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离职员工与原单位客户交易 是否 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南通明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 钱某 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 在发生 职工 与原用人单位的 客户 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时,如果能够证明该客户是基于对职工个人的 信赖 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
2、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未侵犯 原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 。 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者注:本文摘自 北京唐湘凌律师 主编的 商业秘密 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 商业秘密律师 ,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 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 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 商业秘密 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
3、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 0260 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苏民三终字第 0159 号 判决书。 二、 基本案情 原告明康 公司成立于 1992 年,为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的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公司成立后通过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等形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市场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在经营过程中,明康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将公司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客户名单、经营决策等事项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全体员工保密,还特别与相关接触该类信息的员工签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员工在公
4、司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私自或与他人联合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 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员工离职时应当与公司重新签订保密协议,因故未签订的,原保密协议继续有效等。 2004 年至 2006 年,明康公司与英国顺吉安踏公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台湾中凡公司、日本 U-系统公司等九家国外客户均成交过玻璃纤维制品的买卖业务。 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
5、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钱某(英文名 Angela) 1998 年进入明康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副经理,参与了明康公司主要外贸客户的开发,并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客户的联系与维护、合同谈判与签订、外贸单证的制作等事务。 钱某 于 2006 年末离开明康公司,离开明康公司时, 其 于 2006 年 11 月与明 康公司总经理周某联名向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其所联系的所有国外客户发出传真,正式通知各客户钱某的工作已经更换、其工作已移交给周某,并告知了周某的联系信息。 顺吉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9 月,经营范
6、围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等。公司设立时股东为金某、张 乙 ,法定代表人为金某。钱某与金某系亲属关系,钱某参与、指导了顺吉公司的设立。顺吉公司成立的次日,张 乙 的股份即转让给英国人 Stephen Markscurrell,Stephen 是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的董事、英国顺吉安踏公司的代表,并代表英国顺 吉国际公司接受张乙 在顺吉公司的股份。顺吉公司成立后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公司先后发生过玻璃钢格栅的买卖业务。 后明康公司以钱某、顺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本案诉讼后,台湾中凡公司 、日本 U-系
7、统公司均出具声明称其与顺吉公司进行交易师经过其评估后再予以确立的,无任何不正当因素。 此外, 2006年 5 月,英国顺吉国际公司与葡萄牙 STEP 公司有玻璃钢格栅的买卖业务往来,并将与葡萄牙 STEP 公司的部分业务指定给顺吉公司处理。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明康公司通过举证,已证明与主张构成其商业秘密的 八 家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该些客户信息在相同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 ; 且明康公司与该名单上的客户 曾达成了百万美金的业务,故其价值性、实用性显而易见;同时, 明康公司 还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故可以认定包括英国顺吉安踏公
8、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台湾中凡公司、日本 U-系统公司等八家客户信息(新加坡 K 制造公司仅发生过 1 笔交易,属于偶然的交易)构成明康公司的商业秘密。 虽然顺吉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其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英国顺吉 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六家公司进行过玻璃纤维制品的买卖 (同时其也证明了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和英国顺吉国际公司是其实际投资人,故其掌握投资人的信息具有正当性,而其与葡萄牙 STEP 公司的业务来自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的业务分配,也可认定顺吉公司对葡萄牙 STEP 公司的交易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台湾中凡公司及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
9、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日本 U-系统公司是在早已清楚钱某已离开明康公司的前提下,自愿选择与顺吉公司进行交易,并出具了声明,因而也可以认定这两家公司是基于对钱某的信任而选择与钱某有联系的企业进行交易) ,可免除明康公司对顺吉公司与这 六家 客户发生交 易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明康公司 仍应举证证明顺吉公司利用这些客户信息的不正当性 ,而明康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故综上,法
10、院认为 明康公司既不能证明顺吉公司与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发生过业务往来,也不能证明陈某向顺吉公司披露了上述客户信息;而相反,顺吉公司能够证明其与明康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的 五 家客户发生交易的正当性。因此,不能 认定钱某和顺吉公司实施了侵害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判决 : 驳回明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等均由明康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明康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 对被上诉人顺吉公司及钱某提交的证据轻易采信 是 错误 的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断章取义,钱某在职期间就开始侵犯自己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其已与上诉人签订保密协议并每月享受保密费用,应当认定钱
11、某没有离职且与上诉人之间另有约定。因此,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 。 据此, 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改判钱某、顺吉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158 万元及包括一、二审诉讼费用在内的相关合理费用。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 上诉人 明康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 是否 构 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 根据明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其为上述客户的形成付出了相当的成本和努力,且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其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中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还经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
12、措施 ,故 上诉人所主张的八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审判决对此项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名单 是否 构成侵权 。 由于上诉人明康公司为 提供 被上诉人与涉案八家客户发生交易的证据,而顺吉公司在诉讼中自认与英国顺吉国际公司等五家 客户发生交易,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侵犯其另外三家客户信息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案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英国顺吉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公司等五家客户的客户信息。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钱某参与了顺吉公司的设立及对外业务工作,顺吉公司就此应举证证明其客户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应推定其构成侵权。而根据
13、一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审查明的事实,英国顺吉安踏公司、英国顺吉国际公司具备顺吉公司投资人身份,且顺吉公司系基于其指定与葡萄牙 STEP 公司进行交易。因此,顺吉公司与上述公司进行交易具备正当性,其客户信息来源合法。 而关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的客户信息的问题, 被上诉人顺吉公司、唐
14、某称其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是上述二公司自愿与其发生的交易。对此,法院认为钱某向相关客户告知其已离职的事实仅能证明钱某未冒用明康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易,并不能证明钱某未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披露给顺吉公司,也不能证明顺吉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具备合法来源;鉴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 U-系统公司已实际与顺吉公司发生交易,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仅凭其声明即认定顺吉公司涉案客户信息具备合法来源。 同时,一审 判决关于“即便是钱某将涉案客户信息披露给顺吉公司,也可以认定涉案客户是基于对钱某的信任而选择与其有联系的企业进行交易”的认定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
15、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必须证明台湾中凡公司、日本 U-系统公司之前是基于对钱某的个人信赖才与明康公司进行市场交易。但被上诉人对此并未能予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并不能以存在信赖关系为由而免除责任,一审判决此项认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钱某未经允许将其所掌握的明康公司涉案客户信息披露 给顺吉公司 ,构成侵犯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鉴于顺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钱某存在亲属关系,且钱某本人亦参与顺吉公司的设 立及对外业务工作,因而 可以认定 顺吉公司在明知钱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钱某向其提供的明康公司涉案客户信息,亦构成侵权
16、。据此,钱某、顺吉公司共同侵犯了明康公司拥有的台湾中凡公司、日本 U-系统公司 的 客户信息 。 三、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钱某、顺吉公司共同侵犯了上诉人涉案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据的确定,上诉人主张赔偿数额为 158 万元, 但该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予采纳。 法院 根据被上诉人侵权的性质、情节,涉案客户名单的扩散程度等因素,酌定 确定 赔偿数额为 5 万元。 综上,上诉人明康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 法院最后 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顺吉公司、钱某立即停止侵犯明康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明康公司经济损失 5 万元,二者负
17、连带责任。 五、律师点评 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顺吉公司能够证明其与明康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的五家客户发生交易的正当性,因此,以不能认定钱某和顺吉公司实施了侵害明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明康公司败诉。 而 二审法院却以顺吉公司无法证明明康公司客户名单中的二个客户是基于对钱某的
18、个人信赖才与明康公司进行交易,故钱某不能以存在信赖关系为由而免除举证责任,并最后改判钱某、顺吉公司侵犯了明康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 离职员工能否以原企业的客户是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其所在的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来作为抗辩,要提出该抗辩理由,又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法律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员工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且其使用的信息与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相同或类似 ,则除非 该 员工能够举证证明 其信息 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即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 对于员工 的信息有 合法来源 的 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19、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还 规定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员工若要 以上述规定的内容 提出抗辩,须 提供证据证明 : 1、该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才与员工的原单位进行市场交易; 2、员工离职后,该客户是 出于 自愿,且是基 于对于该员工的个人的信赖 ,而 选择 与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业务往来 。如果员工 在 跳槽后,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 业务 关系 的 , 那么,就不符合上述的
20、第二个条件,也就 不能以此为由对 其侵权进行抗辩 了 。 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 对 员工与其原用人单位的客户 发生 经贸往来 , 应持 审慎 的态度。 须 告知员工尽可能的不要去使用原单位的有关信息, 不要使用优惠、打折等说服手段使客户改和本企业合作,更应告知员工在与客户的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须随时 注意对于证据的收集, 如在联络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等。在发生争议 时,则应请客户出面,及时的出具证明文件,表明是其主动、自愿地要求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而非由员工采取说服的方式被动的与企业进行合作。 本文摘自唐湘凌律师主编的 商业秘密 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师,北京
2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湖南邵阳人。主要服务领域为 公司法 、知识产 权等领域。在 商业秘密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领域,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 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唐湘凌 曾成功代理 商业秘密案件 在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并成
22、功地 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欢迎委托唐湘凌律师为企业制定 保密制度 保护 商业秘密 或者办理 商业秘密 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由于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大量 商业秘密 案件,在 商业秘密 领域比较有影响,并就 商业秘密 的法律保护多次接受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性报 社采访。以下为唐湘凌律师关于 商业秘密 保护观点的报道: 知识产权报第文章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对企业 商业秘密保护 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 保密措施 的信息的全部是 商业秘密 ,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 商
23、业秘密 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知识产权报文章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若干问题:唐湘凌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 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 侵犯商业秘密案 ,加之 商业秘密犯罪 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 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
24、,将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 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 企业要增强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 侵犯商业秘密 ” 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科技日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 企业要增强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 侵犯商业秘密 ”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关于企业在保护本文摘自北京 唐湘凌 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
25、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唐湘凌 律师办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曾成功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电话: 18601900636。 商业秘密 方面应做的工作,唐湘凌认为,企业在 保护商业秘密 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 商业秘密 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 商业秘密法律 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 保密协议 ;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 商业秘密 的员工签订的 竞业禁止协议 ,签署 保密协议 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 商业秘密 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科技日报文章不能以“侵犯 知识产权 ”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唐湘凌律师建议,鉴于涉及 商业秘密 的案件非常复杂,希望有关方面参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 侵犯商业秘密 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