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 “ 高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 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2、。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党委 (常委 )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党委 (常委 )会、校长办公会要
3、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 (常委 )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 (常委 )会负责。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
4、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高校职能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 、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 (常委 )会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 (常设主席团 )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 (常委 )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
5、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 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 “ 三边 ” 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高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高 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高校应
6、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 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高校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 (委托 )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禁止
7、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 3 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招标、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 七条高校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
8、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 工程项目,纳入高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高校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
9、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 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 (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 )。中标价一般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高校应当和总承包单位 (中标人 )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
10、劳务作业分包的 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对拟派项目经理 (建造师 )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 (建造师 )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高校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 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 (含自行招标 ),自招标
11、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自行招标。 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 3 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要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应由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
12、、资产、设备、后勤、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组成。 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合同订立 第三十一条合同 (协议 )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第三十二条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 (协议 ),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高校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
13、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高校应通过招标方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
14、订合同。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高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 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十八条高校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 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
15、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高校书面同意,在 5 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四十条高校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高校同意,总承 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一条高校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6、,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三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
17、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校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高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高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五条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四十六条高校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四十七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高校
18、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高校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高校基建、审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党委 (常委 )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
19、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 过 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高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五十一条高校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高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高校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
20、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四条高校要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五十五条高校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高校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1、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八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章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六十一条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高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在建设工程
22、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工程结算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的实行备案制结算。结算时要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库支付资金。 第六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实行 预付工程款 (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 )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高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 30%以内。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或金额 )。安装工程预付工程
23、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 10%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 式 ,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 ,高校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 (或分段 )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高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 (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 )的 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当月 (或分段 )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
24、得进行进度结算。 第六十三 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高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高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 28日内,向高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五条高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六条高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 180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
25、结算手续。 第六十七条高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八条高校审计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第六十九条工程结算审结后,高校财务部门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高校党 委书记、校长是基建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方
26、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监审领导小组根据政 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挠监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校方相关人员,视情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 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