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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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外节能门窗现状及发展趋势 本文拟叙述以下四个方面:发达国家的门窗市场的现状、窗户节能原理、节能技术和发展趋势。发达国家的门窗市场现状截止 2003 年为止,发达国家的节能门窗的总规模为 2.8 亿平方米,其中,北美: 1.2亿平方米,欧洲:1.6 亿平方米。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节能窗的配置普遍使用低辐射玻璃、惰性气体和暖边系统;(2)政府介入,采用的政策分别为胡罗卜(奖励) +大棒(惩罚) 。胡罗卜(奖励):如荷兰政府规定,旧窗改造的 U 值达到 1.2 的奖励 30 欧元/ 平米;大棒(惩罚):欧洲共同体规定 2006 年将实施建筑节能性能标准(新建和既有建筑) ,将导致各国许多有关

2、能源的法规的实施,并规定国家性的规范的修订周期不能大于 5 年;(3)采用节能窗标识体系,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节能窗标识体系从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构成来看,窗户占建筑物的 25%以上,因此推广节能窗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窗标识体系的开展推广应用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和设计人员选择节能产品;体系的设立,简单实用,便于比较评价不同产品;体系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可信,改变以前只能听厂家的一面之词。英国门窗等级认定委员会(BFRC )规定节能窗标识体系包括窗质材料、窗框设计、玻璃类型和窗户的其他构件。美国国家门窗等级认定委员会(NFRC )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其发展经历了以下过程,1991

3、年启用产品认证册,采用 U 值传热系数评定门窗;1993 年,NFRC 标识正式启用,使用太阳得热因子( SHGC)和可见光渗透率;1995年 NFRC 使用空气渗透率的测定及标识。可见,门窗的标识体系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节能窗采用的主要技术,发达国家主要的节能手段包括:低辐射玻璃、惰性气体、暖边技术和阳光控制膜玻璃,并将节能的重点放在整窗上。特别值得强调指出的是,暖边间隔条技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市场份额从 1990 年的 15%上升到 2000 年的 80%.同一时期,铝间隔条的市场份额则下降到 20%.窗户节能原理分析窗户的节能原理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窗户的功能。窗户功能

4、包括:提供日光、视觉与外界接触、节能、通风和起火时逃生通道,影响窗户节能的因素影响窗户节能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透过窗户的太阳得热增加热量(正) ,透过窗户的热损(负) ,和透过窗户的透风(负) 。包括传热(主要包括:热辐射、对流和传导) ,太阳辐射和窗户的气密性。如果太阳辐射忽略不计的话,通过窗户的热流则是室内外的温差造成的,表现为冬天热经由窗户跑到室外,夏天热透过窗户进入室内。热流对于取暖比空调制冷的影响大,因为冬天的室内外温差大于夏天室内外的温差。对于任何窗户来说,室内外温差越大,则热流越大。K 值用来衡量窗户的传热系数,K 值越小则传热越小。从改善 K 值和抗冷凝能力看,国外窗主要采用

5、低辐射玻璃、惰性气体和暖边,以及低传热系数的窗框材料;从阳光控制和防紫外线看,采用 PVB 胶片和低辐射玻璃;从通风和密封角度看,窗户侧重于维护保养和耐久性,等等。另外认为,虽然型材的导热不同,但如果设计合理的话,都可以用做节能窗。采用各种节能技术带来的节能改善不一定是累计的。同时使用的两种技术所带来的改善不一定是二者之和。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技术相互彼此排斥,使用一种技术不能同时使用另一种技术。提高窗户和中空玻璃的使用寿命,通常要求合理的设计和制造,减少中空玻璃的密封失效或惰性气体的向外泄漏。应该强调指出, (1)在评估窗户的性能时,应是整窗的性能,而不是评估窗户组件的功能;(2 )窗户的得热

6、因子与玻璃的得热因子不同,前者大于后者;(3 )窗户的传热系数不等于玻璃的传热系数,前者大于后者。窗户传热系数的正确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窗户热传递系数的各因素,包括:玻璃类型、玻璃的层数、玻璃之间的空气间隔距离、玻璃之间的气体种类、中空玻璃间隔条、窗户的设计、窗框材料及其他配件等等。一般来说,传热系数低节能效果好。但是,传热系数本身并不能如实反映窗户对建筑物的节能影响。如果过多地降低传热系数将导致得热因子的降低,从而降低整窗的节能效果。因此,正确评价窗户的节能性能的方法应该是,利用窗户的能源评级来评估窗户的能源等级。以英国的门窗节能等级认证来看,前后两组配置中的低辐射玻璃的辐射率不同,从而传热系

7、数不同,但由于太阳得热因子不同,使得最终得到的全年能源消耗,进而节能等级的认定,却是相同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在推广应用中空玻璃的过程中,广泛推广应用节能窗标识指标和节能认证指标;不但对新建而且对既有建筑同时采用节能窗;在注重传热的同时,还注意太阳得热因子和窗户的密封性能,这方面的技术有光控玻2璃智能窗,包括,光感玻璃、热感玻璃和电控玻璃。其中,电控玻璃的透光率可控制在 5-70%之间,被人们看好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节能门窗价格表 参考!雅蓝 发表于搜房社区-骏逸天下 门 窗 类 型 单价(元/平方米) 95 系列推拉窗 双层中空玻璃(打胶) 内 滑 式 240 内 轮 式 250 双层真空玻

8、璃(国产) 280 29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310 320 单层玻璃 220 230 85 系列平开窗 双层中空玻璃(打胶)支 架 式 310 进 口 摇 把 式 60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340 63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370 650 单层玻璃300 590 85 系列平开、固定窗 双层中空玻璃(打胶) 230 30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260 33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280 350 单层玻璃 220 280 85 系列平开门 单层玻璃 280 单层玻璃 320 双层中空玻璃(打胶) 290双层中空玻璃、半板 32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31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9、) 、半板 33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34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半板 360 全板门 340 95 系列推拉门 单层玻璃 230 单层玻璃 260 双层中空玻璃(打胶) 23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270 双层真空玻璃(国产) 、半板 25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280 双层真空玻璃(进口) 、半板 290 全板门 31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废 止 由第 143 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 第 76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0 年 2 月 18 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

10、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 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

11、负责。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六条

12、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 ,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3(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

13、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

14、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

16、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76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

17、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 国

18、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

19、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

20、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 、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第十

21、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

22、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

23、育的必修内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5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

24、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25、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

26、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6 号)同时废止。实施日期:1997 年 12 月 08 日 9颁布时间:1997 年 12 月 08 日 1颁布单位: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建筑节能是节能工作的一

27、个重要领域。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 (以下简称标准 )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建科号文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已颁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地方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和执行细则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c/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居住建筑(含单身宿舍、幼儿园、招待所、旅馆等。下同。

28、)及小区的供热系统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GGO二、建设(开发)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严格按细则的要求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在施工时擅自要求取消或削减节能设计,如有违反,限期纠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三、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节能篇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编写,并送市节能篇评估办公室评估;设计单位(含外地及境外)必须严格按细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及建筑与供热系统具体的节能措施,设计施工图纸经专人审查后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 (外地6及境外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由市勘察设

29、计管理处负责审查,并加盖“节能设计专用章”。 )q,u四、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居住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是否盖有“节能设计专用章”,对无章者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五、施工单位不得承包没有节能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严格按图施工。施工中如遇问题需要改变设计时,必须会同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施工。%六、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的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并统一制作“节能设计专用章”。各设计单位须设经培训合格的专人负责对节能设计进行审查,严格按细则有关规定把好质量关。GWu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和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节能设计

30、进行监督、检查。(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监督站对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样检验;工程竣工后,进行质量检定、发放合格证书。对在施工中没有按节能设计施工或达不到节能要求者,责令限期纠正。并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1O八、凡符合细则规定的节能住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者,经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设计施工图纸上加盖公章后,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u九、本规定由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qv%十、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年月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严格按本规定实施

31、。本规定实施前,凡已出图尚未开工的居住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细则规定组织修改。标准名称: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5708 号根据建设部 C1991)建标字第 71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JGJ2695,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部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 住建筑部分)(JGJ2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 中华人

32、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年 12 月 7 日1 总 则10 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10 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10 3 按本标准进行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2 术语、符号20 1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outdoormean air temperatureduring heating

33、 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20 2 采暖期度日数(Ddi degreedaysofheatingperiod 室内基准温度 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单位d 。20 3 采暖能耗(Q)energyconsumed forheating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量,本标准中的采暖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量和采暖耗煤量。20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n)indexOheatlossOf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0 5 采

34、暖耗煤量指标(Qc)index Of coal consumeption forheat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kgm 。20 6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g)indexOfdesignloadforheatingOf 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或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单位:Wm。 720 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 envelop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

35、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20 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E)correction factor for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 1K 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20 9 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

36、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20 10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20 11 采暖供热系统 heating 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20 12 锅炉机组容量 capacity of boiler plant 又称额定出力。锅炉铭牌标出的出力,单位:MW 。20 13 锅炉效率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

37、比值。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锅炉铭牌效率和运行效率。20 14 锅炉铭牌效率 rating boiler efficien 又称额定效率。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效率。20 15 锅炉运行效率(rh)rating of boiler efficienc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2016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r1)heat transfer efficiency ofoutdoor heating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2017 耗电输热比 EHR 值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transferi

38、ed heat quantit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4 建筑热工设计41 一般规定41 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41 2 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 o30 及 o30 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 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 1 的规定。41 3 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 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 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42 围护结构设计

39、42 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 42 1 规定的限值。42 2 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 42 1 规定的限值低 05 及 05 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 301 303 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5 采暖设计51 一般规定51 1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附近,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51 2 城市新建的住宅区,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集中锅炉房的单台容量不宜小于 70MW ,供热面积不宜小于 10

40、万 m。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42MW 。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51 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2 采暖供热系统52 1 在设计采暖供热系统时,应详细进行热负荷的调查和计算,确定系统的合理规模和供热半径。当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从而提高热源的运行效率,减少输配电耗。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应取115130,回水温度应取 7080C。852

41、 2 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表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房间的散热器面积应按设计热负荷合理选取。室内采暖系统宜南北朝向房间分开环路布置。采暖房间有不保温采暖于管时,干管散入房间的热量应予考虑。52 3 设计中应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在室外及建筑物口处采暖供水管(或回水管 )路上应安装平衡阀或其他水力平衡元件,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对同一热源有不同类型用户的系统应考虑分不同时间供热的可能性。5。2 4 在设计热力站时,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应选用结构紧凑,传热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宜大于或等于 3000W(mK)。直接

42、连接和间接连接的热力站均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52 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煤种相匹配。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表 52 5 中规定的数值。锅炉最低额定效率( ) 表 52552 6 锅炉房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式中 V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 0,90。52 7 新建锅炉房选用锅炉台数,宜采用 23 台,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 50。52 8 锅炉用鼓风机、引风机与除尘器,宜单炉配置,其容量应与锅炉容量相匹配。52 9 一、二次循环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水泵。水泵台数宜采用 2 台,一用一备。系统容量较大时,可合理增加台数,但必须避免

43、“大流量、小温差”的运行方式。一次水泵选取时应考虑分阶段改变流量质调节的可能性。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水锅炉水质标准(GBl576)的要求。锅炉容量较大时,宜设置除氧装置。52 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 70MW 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52 11 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1 总 则10 1 本标准的宗旨(修改原标准第 10I 条)我

44、国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简称三北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天数,一般都在 90 天以上,最长的满洲里达 211 天。这一地区习惯上称为采暖地区,其面积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 70。到1990 年底为止,这一地区城镇共有房屋建筑面积 307 亿 m,其中住宅建筑 165 亿 m 占 538,再加上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托幼等建筑约 15 亿 m,共计有采暖居住建筑 18 亿 m,占 586 。在这些采暖居住建筑中,从总体来看,平房及低层建筑仍占大多数;愈是城镇和中小城市,平房及低层建筑愈多,愈是大城市,多层建筑相对多些近年来新建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也多些。平房及低层

45、建筑,在围护结构保温水平大体相同条件下,其耗热量指标要比多层建筑高 1030,有的甚至更高。我国长期以来,因片面强调降低建筑造价,加之没有建筑热工和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规范可供依据,导致建筑围护结构过于单薄,门窗缝隙过大,采暖能耗过高。就供暖方式来看,我国三北地区城镇,仍以火炉采暖为主,在采暖住宅建筑中约占 34 ,而火炉采暖的热效率平均只有15 25;在大中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所占最大。据北京、哈尔滨等 29 个大中城市共 37 亿 m建筑面积统计,锅炉房供热平均占 84;在大中城市调查,供热面积小于 5 万 m的锅炉房占 902,锅炉容量小于 4th的占 915。这些锅炉平均有 72沿用间歇

46、供热方式,普遍在低负荷、低效率状态下运行,实际的供热面积平均只达到锅炉出力能够提供的供热面积的 40左右。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居住条件等问题的高度重视,法制逐步健全,相应制定了一批技术规和标准规范,如:1986 年颁布实施的部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86(以下简称原程 ),部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以下 简称原标准,1987 年颁布实施的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l9 87),以及1993 年颁布实施的国标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等等。这些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环境、

47、节约能源、提高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程仅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的最低要求作出规定;原标准是我国建筑节能起步阶段的标准,节能率为 30,围护结构保温水平提高的幅度并不大,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三北地区并未全面实施,迄今只有北京、天津、哈尔滨、西安、兰州、沈阳等几个先行城市实施约3000 万 m。近年来,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区域联合供热和小区锅炉房供热正在逐步扩大,火炉采暖的比例正在逐步9缩小,但就总体来看,热效率低、供热成本高的供热方式,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在目前,我国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水平低、热环境差、采暖能耗大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这种状况亟待改变。表 1 为国内外建

48、筑围护结构保温水平的比较。由表 1 可见,我国采暖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若按本标准执行,则差距将明显缩小,不仅采暖能耗有较大幅度降低,而且热环境也有明显改善。修订本标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从当地 1980 到 1981 年住宅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 50(其中建筑物约承担 30,采暖系统的承担 20),但用于加强建筑保温和提高门窗气密性的投资,不超过土建工程造价的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 10 年;在采暖系统中采取节能措施而节约吨标准煤的投资不超过开发吨标准煤的投资。对北京、沈阳、哈尔滨三地区节能 50的多层砖混结构住宅的测算结果表明: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小于等于 o30 时,无论是采用内保温还是外保温墙体,都能实现上述目标;当体形系数大于 030 而达到 035 时,采用外保温墙体能够实现上述目标,而采用内保温墙体,节能投资占工程造价的百分比将接近 10。因此,在实施本标准时,如能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体形系数,选择适当的墙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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