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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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从“法制”到“法治”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曾有无数先贤大哲为人类法治社会的实现付出了艰辛的探索。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提出法治思想的柏拉图指出:“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康德指出:“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洽的公民社会。 ”思想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构建了提出了具有划时

2、代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并被以后的西方各国所广泛接受,并认为专制主义政体是与自由绝缘的,共和政体是自由与法治的胚胎。哈耶克认为:“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实际上。在人类法治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今天,其含义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现代化的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 ,而是“法律的统治” , “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是一种价值取向。由此,我们坚决反对工具主义法治论

3、,而毅然2秉承法治理念之品德,并认为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亦即社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当视尊重法律是权威为最高美德。这里所说的社会成员不仅仅指或者说更重要的不是指公民,而是指攻府机构及其公务员尤其是指国家各级官员。第二,法律首先应当是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正义。这里的利益不仅仅包括物质利益,同时包括精神利益以及获得这些利益的机会。换句话说,符合法治的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 。而产生“良法”的途径是什么呢?是民主!是立法规则和程序的民主。第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也是法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

4、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权威以外的切权威。 在当代中国,我们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质的飞跃。从刀治到水治是价值观的辨别,在法治观的内涵方面实现了巨大的跨越。1996 年 2 月 8 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 3 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 ,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特别是 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

5、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3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6、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法制”和“法治”是一对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强调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的不同表现在: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第二,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第三,法制是“以法治国” ,法就是工具、手段;法治是“依法治国” ,法是目标,是价值取向。第四。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总之, “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要求维护公民的自由;“法4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由此, “法制”的目标就是“法治” 。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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