 验 后 应 及 时 写 出 试 验 总 结 。4.4 设 计 的 审 查 、 批 准 和 修 改4.4.1 测 井 设 计 应 报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4.4.2 测 井 设 计 批 准 后 , 应 遵 照 执 行 。 如 有 重 大 修 改 和 补 充 , 须 报 送 原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5 仪 器 与 设 备5.1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置5.1.1 应 根 据 任 务 要 求 和 施 工 条 件 选 配 测 井 仪 器 、 绞 车 、 电 缆 和 运 输 设 备
15、 。5.1.2 应 配 置 必 须 的 测 试 仪 表 和 器 材 。5.2 使 用 、 维 护 和 管 理5.2.1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时 , 应 对 各 项 性 能 指 标 及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验 收 , 且 其 性 能 指 标 应 满 足 煤 田测 井 的 技 术 要 求 。5.2.2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按 说 明 书 和 操 作 手 册 的 规 定 使 用 和 维 护 。5.2.3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方 法 ,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仪 器 设 备 的 工 作 原理 ,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16、方 可 上 岗 。5.2.4 每 台 仪 器 设 备 都 应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 内 容 包 括 说 明 书 、 使 用 情 况 、 检 修 记 录 、 测 试 和 刻度 图 表 等 ) 。5.2.5 仪 器 设 备 及 电 缆 的 绝 缘 电 阻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5.2.6 仪器中电池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 15%时,应及时更换。长期停用时,必须将电池取出。5.2.7 凡 需 在 特 殊 环 境 下 工 作 的 仪 器 和 部 件 , 必 须 按 所 要 求 的 环 境 使 用 。表 1序 号 项 目 最 低 绝 缘( M )1 地 面 仪 器 线 路 间 及 对 地
17、、 绞 车 集 电 环 间 及 对 地 102 发 电 机 、 电 动 机 、 变 压 器 对 地 13 井 下 仪 器 线 路 对 外 壳 ( 接 通 者 除 外 ) , 潮 湿 态 电 缆 缆 芯 之 间 及 对 地 24 测 井 后 表 皮 干 燥 状 态 下 电 极 系 电 极 间 及 对 地 2备 注 凡 仪 器 设 计 对 绝 缘 有 特 殊 要 求 者 , 应 达 到 设 计 要 求5.2.8 下 井 仪 使 用 后 , 必 须 擦 洗 干 净 , 活 动 部 分 应 涂 油 防 锈 , 易 松 动 部 件 应 检 查 紧 固 。5.2.9 长 期 不 使 用 的 完 好 仪 器
18、 设 备 应 存 放 在 专 用 库 房 中 , 且 每 三 个 月 通 电 检 查 一 次 。2.2.10 涉 及 到 仪 器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的 改 进 , 须 提 出 方 案 并 经 上 级 批 准 。 改 进 后 须 认 真 测 试 、绘 制 新 图 , 存 档 备 查 。5.2.11 天 轮 、 地 轮 、 导 向 轮 和 测 量 轮 的 直 径 应 大 于 电 缆 直 径 的 10 倍 ( 胶 皮 电 缆 ) 或 30 倍( 铠 装 电 缆 ) 。5.2.12 电 缆 应 在 滚 筒 上 整 齐 缠 绕 ; 测 孔 累 计 深 度 达 1104m 时 应 掉 头 使 用 。
19、 铠 装 电 缆 测 井后 须 及 时 清 洗 ; 长 期 停 用 时 应 涂 油 防 锈 。5.2.13 电 缆 需 加 长 时 , 必 须 使 用 类 型 相 同 的 电 缆 。5.2.14 测 井 专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汽 车 不 准 作 非 测 井 使 用 或 随 意 拆 卸 。 仪 器 车 应 停 放 在 专 用 车库 中 。5.2.15 车 内 仪 器 室 必 须 保 持 整 洁 , 禁 止 吸 烟 。5.2.16 数 字 采 集 及 资 料 处 理 系 统5.2.16.1 计 算 机 房 应 符 合 所 用 计 算 机 工 作 环 境 条 件 的 要 求 。5.2.16
20、.2 在 用 的 计 算 机 , 应 具 有 防 病 毒 措 施 。5.2.16.3 各 种 磁 介 质 记 录 的 程 序 及 数 据 文 件 必 须 存 放 在 防 磁 、 防 静 电 、 防 潮 、 防 尘 , 温 度 、湿 度 符 合 要 求 的 专 用 柜 中 。 程 序 及 原 始 数 据 文 件 必 须 留 有 备 份 ; 原 文 件 与 备 份 应 分 别 存 放 , 其 文档 资 料 也 应 妥 善 保 存 。5.2.16.4 磁 介 质 记 录 的 程 序 及 数 据 文 件 , 每 6 个 月 需 作 例 行 检 查 , 每 12 个 月 需 重 新 拷 贝 。5.2.1
21、6.5 采 集 程 序 ( 含 固 化 程 序 ) 开 发 和 修 改 后 必 须 鉴 定 。5.3 仪 器 的 调 校 、 测 试 与 刻 度5.3.1 一 般 要 求5.3.1.1 用 于 定 量 解 释 的 方 法 仪 器 的 刻 度 装 置 , 其 物 理 量 必 须 由 高 一 级 的 刻 度 装 置 传 递 或 经精 密 仪 器 测 定 , 并 定 期 监 测 。5.3.1.2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均 须 按 说 明 书 和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调 校 、 测 试 与 刻 度 。5.3.1.3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除 下 文 特 别 指 明 的 外 , 测 试
22、、 刻 度 间 隔 为 6 个 月 ; 因 更 换 元 器 件 、 调整 工 作 状 态 引 起 仪 器 灵 敏 度 变 化 或 井 场 刻 度 检 查 误 差 超 限 时 , 也 须 重 新 测 试 或 刻 度 。5.3.1.4 数 字 测 井 系 统 中 各 方 法 仪 器 及 模 拟 核 测 井 仪 器 每 12 个 月 必 须 测 试 稳 定 性 ; 连 续 工作 4h, 其 输 出 变 化 不 大 于 3.5%。5.3.1.5 测 试 和 刻 度 的 数 据 必 须 用 磁 介 质 ( 数 字 仪 ) 或 曲 线 ( 模 拟 仪 ) 记 录 , 并 绘 制 相 应 图表 妥 善 保
23、存 。5.3.2 电 缆 深 度5.3.2.1 深 度 记 号 及 其 要 求 :a. 制 作 记 号 必 须 用 钢 尺 丈 量 ; 两 记 号 间 的 标 准 间 距 为 10m, 丈 量 误 差 不 超 过 5mm; 每 百米 记 号 的 后 边 应 标 记 识 别 记 号 ; 制 作 的 记 号 必 须 在 孔 内 检 查 ;b. 发 现 记 号 移 位 、 或 电 缆 在 孔 内 经 强 力 拉 伸 、 或 累 计 测 孔 深 度 达 1104m, 须 检 查 记 号间 距 ,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c. 检 查 中 发 现 标 准 记 号 间 的 误 差 超 过 0.10m
24、, 或 累 计 误 差 超 过 0.1%时 , 必 须 重 作 。5.3.2.2 不 能 制 作 深 度 记 号 的 电 缆 在 启 用 或 掉 头 使 用 , 或 在 孔 内 经 强 力 拉 伸 、 或 累 计 测 孔 深度 达 1104m 时 , 应 在 深 度 大 于 500m 的 钻 孔 中 , 以 提 升 运 动 状 态 下 检 查 电 缆 与 测 量 轮 之 间 的 配合 误 差 。 仪 器 测 量 深 度 与 实 际 丈 量 值 对 照 , 误 差 超 过 0.3%时 , 须 调 整 测 量 系 统 ; 不 大 于 0.3%时 , 须 求 得 各 方 法 仪 器 的 深 度 校
25、正 公 式 。5.3.3 记 录 仪 ( 模 拟 )5.3.3.1 每 12 个 月 测 试 一 次 。5.3.3.2 测 试 内 容 及 误 差 要 求 :a. 电 压 常 数 不 大 于 1%;b. 测 程 比 例 不 大 于 2.5%;c. 阻 尼 时 间 ( 实 测 ) ;d. 传 送 误 差 不 大 于 1%。5.3.4 电 子 换 向 器 ( 模 拟 )测 试 内 容 为 稳 流 范 围 、 稳 压 范 围 、 波 形 、 零 输 出 和 线 性 范 围 。5.3.5 核 测 井 仪 器5.3.5.1 更 换 光 电 倍 增 管 、 调 整 放 大 倍 数 或 调 整 阈 电 压
26、后 , 应 测 试 坪 曲 线 。 坪 斜 不 超 过 2%的 坪 区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00V。 工 作 电 压 应 位 于 坪 区 中 心 部 位 。5.3.5.2 最 高 地 温 大 于 50 的 施 工 区 , 应 测 试 仪 器 的 温 度 稳 定 性 。 常 温 与 最 高 地 温 时 输 出 相差 不 超 过 5%。5.3.5.3 每 次 刻 度 时 , 应 同 时 测 试 井 场 检 查 装 置 的 响 应 值 及 刻 度 环 的 量 值 。5.3.5.4 密 度 测 井 仪 每 3 个 月 刻 度 一 次 , 要 求 如 下 :a. 测 点 不 得 少 于 3 个 (
27、 包 括 水 点 ) 。 计 算 刻 度 系 数 后 将 测 量 值 回 代 , 误 差 不 大 于0.03g/cm3;b. 用 同 一 照 射 率 测 定 伽 码 伽 码 和 自 然 伽 码 响 应 值 的 折 算 系 数 。5.3.5.5 自 然 伽 码 测 井 仪 使 用 刻 度 装 置 计 算 计 数 率 与 照 射 率 的 换 算 关 系 。5.3.5.6 中 子 中 子 测 井 仪 使 用 刻 度 装 置 刻 度 , 孔 隙 度 相 对 误 差 不 大 于 10%。5.3.5.7 模 拟 仪 器 还 应 测 试 以 下 内 容 :a. 时 间 常 数 ;b. 线 性 范 围 ;c.
28、 道 间 干 扰 : 载 源 核 测 井 道 对 自 然 伽 码 道 的 干 扰 不 大 于 0.5%。5.3.6 电 阻 率 测 量 仪 器5.3.6.1 电 阻 率 测 井 仪 : 给 定 值 不 少 于 6 个 ; 测 量 值 与 给 定 值 比 较 , 20100 m 时 , 相 差不 超 过 5 m; 大 于 100 m 时 , 误 差 不 大 于 5%。5.3.6.2 井 液 电 阻 率 测 井 仪 和 井 液 电 阻 率 计 : 给 定 值 不 少 于 三 个 , 测 量 值 与 给 定 值 比 较 ,误 差 不 大 于 5%; 井 液 电 阻 率 测 井 仪 还 应 分 别 用
29、 金 属 管 和 绝 缘 管 屏 蔽 , 置 于 同 一 液 体 中 , 两 者 测量 的 相 对 误 差 不 大 于 5%。5.3.6.3 地 层 倾 角 测 井 仪 各 臂 微 聚 焦 电 阻 率 : 给 定 值 不 少 于 3 个 , 各 臂 间 电 阻 率 相 对 误 差 不大 于 10%。5.3.7 声 速 测 井 仪在 校 验 简 ( 铝 或 钢 ) 内 测 试 纵 波 时 差 和 稳 定 性 , 连 续 工 作 2h, 各 次 实 测 值 与 标 准 值 相 比 ,相 差 不 大 与 5 s/m。5.3.8 超 声 成 像 测 井 仪在 已 知 倾 角 方 位 刻 度 装 置 上
30、 测 试 , 误 差 不 大 于 出 厂 指 标 。5.3.9 井 斜 仪 ( 包 括 地 层 倾 角 仪 中 井 斜 测 量 部 分 )每 3 个 月 在 校 验 架 上 进 行 校 验 。 方 位 角 在 0 360、 顶 角 在 0至 极 限 值 之 间 , 至 少 各有 8 个 校 验 点 , 且 均 匀 分 布 。 误 差 : 顶 角 不 大 于 0.5、 方 位 角 不 大 于 5( 顶 角 大 于 3时 ) 。5.3.10 井 径 仪5.3.10.1 模 拟 仪 在 开 臂 和 收 臂 两 个 方 向 多 点 测 量 , 并 计 算 K 和 d 值 。 误 差 要 求 : 300
31、mm内 不 大 于 15mm; 大 于 300mm 时 不 大 于 5%。5.3.10.2 数 字 仪 在 开 臂 和 收 臂 两 个 方 向 测 量 , 误 差 不 大 于 10mm。5.3.11 井 温 仪给 定 温 度 应 覆 盖 测 区 地 温 变 化 范 围 , 且 均 匀 分 布 。 测 量 值 与 精 度 为 0.1 的 水 银 温 度 计 比较 , 误 差 不 大 于 0.5 。 同 时 测 定 系 统 阻 尼 时 间 。5.3.12 流 量 测 井 仪用 于 定 量 计 算 时 , 每 12 个 月 刻 度 一 次 。 选 择 三 种 直 径 不 同 、 长 度 大 于 1.
32、5m 的 钢 管 , 多 次(至 少 三 次 )改 变 注 水 量 , 确 定 转 速 、 孔 径 和 流 量 之 间 的 关 系 。 与 精 度 为 1%的 流 量 计 比 较 , 相 差不 大 于 2%。5.3.13 测 井 绞 车5.3.13.1 每 12 个 月 测 试 一 次 。5.3.13.2 内 容 及 要 求 :a. 集 电 环 与 电 刷 的 接 触 电 阻 变 化 值 在 最 高 测 速 运 转 时 不 超 过 5 。b.磁 化 干 扰 : 以 最 高 测 速 运 转 , 干 扰 电 位 不 大 于 0.5mV。6 施 工 准 备6.1 测 井 通 知 书6.1.1 凡 测
33、 井 钻 孔 应 由 地 质 部 门 提 前 24h 发 出 “测 井 通 知 书 ”, 并 经 地 质 和 测 井 负 责 人 签 字 。6.1.2 电 讯 通 知 测 井 时 , 测 井 人 员 到 达 井 场 后 , 应 及 时 补 办 正 规 手 续 。6.1.3 测 井 通 知 书 内 容 见 附 录 A。6.1.4 测 井 人 员 应 在 约 定 时 间 前 抵 达 井 场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达 到 , 应 将 计 划 达 到 时 间及 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6.2 测 井 准 备出 发 前 应 根 据 测 井 任 务 分 析 钻 孔 地 质 情
34、况 及 邻 孔 测 井 资 料 , 检 查 仪 器 工 作 状 态 和 磁 介 质 质量 及 容 量 , 并 清 点 所 需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 工 具 、 材 料 、 资 料 等 。6.3 钻 孔 准 备 及 要 求6.3.1 井 场 钻 台 前 应 有 10m 以 上 的 开 阔 地 , 器 材 堆 置 不 应 影 响 车 辆 的 进 出 及 就 位 。6.3.2 终 孔 深 度 必 须 保 证 所 有 下 井 仪 器 能 测 到 最 下 目 的 层 以 下 2m。 终 孔 直 径 应 大 于 下 井 仪外 径 20mm。6.3.3 若 钻 孔 条 件 复 杂 , 应 与 有 关
35、人 员 研 究 事 故 防 范 和 应 急 措 施 。6.3.4 测 井 前 , 需 将 钻 具 下 到 井 底 冲 孔 , 待 测 井 人 员 和 设 备 到 达 井 场 后 提 钻 。 绳 索 取 芯 钻 孔在 冲 孔 后 应 缓 慢 提 钻 。6.3.5 同 一 施 工 区 , 泥 浆 性 能 应 力 求 稳 定 ; 含 砂 量 不 应 大 于 5%, 粘 度 不 应 大 于 30s, 密 度不 应 大 于 1.3g/cm3; 除 水 文 孔 及 测 量 井 温 的 钻 孔 外 , 一 般 情 况 下 井 液 应 注 满 到 井 口 或 套 管 鞋 管 以上 。6.3.6 测 井 期 间
36、 , 钻 机 应 留 有 值 班 人 员 。 冲 洗 钻 孔 所 需 设 备 及 照 明 、 防 雨 、 避 雷 等 设 施 必 须完 好 。6.4 井 场 布 置 及 要 求6.4.1 测 井 仪 器 设 备 应 妥 善 安 放 , 绞 车 与 井 口 间 距 一 般 应 大 于 10m, 且 能 通 视 。6.4.2 下 井 电 缆 应 从 孔 口 中 心 通 过 。 不 用 导 向 轮 时 , 井 口 滑 轮 轮 槽 应 与 绞 车 滚 筒 轴 线 垂 直 ,且 对 准 滚 筒 中 点 。6.4.3 地 面 的 电 源 线 与 测 量 线 必 须 分 开 布 放 , 并 防 止 踏 破
37、和 拉 断 。6.4.4 模 拟 仪 地 面 测 量 电 极 与 供 电 电 极 之 间 的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下 井 电 极 系 极 距 的 50 倍 。 测量 电 极 应 放 在 与 井 液 物 化 性 质 相 近 的 液 体 中 , 并 远 离 电 话 、 避 雷 设 施 及 仪 器 、 设 备 的 接 地 线 。6.4.5 应 准 确 丈 量 各 下 井 仪 记 录 点 至 电 缆 零 记 号 间 的 长 度 ; 并 使 用 与 钻 探 统 一 的 深 度 起 算 点 ,计 算 起 算 深 度 。6.4.6 下 井 仪 器 必 须 密 封 可 靠 。 下 井 前 应 与 地
38、面 仪 器 连 接 通 电 检 查 。7 测 量 技 术7.1 一 般 要 求7.1.1 原 始 记 录除 井 场 直 接 记 录 在 原 始 曲 线 图 或 磁 介 质 上 的 数 据 外 , 其 他 原 始 数 据 必 须 及 时 、 准 确 、 齐 全 、清 楚 地 填 写 ( 格 式 见 附 录 B) 。 原 始 记 录 严 禁 涂 改 ; 划 改 时 , 应 使 原 来 的 字 迹 仍 可 识 别 ; 严 禁 事后 凭 回 忆 填 写 。 记 录 员 不 应 由 操 作 员 兼 任 。7.1.2 测 量 范 围由 最 深 目 的 层 以 下 2m 至 井 深 20m。 特 殊 层 段
39、 按 设 计 或 测 井 通 知 书 要 求 进 行 。7.1.3 测 量 方 式7.1.3.1 一 般 情 况 下 , 除 井 斜 、 井 液 电 阻 率 、 井 温 等 可 自 上 而 下 测 量 外 , 其 他 方 法 应 在 提 升电 缆 时 连 续 记 录 。 水 文 测 井 , 需 根 据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设 计 要 求 确 定 。7.1.3.2 分 段 测 量 时 , 衔 接 处 至 少 重 复 测 量 20m 或 两 个 测 点 。7.1.3.3 点 测 时 , 测 点 处 仪 器 停 留 时 间 , 应 大 于 系 统 阻 尼 时 间 的 2 倍 。7.1.4 检
40、 查 测 量7.1.4.1 各 物 性 曲 线 间 有 矛 盾 时 , 必 须 检 查 测 量 。 测 量 技 术 条 件 相 同 , 相 对 误 差 不 大 于5%。7.1.4.2 同 一 区 内 , 使 用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仪 器 工 作 时 , 应 作 一 致 性 检 查 测 量 。 测 量 技 术 条 件相 同 , 相 对 误 差 不 大 于 7.5%。7.1.5 测 量 项 目 选 择7.1.5.1 含 煤 井 段 至 少 测 量 4 种 物 性 参 数 , 非 含 煤 井 段 至 少 测 量 3 种 物 性 参 数 。 采 用 的 物 性参 数 , 应 按 煤 种 、
41、煤 层 结 构 及 地 质 目 的 进 行 选 择 , 其 原 则 如 下 :a. 凡 探 煤 钻 孔 , 应 测 量 密 度 ( 或 伽 玛 伽 玛 ) 、 电 阻 率 、 自 然 伽 玛 ;b. 复 杂 结 构 煤 层 或 薄 煤 层 的 地 区 , 应 采 用 垂 直 分 辨 率 高 的 测 井 方 法 ;c. 凡 要 求 进 行 岩 石 力 学 性 质 计 算 的 钻 孔 , 应 测 量 声 波 和 密 度 。7.1.5.2 一 般 情 况 下 , 均 应 测 量 井 径 。7.1.5.3 所 有 测 井 钻 孔 均 须 测 量 井 斜 。7.1.5.4 所 有 测 井 钻 孔 应 测
42、 量 井 液 的 密 度 、 电 阻 率 及 其 温 度 。7.1.6 深 度 比 例 尺全 孔 用 1:200 或 1:500; 煤 系 地 层 用 1:200; 目 的 层 用 1:50。7.1.7 采 样 间 隔目 的 层 段 不 大 于 5cm, 其 他 层 段 用 10cm 或 5cm。 特 殊 测 井 方 法 应 依 据 所 要 求 的 测 量 精 度及 仪 器 性 能 确 定 。7.1.8 电 缆 提 升 速 度 ( 以 下 称 测 速 )7.1.8.1 模 拟 仪 测 井 的 最 高 测 速 按 下 式 计 算 :V= ( m/min)pth60式 中 : h按 不 同 测 量 目 的 规 定 的 厚 度 值 , 见 表 2;t p 记 录 仪 及 探 测 器 实 测 的 系 统 阻 尼 时 间 ( s) 。表 2 m深 度 比 例方 法 1:500 1:200 1:50电 测 井 0.5 0.2 0.1自 然 伽 玛 1 0.7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