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仅供参考!安全监察处需要重新识别完善、特别注意 更新情况, 进行替换、 还 需收集山西省、阳泉市、阳煤集团等发放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节选)编 辑:确 认:受控状态:分 发 号: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安全)B-11序号 名 称 类 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法律 1982.12.04 1982.12.04 5、14、16、42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法律 1997.03.14 1997.10.01 4、118、119、134、135、3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法律
2、 2002.06.29 2002.11.01 36、1923、33、3538、4451、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家法律 1994.07.05 1995.01.01 4、15、16、21、2326、52、53、60、 61、68、72、7477、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法律 1998.04.29 1998.090.1 5、14、15、172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法律 2001.10.27 2002.05.01 4、5、6、14、20、27、35、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法律 1997.11.01 1998.03.01 2、7、16、26、28、2
3、9、36 39、47、58、61、66、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家法律 1950.06.29 1950.06.29 3、4、10、11、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法律 1995.06.30 1995.10.01 101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家法律 1991.09.04 1992.01.01 2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家法律 1992.04.03 1992.10.01 2123、251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家法律 1988.07.21 1988.09.01 5-7、101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国家法律 1995.01.01 3、9、101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法律 2004.10.22 2005.01.01 8、10、15-17、22、23、3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家法律 1986 04 16 1987 01 01 10、11、414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家法律 1982.11.19 1983.07.01 4、11、121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19910301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224 2004.02.01 15-18、20-38、48-52、55、58、62-67、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安全)B-11序号 名 称 类 别
5、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19 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法规 2003.04.16 2004.01.01 2、3、4、10、14、152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法规 2002.03.15 2002.05.01 4、6、7、10、11、15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法规 2002.03.15 2002.05.01 322 职业病报告办法 国家法规 1994.12.30 1994.12.30 2、3、4、1423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国家法规 2001.09.19 2002.05.01 35、12、1820、29、3624 仓
6、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国家法规 1990.03.22 1990.03.22 6、7、12、14、18、21、23、24、41、42、46、52、55、562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家标准 2005.07.08 2005.09.01 3、4、7、8、10、12、13、1426 安全帽 国家标准 全部 27 关 于 逐 步 淘 汰 哈 龙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和 哈 龙 灭 火 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范标准 1999.02.01 1999.02.01 132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1996.04.23 1996.06.01 15、16、17、18、2229 特种设备质
7、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部门规章 2000.10.01 2000.10.01 1523、3330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部门规章 1990.06.01 1990.06.01 10-13、21、22、26、27、30、32、34、3831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1986.03.25 1986.03.25 1、2、3、143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2004.0.6.29 2004.0.6.29 2、11、18、2233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1982.09.29 1982.09.29 10、11、1234 起重机械安全
8、监察规定 部门规章 1991.03.21 1991.10.01 15、19、313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行政法规 1996.10.17 1997.01.01 3、133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1999.10.01 1999.10.01 5、13、16、19、20、263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行政法规 2003.02.29 2003.06.01 5、2331、394138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行政法规 1996.10.17 1997.01.01 3、1339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和 技
9、术 措 施 验 收 办 法 行政法规 1992.01.13 1992.01.13 14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2002.03.15 2002.05.01 3、43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安全)B-11序号 名 称 类 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4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法规 2003.05.29 2003.07.01 4、39、4442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行政法规 1998.10.01 1998.10.01 3、4、8、9、1043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1991
10、.03.30 1991.05.01 20、21、27、284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20050415 20050701 3.1-3.3.、4.1-4.2、5.1-5.4、7.1、8.1-8.3、9 1.1、9.1.3、9.1.4、9.5、9.7.1-9.7.345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标准 1962.04.26 1962.04.26 7-9、25-27、36、39、40、41、43、4646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10709 1991070947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 19890930 1999120148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
11、经营的通知 其他要求 1989.12.22 1989.12.22 1、549 安徽省安全生条例 安徽省 200711 200711 12458.12.13(1.2. 4.5.6)15(1.2.3.4.5.6.7)16(1.2.3.4.5.6)19.20(1。2。3。4。5)27。28。46。49。50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人大 2004.5.28 2004.8.1 1.3.4.5.10.11.12.13.14.15.17.24.26.27.29.30.36.37.44.45.51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 南 省 煤 田 地 质 局 2005.4.20 2005.4.
12、20 1.2.3.4.5.68.9.10.11.12.13.14.16.17.18.19.20.22.24.25.27.28.29.30.34.52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人大 2005.9.29 2005.12.1 1.5.9.10.12.13.14.15.16.17.28.30.32.33.36.1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0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工伤保险条例 .1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9职业病报告办法 .19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1安全帽国家标准 .212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14、安全监察规定 .25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2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2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7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2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2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3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
15、4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4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4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6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8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 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 义责任制,改 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
16、生产力。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 行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 就业条件,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 业和城 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 义劳动竞赛, 奖励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
17、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 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 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
18、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 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 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
19、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 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
20、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21、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委 托 工 程 技 术人 员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22、服 务 的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23、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 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24、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 险作业, 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
25、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 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
26、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 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 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27、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 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 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8、劳 动 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 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6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
29、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一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30、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 职业 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1、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 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 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 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 七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为 劳 动 者 建 立 补 充 保 险 。国 家 提 倡 劳 动 者 个 人 进 行 储 蓄 性 保
32、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 程序。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 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