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建造师,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是新时期对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二、民法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
2、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 、 行政许可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等属于行政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 、
3、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 、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等属于经济法。五、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 、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厂七类,(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二)法律
4、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行政许可法等。(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四) 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五)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 、 “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六)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二、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
6、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一) 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五)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伺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7、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
8、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商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 。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
9、会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例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会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作为建造师,应该了解法人的定义、条件以及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要熟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的产生
10、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郎的法
11、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动,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搞“以包代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
12、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1Z30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一、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
13、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 )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二 )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三)指定代理 -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7 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
14、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二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 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如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
15、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 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 、(5)三种情况:I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
17、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
18、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19、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 须相对人为善意。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 )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 )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 )违法代理行为
20、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 )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
21、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工程与土地关系密切。建造师有必要对与土地有关的物权作些了解。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
23、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汜时设立。(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地
24、役权(二 )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 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 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5、,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物权的保护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26、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入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二、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27、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一、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二、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
28、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1Z301053 建设工程债
29、的常见种类一、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
30、性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一、专利权(二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2) 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被称为 “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
31、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 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 具有美感;(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1专利权人的权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
32、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五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3专利审批制度(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专 利 权 授 予 , 发 明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33、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二、商标权(一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下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二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三 )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1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
34、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 份、商标图样 5 份、黑白墨稿 1 份,并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1)初步审定和公告。 (2)异议程序。 (3)核准注册。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三、著作权(二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2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3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
35、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三 )著作权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36、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四 )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37、 月 31 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二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38、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1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39、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 4 种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
40、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 50 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
41、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
42、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
43、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行为,有权拒绝。(四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
44、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一)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 ,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三 )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通常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