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日前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教授王临虹介绍,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原有相关规定相比,新发布的办法和规范有以下明显不同:强调了孕前保健的内容,要求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规范的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减少出生缺陷;明确提出了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等不同时期的保健重点;明确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要求,加强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管理, 增加了血糖筛查等相关内容;对母婴传播相关疾病予以关注,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
2、测纳入孕期初诊检查的基本辅助检查项目。 王临虹教授说,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的管理职能,强调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期保健工作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配合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秦怀金说,制定办法和规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使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逐渐从原有的 以技术服务和疾病管理为重点,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和健康管理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要求。(记者 甘贝贝)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3、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
4、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 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 健机构的孕产
5、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
6、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 6 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 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 5 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
7、理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 评估; (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 (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 (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 2 小时,预防产后出血; (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 (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
8、,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 (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 。 第十三条 提倡住院分娩。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行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 24 小时,产 后 3-7天及 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
9、42 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
10、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 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
11、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12、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 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
13、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
14、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 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 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
15、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 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16、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 5 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 1次,孕中期至少 2 次(建议分别在孕 16-20 周、孕 21-24 周各进行 1 次),孕晚期至少 2 次(其中至少在孕 36 周后进行 1 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 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